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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行贿犯罪记录能否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 [打印本页]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8 15:27
标题: 行贿犯罪记录能否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
昨天看了一篇文章,《
落马部长邱晓华出狱后逆袭 成经济规模“网红”》,讲的是原国家统计局局长邱晓华获刑后成为现在关注度较高的经济学者,还有其他一些曾获刑的高管通过自身的努力获得一定的成功。

由此我想到另外一份文件,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2015年5月8日联合发文的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
》(
高检会[2015]3号)。这份文件要求在招投标活动中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进行限制,
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取消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不予聘用或者注册等处置,并将处置情况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想请朋友们讨论一下,对于受到刑事处罚而获罪的单位或个人,在他们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以他们曾经的污点经历而拒绝或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这种拒绝或限制是否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歧视)?
我的看法是行贿犯罪记录属于歧视性记录,用来拒绝或限制他们参加招标投标活动属于不合理的限制或排斥。
作者: crazyforjie    时间: 2016-4-28 17:30
招投标活动中对企业对人员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是没有问题的,看招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上规定吧。
行贿犯罪记录,全国联网,任意的检查院可以查询。对于有污点的,不能参加投标,这个要看处罚结束日期,不能终身受影响啊 。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9 09:01
我个人意见是行贿犯罪记录不应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理由如下:


一、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是由于他们已经受到过法律部门给出的制裁或处罚,对于法律规定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而不是更加无法无天。


二、作为招标人,有理由怀疑该投标人会继续行贿或犯罪,但是,在预防的角度上,应该对所有的投标人同等看待,对于个别不正当竞争的单位,要通过其他配套的手段来强化对方中标后的履约能力,而不能为了预防而制止正当的投标活动。


三、行贿犯罪行为,是双方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只有行贿、没有受贿,就构不成行贿的事实。如果招标人抵挡不足对方的“糖衣炮弹”,同样的道理,也抵挡不住其他投标单位的“糖衣炮弹”,招标人本身道德、法律水平的低下,不可能通过预防来完全消除,因为,即便是投标人不愿意行贿,他们还可以索贿。
招标人及管理部门打铁还得自身硬,呵呵。




四、相当多的行贿犯罪,都是事发后若干年才被法院、纪委等部门或机关查获或举报后处理的,说明行贿的实施并没有在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中被发现、制止,也即是说,不仅是原来的投标人有违法事实,其他单位的如招标人、评标专家、监管部门、上级机关在管理当中都存在管理缺陷,甚至是参与到违法招标投标当中去了,或是让依法的招标投标成为了形式。板子不能光打在有过行贿犯罪的投标人身上。




五、从治理、教育、示范角度来说,抵制有行贿犯罪的投标人,是要将他们置于死地而后快;如果他们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正当收益,在他们被过处罚后,可能会采取极端的手段来抵制依法的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危害更大,预防的难度更高,甚至是防不胜防。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9 09:16
[paragraph]推荐一篇类似的文章,供讨论中借鉴;;
资料来源:http://opinion.people.com.cn/n/2015/0618/c1003-27176633.html






