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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招标预备会的疑问 [打印本页]

作者: wolfandlee    时间: 2007-7-14 21:40
标题: 关于招标预备会的疑问
我今年刚毕业,现在在一家招标代理公司上班。
昨天老板问我说《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但是又因为要答疑和勘察现场要开招标预备会,那应该如何避免在预备会上透露相关情况呢?
我刚进公司实在没经验,请大家赐教……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15 02:27
答疑只要让各投标人分别以函送的形式递交,然后再以书面的形式回复.
踏勘现场可以由各投标人自已去就行了,不一定非要统一组织.
其实投标人对于有多少家参加投标等情况不用你说他们各自都很清楚,哪一家投标人会不认识及熟悉项目单位呀.
作者: wolfandlee    时间: 2007-7-15 11:29
那照这意思就是说招标预备(答疑)会举行不举行都可以咯?
作者: rona    时间: 2007-7-15 14:22
引用第2楼wolfandlee2007-07-15 11:29发表的:
那照这意思就是说招标预备(答疑)会举行不举行都可以咯?

招标预备会该举行还是得举行啊.
提交答疑书给招标人,招标人把投标人都聚到一块,全部进行解答,
但是不能说哪个问题是由谁提的.
投标人见面是不可避免的.
至于其它资料,招标人还是应该保密
作者: wolfandlee    时间: 2007-7-15 14:37
那招标人的数量还是在会上可以被看出来啊- -
不懂啊不懂……
作者: rona    时间: 2007-7-15 17:19
我是这样理解的.
首先,招标投标法原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我理解这种不得透露信息跟招开预备会上,投标人相见,自己了解到相关情况不是一样的性质.
对这条的理解也应该更多着眼于后面的"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前面的信息披露应该是从这个角度来评判.

其次:一楼说的这种招标预备会跟勘察现场都不是强制性的,投标人可以自己决定参加与否(<工程建设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甚至还有规定说:投标人自己承担由于参加革命招标预备会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另外,在招标预备会上所作的答疑,同时还应该发给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所以投标人不参加也没有多大影响.
所以,即使通过招标预备会,也不一定能了解到所有潜在投标竞争对手的情况.

第三,这是我个人的观点.法律相对于部门规章来说,更简洁,缺少必要的操作性,所以才会出台那些个条例啊,办法什么的.招标投标法里面没有规定招标预备会,而是在其它规章里面规定的.同时,在实践中,更多依据的是各种规章,虽然有些跟法律有出入.
作者: wolfandlee    时间: 2007-7-15 22:04
恩 谢谢楼上的赐教了 [s:2]
作者: aaronxuliang    时间: 2007-7-15 22:55
我的理解:勘查现场出现的投标人相见的因素,投标人来买招标文件的时候也有可能见面的。只要投标人的信息不是从招标机构人员处透露出来就可以了。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7-16 10:19
同意7楼的说法   只要招标代理单位不主动透漏信息就可以  至于开会的时候投标单位互相看到了与会人员  那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这不属于主动透漏投标单位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没有任何责任  挺多在开会时告诉大家一下不允许交头接耳 绝对的公开、公平、公正是不可能作到的  因为我们本身就生活在相对的世界里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7-16 10:48
1、以传真形式书面答疑;
2、由投标人自行联系招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即可避免所述问题。
预备会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自己召开,明确开标会有关事宜即可。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16 10:52
引用第2楼wolfandlee2007-07-15 11:29发表的:
那照这意思就是说招标预备(答疑)会举行不举行都可以咯?

仅就答疑而言,完全可以不开招标预备会,答疑的方式一般会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7-17 12:57
这是个比较麻烦的问题,工程招标最好有现场勘查的环节,以便投标人更有针对性地编制投标文件,但是现场勘查有不可避免造成投标人信息泄露。
从法律上我们只要不主动泄露就应该没有问题。因此需注意,不签到,只按照规定时间程序进行。提问用书面的或只提问题不说单位名称。补充文件用书面发给。
作者: mary974157    时间: 2007-7-17 18:19
楼上的各位说法都很有道理,我也一直无法理解透彻,因为法律法规也是不断完善的,自己按当地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做就是了。但分别去踏勘现场好像也不合法:七部委联合下发的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18 09:10
说来说去,还是因为怕透露投标人的数量问题.

投标人的数量在土建工程中根本就不是保密的,象合肥原先的土建招标,先是接受报名、预审,再由招标人选择四个单位,然后通过摇号产生三个,这些都是在公众的注视下进行的,根本无密可保。相反如果这都是在秘密中进行的话,我相信投诉信会一封接一封的出现。

第二个投标人相互不保密的方面就是在报名的时候,你总不能来一个单位用一张表格来填写吧,一般都是一在张报名表上由投标报名人自己填写,试想,在填写的时候,哪个投标人不会用眼睛扫一扫其他投标人,对于自己第三的竞争者,他们只要扫上一眼就足够了。

其实投标人数量多少,相互是不是知道对整个招投标过程并没有什么大的影响,相反,由于各投标相互知道都参加了本次投标,他们更可以知已知彼,对招标人来说反而不是一件坏事。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7-18 09:19
我们代理公司就是来一个单位用一张表格来填写   但是即使是这样有时候投标人也会碰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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