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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后复议,是选择原班专家还是另抽专家?  【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4-25 09:19
标题: 评标后复议,是选择原班专家还是另抽专家?  【转贴】
评标后复议,是选择原班专家还是另抽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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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5 09:2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是对应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后处理的条文;
作者举证的是依法的评标复议,只能说这种解释是扯淡、然并卵!呵呵
作者: 一阵阳光    时间: 2016-4-25 13:37
让我来说说吧:
       无论是让原评标委员会上阵还是重新抽取评标专家组成新的评标委员会,都可以对该招标项目进行重新评审。究竟用哪套班子完全取决于评标阶段因评标委员会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可以被改正还是完全无法改正。如果可以改正,则由监管部门责令其改正,自然用的必须是原评标委员会。如果不能改正,而监管部门裁定重新评标,则必须重新抽取专家组成新的评标委员会。
作者: qq245867721    时间: 2016-5-5 14:44
我们这里的操作是由原来的专家重新复核,如果换了专家,评标尺度可能有一定的差别,像这种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征求当地监督部门的意见
作者: ooxoo    时间: 2016-5-5 15:10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复议没有明确规定,《实施条例》有规定可以重新评标,但未明确是否需要更换评委。按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法治理念,是否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决定。
    通常的做法是,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现评审过程中存在问题自我纠错或涉及到异议、投诉时,招标人若重新评标,一般仍组织原评委会进行;对评委会不依法履职导致评标有失公正且不愿改正或不具备改正条件的项目,一般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相关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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