“拐卖儿童判死刑”?简单粗暴难以形成好法律





山高路远


2015年06月18日13:37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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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很多人的朋友圈被一条网帖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6月18日 新华网)贩卖儿童也就是常说的人贩子,难怪大家会如此义愤填膺。追溯这个话题的源起,不少网友认为,央视纪录片《守护成长 呵护未来》第一集《丢失的孩子》是一个重要的“引爆点”。诚然,人贩子罪大恶极,用恶劣手段使正常家庭支离破碎,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笔者也是深恶痛绝。
法律上提高人贩违法成本,管理上加大治安打击力度,社会上破除陈风陋习,在这些层面上对保护儿童生命安全做出的努力从没有停止过,媒体也经常报道公安机关破获的贩卖儿童案件以及对案犯的审判。法律的事交给法律处理,本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体现,然而在大家纷纷建议法律对人贩处以极刑的时候,笔者还是要站出来说一句,这种论点恰恰是法律意识缺失的体现。理性的来看,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也无法禁止。其次,如果一律判人贩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直接后果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更加危险的境地,也增加了警察抓捕的困难。人贩子固然可恨,买孩子者也确实可恶,但“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这样的重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贩卖儿童的问题。
犯罪分子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应该遵循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简言之,就是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罪刑相称。而不应该一刀切,对所有的人贩子都一律判处死刑,应该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来做判断。同时,不是说法律越严苛,犯罪行为就会越少发生。从世界其他国家的经验来看,通过严刑峻法来震慑犯罪,并非是最好的办法。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也被证明是一种治国理政的最理想模式,但简单粗暴是不可能形成好法律的。培养社会的法律素养,就是要让社会成员多用理性思维去战胜简单粗暴的情感冲动,用法律的理性思维去推动问题找到更平衡的解决点。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违法犯罪,本就是个天怒人怨的违法事情,但这也不是就可以简单地制订“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的理由。在一个文明法治的国家,法律不可能只尊重、只成全一种价值却完全步考虑另外一种价值,从这个角度讲,我们在健全法律意识的层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律有极限,死刑对违法犯罪,固然有它的威慑力,然而想简单粗暴的依靠死刑这种极端方式来解决贩卖儿童的问题显然是把法律神化了。法律虽然存在极限,但是你我的理性思考无限,因此这次争议并非坏事,透过大众更理性得思考,它让我们的法律更完善更周全更妥当,更好地去服务于社会。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6-4-29 09:20
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记录将被取消工程投标资格
来源:重庆日报 时间:2015-10-28 15:29

    10月27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即日起招标人和投标人必须具备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才有资格参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标。

    招投标必须先查询行贿犯罪档案

    据了解,市检察院与市城乡建委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

    《规定》要求,凡参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工程投标的投标人,必须主动到企业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查询其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

    由检察机关出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证明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才有资格进入工程投标环节。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梁田表示,这项规定的出台,有利于形成“一处行贿,处处受制”的信用机制,加大行贿建筑企业的违法成本,促进公平竞争,促进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年之内不得有行贿犯罪记录

    按照《规定》第五条规定,“投标截止日前三年内,投标人单位或其法定代表人被人民法院判定犯行贿罪的,在其相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参与投标。若中标后,经招标人查询发现中标人单位或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事实的,则取消其中标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负责人强调,查询程序采取的“双向双保险”制度,即招标人和投标人均须主动查询。

    《规定》要求,符合相关条件的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主动到企业所在地或业务发生地检察院查询其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而招标人应在中标公示发布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到当地检察院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有无行贿记录进行核查。

    一旦发现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招标人收到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机构备案,纳入招投标存档资料。

    “实行两次查询制度,可以层层把关,从而有效堵塞漏洞。”该负责人表示。

    申请查询提前2日预约

    据悉,查询应提前2个工作日直接到人民检察院预约查询或电话预约查询,还可登录重庆市检察机关官方微信“重庆检察”进入微官网进行查询预约。

    单位可以到注册地、经营地或者业务发生地检察院进行查询,个人可以到户籍所在地、工作地人民检察院进行查询。

    查询应当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单位查询须提交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个人查询须提交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复印件。查询申请应当申明正当的查询事由,详细提供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被查询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和姓名。

    如因招投标而申请查询,还需提供招投标文件,提供被查询单位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被查询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新闻链接>>

    今年前9个月全市有50个单位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

    本报讯 (记者 陈波)10月27日,记者从市检察院获悉,今年前9月已有50个单位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

    据通报,全市检察机关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数量连年攀升,2014年首次突破了万次大关,达到了11456次,其中63个企业或个人被查询出有行贿犯罪记录。

    今年1至9月,全市各级检察机关已受理查询13047次,同比上升了72%,其中有50个单位被查出有行贿犯罪记录。

    从全市检察机关受理查询的情况看,我市申请查询的主要为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及招投标代理机构,被查询单位及个人也主要集中在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

    据了解,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企业或个人,相关单位均做出了取消投标资格或扣减分等处理。

    据透露,接下来我市检察机关还将加强与交通、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的衔接,出台相关规定,深化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在重庆市国有资金投入的交通、水利水电等工程建设招投标中的使用。(陈波)http://jjc.cq.gov.cn/html/2015-10/28/content_35627870.htm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09:35
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也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自由是指人的意志自由、存在和发展的自由,是人类社会的美好向往,也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价值目标。平等指的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一律平等,其价值取向是不断实现实质平等。它要求尊重和保障人权,人人依法享有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它通过法制建设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根本利益,是实现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

