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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项目要求变更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cangtao    时间: 2007-7-16 08:48
标题: 关于项目要求变更的问题
我们单位组织了一次信息系统(硬件、布线、软件)的招标,已经发出了中标通知书,由于招标结束后办公场所有重新装修的计划(时间未确定),我单位一直未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现在已经过去差不多一年多了,我们的软件、硬件、布线的要求都有了很多重大的变化,按招标法我们不能对原招标内容有实质性的改变,不知我们对原来的中标结果该如何处理?我们也想换一家有实力的公司做,不知能否取消原来的项目计划?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7-16 08:53
能   但是要付出代价
作者: 招标新人    时间: 2007-7-16 09:46
法律规定应该是  在发中标通知书后三十日内与中标商签订合同的啊。 你们现在这样不是已经不合规定了吗。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7-16 10:51
如果该项目已经发生重大变化,那么招标人应该对中标人作出赔偿。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16 11:00
个人认为你们这样做是很不道德也是及不负责任的。为什么要招标?招标的结果是具有法律性的,知道投标人参加一次投标需要花费多少人力物力吗?如果每次招标都是以这样的借口,那么招投标市场非乱不可。同时也从某种程度上说明贵单位的领导有些问题,为什么中标通知书发出还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呢?是不是因为中标人没送礼?是不是中标人不是单位领导的关系人?都用这样的方法,还要招投标法律法规做何用?不是说不可以这样做,如果的确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那是无可厚非,但你们单位是人为造成这样的局面的,责任应该在你们。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7-17 12:51
这完全属于招标人的责任。你可以给中标人以一定的经济补偿,然后带装修后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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