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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审结果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6-4-23 12:00
标题: 评审结果问题
   有一政府采购项目,在中标结果公告且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缺少部分参数(但在评审时评委没有发现),不知下一步如何操作?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6-4-23 12:01
[s:125]  [s:125]  [s:125]  [s:125]
作者: suibianjinru    时间: 2016-4-23 15:48
财库69号文 这么写的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这些应该都是要求在没有发出公告或者中标通知书的时候,说的是现场   

不过后来磋商文件又说明,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同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不过已经发出承诺的就不知道能不能从新评审了
作者: sunzhengqi    时间: 2016-4-23 21:14
谢谢[s:125] [s:125] [s:125] [s:125]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4-25 09:08
如不影响合同且无质疑可以不管。
当然也可向财政部门报告!
作者: 东木    时间: 2016-4-25 11:31
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否则应维持原评标结果。理由:
1、“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中缺少部分参数(但在评审时评委没有发现)”,评标专家未必没发现,可能已经包含在分项评分中了;
2、评标过程时间有限,特别是标段较多、投标商较多的情况,检查内容可能有所遗漏,不能发现一次重评一次;
3、如果能够言之凿凿的说“评审时评委没有发现”,说明是重要参数,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结合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要求做进一步明确;供应商接到中标通知书,承诺即生效。采购人应尊重评审结果及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非资格性认定错误,不建议节外生枝。
作者: 青岛招标张刚    时间: 2016-4-26 13:16
签订合同未履行的,重新采购。法律法规有这个情形说明[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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