平等对于招标投标是多么的重要,关乎招标投标是否公正,没有平等的地位,招标投标只是沦为强权凌弱弱势的工具。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6-4-29 09:40
有关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制度的调查报告

中国网-传媒经济 http://media.china.com.cn | 发布时间:2014-07-29 17:48:38

   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年的时间了,这项制度在很多方面对经济领域的健康发展都有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制度上的漏洞。我根据自己几年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撰写此文。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意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又称“行贿犯罪黑名单”,是检察机关对发生在工程建设、金融、教育、医疗卫生、政府采购等领域并且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有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向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的单位和个人建立行贿犯罪档案以供查询的系统。行贿档案查询系统,是对商业贿赂犯罪建立制度预防体系的大胆尝试。通过检察预防理论和信息理论指导及计算机技术的运用,把技术预防与制度预防、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专业预防与综合治理、事后惩治与事前防控结合起来,形成了操作性强,预防功能显著地预防体系。检察机关近几年实践证明,这种非刑罚手段的运用,使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警示和威慑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维护凸显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惩防腐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我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现状

    1、积极装备系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是全国检察机关联网的系统。我院2011年5月安装并使用了该系统,为录入和提供查询奠定了基础。

    2、重视宣传工作。2011年6月我院进行为期一周的预防职务犯罪宣传,以此为契机推开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成为全县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亮点。我院紧紧围绕上级院的工作部署,主动走出去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先后到县卫生局、财政局、住建局、招标办等涉及采购、招投标业务较多的单位开展宣传,建议对方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与检察机关一同构建廉洁准入机制。2011年6月,靖边县委办公室下发《靖边县委办公室印发<关于在全县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廉洁准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凡参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人(单位或个人),必须先经过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确认无行贿犯罪档案记录后,方可进入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报名等各项业务活动。我院积极落实并宣传该文件要求,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3、高效工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随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推进全面铺开,但在社会上知名度还不高。许多查询申请人都是被相关部门要求后才到检察机关申请查询,对此种做法存在一些不解。我院本着服务企业的工作思路,在严格执行查询审批程序的同时,尽快向查询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以良好的服务态度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

     4、我院从2011年6月份开始,全面铺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平均每年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500件,其中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占90%。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开展几年来,发现的问题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数据录入及行为后果有违相关法律原则



     1、数据录入有违“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按照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行贿犯罪档案录入的范围为:1997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以及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也就是说最高检的《规定》是

2009年才开始实施的,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都具有约束力。法学理论的观点认为,法律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即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不适用的,更何况这仅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规定》而非法律,由此可见,该《规定》关于数据录入的时间界限明显违背了这一原则。


   2、行为后果有违“惩罚与行为相适应”原则


在法学理论上,“惩罚与行为相适应”是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原则,也就是说,行为人所受惩罚的轻重要与其实施的行为情节、后果等相适应,应该说,这是任何一部法律条文都要普遍遵循的规律。遗憾的是,现行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却违背了这一规律,在档案数据的录入时,凡是经法院判决的案件,不管责任主体行贿的金额多少、也不管法院判处的刑罚是何种类,都一律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而且数据存在的时间都是无限期的,如此,责任主体可能面临同样的惩罚。一个行贿5万元和行贿500万元的行贿人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问题上承担的是相同的惩罚,这不管是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都是不恰当的。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缺乏法律上的强制力。

1、查询与否存在随意性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依申请而非依职权进行的行为,检察机关只有在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申请时才被动开展这项工作,如果缺乏申请这个环节,检察机关是不能主动进行查询的。换句话说,这项工作的进行取决于检察机关外部而非检察机关本身,这就使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可有可无。目前我院的行贿档案查询工作,只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这两个领域打开了局面,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还没有进行行贿档案查询,同一家公司,如果有行贿犯罪记录,那么它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参加投标是有污点的,如果在金融等其他领域参加投标则可以毫无限制的参与,这就造成了混乱的局面,这就使得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  


   2、查询结果缺乏强制性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目的之一是为了保障市场交易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然而这个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却有违其初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没有强制性成了这一制度最致命的缺陷,有关单位或部门完全可能对查询结果置之不理,无形中也可能造成新的不公。举个实际例子来说,甲乙两人都因行贿被判处相同的刑罚被录入行贿犯罪档案系统,两人前往丙市参加丁、戊两个工程的招投标,丁工程的建设方在查询到甲有行贿犯罪记录后取缔了他的招投标资格,而戊工程的建设方根本没有到检察机关申请过查询,乙顺利中标。甲乙两人同样都是有污点的市场主体,但两人在招投标中的遭遇却各不相同,相同的行为却受到不同的评价,这本身就是最大的不公平。


