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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重庆试点“立法回避” 委托学院起草地方“招投标条例”【转贴】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7-15 16:40
标题: 重庆试点“立法回避” 委托学院起草地方“招投标条例”【转贴】
重庆试点“立法回避” 委托学院起草地方“招投标条例”

“立法回避”是遏止部门利益扩张妙方

新华网 博客 高福生 2007年7月13日

7月12日,重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别与重庆行政学院、重庆市公安局等单位签订《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办法》等6个立法项目委托起草协议,此举标志着重庆市已在全国率先试行立法回避制度。今后,凡是与某一立法项目有直接明显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查和评审,不得主导立法进程 。

(7月13日《中国青年报》)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7/13/content_1824901.htm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在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上,可谓“五龙闹海、九龙治水”。由于普遍强调行政机关的审批权、许可权、处罚权、检查权、监督权,一些行政机关便借“法”扩权,以“法”争利,设置不恰当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增加不必要的办事环节。特别是自己起草、自己制定、自己执行的“潜规则”,直接导致一些行政部门在立法时“有利则争,无利则推,他利则拖,分利则拒”,甚至被强势利益集团牵着鼻子走,轻者造成恶法伤民,重者引来部门之间相互“拆台”、法律规范之间相互“打架”。

    现实生活中,“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现象屡见不鲜。比如在事关百姓的食品安全问题上,就出现了农业、质检、卫生、工商、商务及城管等“十个婆婆管不好老百一餐饭”的咄咄怪事;比如在大江大河流域的水利与环保上,就出现了“环  保不下河,水利不上岸”、各自为政的管理盲点;比如地震、城建与商业部门立法时产生的利益交叉,有时连法制部门都协调不了……这种“痼疾”频频发作,关键是因为法律法规成了一些行政机关强化本位利益、推行“行政意图”、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和主要手段。

     这次重庆市率先建立政府“立法回避制度”,借重各方优势力量来解决“部门利益法制化”痼疾,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使公正裁决的可能性达到最大化,不失为遏止部门利益扩张的“妙方”。根据该制度,在立法起草环节,如主管部门有直接明显利益关系的,原则上应该回避;专业性极强、需要借助专家智慧的,原则上相关部门可以回避;综合性跨部门的立法项目,部门间难以达成共识的,原则上部门予以回避。此外,在评审、审查环节,相关人员如与立法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也应主动回避或强制回避。

    然而,“立法割据”的混乱状况由来已久,要使这种不公正、不和谐的“潜规则”寿终正寝非一朝一夕之功。当务之急,除了建立“立法回避制度”,采取委托立法的方式斩断政府部门利用立法来争权夺利的链条之外,还要继续做好开门立法、阳光立法、引入第三方机制等文章,通过立法听证、立法公示等程序规则,畅通与社会各利益集团之间存在双向互动 渠道,将受立法影响的不同利益主体吸收到立法过程中来,实现各自的利益表达。除此之外,还必须改革政府管理体制,建立公共服务型政府,包括改革行政审批制度。

    构建和谐法治社会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政府行政立法体制,需要植入最广泛的民意,需要借助“外脑”将恣意、私欲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予以排除,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平衡。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重庆率先将回避制度引进立法领域,开启了一个良好的开端,值得推崇,令人期待。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回避制度”进入立法程序,立法的民主性、正义性、和谐性将得到进一步张扬,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也必将实现一个质的跨越,部门利益扩张也才会寿终正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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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2) | 阅读(14) | 推荐(2)    2007-07-13 17:11  

此文评论 游客:匿名[59.51.54.*]  
  
构建和谐法治社会需要不断创新和完善政府行政立法体制,需要植入最广泛的民意,需要借助“外脑”将恣意、私欲等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因素予以排除,最大限度地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平衡。     2007-07-14 07:17   

兴隆

好,坚决支持"立法回避"   2007-07-13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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