(三)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相关的其它问题。


1、行为主体的责任难以落到实处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生命力在于行为主体的责任能够落到实处,但在实践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行贿犯罪主体都受到应有的惩罚。其实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方法很简单,被录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公司只需另外成立一家新的公司,让原来上了‘黑名单’的那家公司名存实亡,其新成立的公司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地承担了其原公司的全部业务,名正言顺地享受着其他合法企业同等的法律待遇,让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形同虚设。


由此可见,在实践中,责任主体的责任很难落到实处,责任者要想规避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并非难事,这就充分暴露出这项制度存在的缺陷,同时也显示出建立相关配套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2、数据更新不规范可能导致新的不公


从理论上说,行贿犯罪信息应该在判决作出之后及时录入到档案数据库才能更好的发挥查询系统的功效,最高检只作了“及时录入”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由于这个规定条款过于粗放、笼统,导致行贿犯罪的信息录入往往很迟缓,因此部分行贿犯罪信息在判决作出后一段时日才能进入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而在这段时间里,被判处行贿罪的单位或个人却能和其他身份清白的市场主体一道“公平竞争”,从而导致了新的不公平。同时,数据录入的随意性也为一些腐败行为创造了可乘之机,他们可以通过迟延录入来达到某种目的。


   3、网路出现故障,缺乏相应的应急机制

在我们工作实际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个项目报名即将截止,但是我们查询系统出现故障,不能及时给申请人出具查询结果告知函,从而延误了申请人报名时间,有可能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损失。对于这一问题,加强网络维护势在必行,更要出台相应的应急办法。

四、如何完善行犯罪贿档案查询制度

首先高检院应该出台更加完备的配套制度,使一切问题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我们工作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得到社会的认可。实行信息共享,可以在很广的范围内提供信息,供领导者决策时参考,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需要检察机关不断的宣传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比如说检察机关开展的宣传月活动,这里面应增加内容宣传。有好多人不了解,不知道有这项工作,本来职务犯罪预防在检察机关属于比较新的工作,行贿犯罪查询系统好多群众还不知道,所以检察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

     (二)查询系统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裁定认定受贿犯罪对应的行贿行为,检察机关不起诉处理和撤案处理行贿行为,都应逐一纳入信息系统中,防止存在漏网之鱼。

    (三)在发挥作用方面,要增加对行政机关的约束。检察机关查询只是提供一些信息,提供信息以后能不能落实,执行情况怎么样,有不良信息的人是不是进入了工程项目领域等等,检察机关没有约束,现在仅仅是提供信息,对事后的监督应该有一定行政范围的措施。在合适的时机应把非罪行为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纳入到查询系统里面去,发挥应有的作用。

   (四)现行档案查询系统还要考虑查询便利性。目前扩大行贿犯罪查询在检查系统内部信息的共享程度,实行全国联网、异地查询已经实现。与其他工商、税务、银行、证券系统增加信息共享。查询在实际操作中应有一套相关的配套制度,检察机关对查询工作无强制性,不干预,不参与有关单位和个人查询结果数据。在实践当中,查询单位和个人对查询后结果如何处置都有很大的随意性,这种缺乏强制性配套措施制度很难充分发挥最大的作用。当然行贿查询系统要发挥更大作用,光靠检察机关独立完成也不可能,也不现实,这要靠全体职能部门的配合。笔者认为还需要制定一些相关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提高查询的约束力,对于不主动查询的单位,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可以采取检察建议的形式,及时纠正,把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着眼点形成法治合力上。最终用机制、法制,建立起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强大制度。

     作者:靖边县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科  付娟
http://media.china.com.cn/fzsd/cmjj/2014-07-29/255081.html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9 09:44
招标投标当中行贿犯罪的危害不是行贿或受贿的本身;而是让不守法的招标人代表、评标专家、上级领导非法干预了招标、尤其是中标环节,形成了事实上的串通投标或预先指定中标人;让其他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参与到了不公平的竞争当中去,是让合法的投标与非法的投标进行不公平的对比,甚至是合法的投标变得没有任何竞争的价值。
如果我们从预防的角度来看,想要彻底解决行贿受贿问题,必须要纠正受贿环节,让能受贿的人不敢受贿、不能受贿,首要的就不是制裁行贿犯罪行为,而应该是如何解决、预防受贿者、腐败分子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0:14
行贿受贿是一件事情的两面,单纯就一方面来拒绝或限制某一方面的当事人,从法理上是不公平的对待,产生的负面影响要大于正面作用。对于受贿的单位或个人(多为招标一方或属于招标一方)能拒绝或限制其不组织招标活动吗?显然是不可能的。一方的不可能、另一方的限制或拒绝,这就是不公平的对待。对于行贿的一方,在看到另一方不受限制的情况下,从行为习惯上,仍然会想方设法走歪路和捷径,不会从正当的途径和手段获得其目的。在很多刑罚执行完毕的单位或个人都出现二次犯罪,究其原因,就是刑罚执行完毕后在社会上存在很多歧视或限制或拒绝,让其想从正当途径和手段继续生存都显得非常困难,只能再次铤而走险。这类例子多不胜数。
行贿犯罪记录查询不是一个良法,某种程度上扮演了恶法的角色。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0:29
标题: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目前对这种记录的追溯一般为3年,也不是一概排除。
此外鉴于招投标环节的腐败呈现多发状态,故最高检推出此举也属有情可原。 (2016-04-29 09:09) 
腐败的原因不是行贿,是制度存在问题,让行贿和受贿有空可钻。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0:33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有关行贿犯罪 档案查询制度的调查报告

中国网-传媒经济 http://media.china.com.cn | 发布时间:2014-07-29 17:48:38

   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已经进行了几年的时间了,这项制度在很多方面对经济领域的健康发展都有促进作用,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制度上的 .. (2016-04-29 09:40) 
官样文章
不过这份文章也提到了行贿犯罪查询不是法律文件,不具备强制性。
这样的市场准入限制,不受法律保护,哈哈。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4-29 10:46
若你吃了坏东西拉肚子(行贿败露),那至少有一段时间你不能进美食了(被禁止投标)。这就叫自食其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吊销营业执照,那就不是一两年内被不能投标的问题了。
权利与义务是孪生兄弟,你没有履行义务,也就失去了权利。所以说权利是相对的。
公平也是相对的,公平是一种形式正义。若对作奸犯科者“公平、仁慈”,那么对守法者就没有公平了。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0:49
标题: 回 crazyforjie 的帖子
crazyforjie:招投标活动中对企业对人员查询行贿犯罪记录,是没有问题的,看招标人是否在招标文件上规定吧。
行贿犯罪记录,全国联网,任意的检查院可以查询。对于有污点的,不能参加投标,这个要看处罚结束日期,不能终身受影响啊 。 (2016-04-28 17:30) 
对于个人,其在接受刑罚执行期间是不可能参与招投标活动的。
对于单位,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受到刑罚后并执行后,该单位的负责人或责任人已经更换,某种程度上讲,已成为新的单位。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0:5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意见是行贿犯罪记录不应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理由如下:


一、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是由于他们已经受到过法律部门给出的制裁或处罚,对于法律规定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而不是更加无法无天。

....... (2016-04-29 09:01) 
同意你的观点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0:56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若你吃了坏东西拉肚子(行贿败露),那至少有一段时间你不能进美食了(被禁止投标)。这就叫自食其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2016-04-29 10:46) 
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文对招标投标法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做出的要求。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是由有权部门取消投标资格或吊销营业执照,不是招标人自行限制或拒绝。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9 11:01
这件事现在起码是不用讨论了,法有规定,就是必备。
题目有误导。。。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4-29 11:0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意见是行贿犯罪记录不应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理由如下:


一、投标人有行贿犯罪记录,是由于他们已经受到过法律部门给出的制裁或处罚,对于法律规定应该有更清醒的认识,而不是更加无法无天。

....... (2016-04-29 09:01) 
此言非常有理。再说一个笼统的文件(从法律上讲不知如何定性)不具有操作性,谁来限制,限制多长时间?都是问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9 11:05
liuhaisang:
若你吃了坏东西拉肚子(行贿败露),那至少有一段时间你不能进美食了(被禁止投标)。这就叫自食其果!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是有违法行为的同时就纠正、处罚,而不是非要等到法院宣判或检察机关立案后若干年才对行贿犯罪再处理,与楼主提出的问题不是一回事,以
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是原来违法的投标人,受到不同的、另外的招标人、政府部门的追加处罚,是不相关的单位,给出的秋后算账,呵呵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1:07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这件事现在起码是不用讨论了,法有规定,就是必备。
题目有误导。。。 (2016-04-29 11:01) 
请问,法有规定,哪个法?什么规定?
您说本帖误导在哪?

有果无因,不明其意。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1:0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规定的是有违法行为的同时就纠正、处罚,而不是非要等到法院宣判或检察机关立案后若干年才对行贿犯罪再处理,与楼主提出的问题不是一回事,以行贿犯罪记录作为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是原来违法的投标人,受到不同的、另外的招标人、政府 .. (2016-04-29 11:05) 
确实有种秋后算账的意思,国内特色!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9 11:20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确实有种秋后算账的意思,国内特色! (2016-04-29 11:09)
所以,对行贿犯罪单位或分子,必须要及早发现、及早处罚,从重处罚,让他中标也得不到非法受益,经济上让他们倾家荡产,没有余钱去行贿 ,行政部门取消他们的投标资格,不能等到他们把负责人都养成苍蝇”或“老虎”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4-29 11:34
首先《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针对的是行贿行为,提高行贿的违法成本,重点在于治理行贿。
        其次,查询是有期限限制的,并不是终身的。
        最后,参与投标,想要中标的投标人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而难倒的。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1:4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所以,对行贿犯罪单位或分子,必须要及早发现、及早处罚,从重处罚,让他中标也得不到非法受益,经济上让他们倾家荡产,没有余钱去行贿 ,行政部门取消他们的投标资格,不能等到他们把负责人都养成苍蝇”或“老虎”
 (2016-04-29 11:20) 
让受贿者不敢受不能受不想受才是最高境界。
没有缝的蛋,苍蝇也没办法。
苍蝇是灭不绝的,保护蛋壳才是根本。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1:49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针对的是行贿行为,提高行贿的违法成本,重点在于治理行贿。
        其次,查询是有期限限制的,并不是终身的。
&n .. (2016-04-29 11:34)
没有受贿哪有行贿?
提高行贿的违法成本?还重点治理行贿?
不把受贿的路子断了,行贿始终存在也灭不了,行贿的成本不管有多高,还是要转嫁到项目上。
有些部门净想些歪路。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9 13:00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请问,法有规定,哪个法?什么规定?
您说本帖误导在哪?

有果无因,不明其意。 (2016-04-29 11:07) 
就是3号文啊,规章也是法。所以必须强制执行啊。(只要不违背上位法)

本帖的题目实际上是讨论此规章的合理性,所以有误导。这里没有是和否的讨论,因为已经规定了。
题目如果写成:“***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合理”。就没有误导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9 13:07
举个例子说,如果你问,开标是否一定要够三家?这个讨论就没有意义,因为法律规定必须三家。
如果改成,开标必须要够三家是不是合理,才有讨论的意义。虽然法已经规定了,但是我们可以讨论。
我的意思是你的题目不严谨。
当然,你的正文论点我也不赞同,不过这又是另外一件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9 13:14
行贿受贿与小偷类似,都是提供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来获取不当得利,转发一篇旧文供借鉴!      [首页] > [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 [回到底部] [灌水]小偷被追走投无路跳河后被淹死—被害人见死不救如何定性 发帖人:情伤错乱 2013-10-10 10:48:05     一、案情介绍:      被告人王某因自己的一辆摩托车被偷而心生烦恼,他估计小偷应该是附近村庄的人,于是经常在村头路旁对来往车辆进行辨认和寻觅。某日当17岁的张某骑摩托车路过,王某一眼认出该车正是自己被偷的那辆,便上前大喝一声:“小贼,往哪里逃?还我摩托车。”张某见状扔下摩托车就逃,王某不去理会摩托车,对张某紧追不放。追了一段路后,两人来到一条大河旁,张某见有大河横挡,便哭了起来。王某更是抓贼心切,紧紧逼上。张某见王某渐渐赶上,便纵身跳下河去。王某来到河边,见张某在水中上下翻滚,又渐渐要沉入水中,便离开河边,骑上自己的摩托车回家。事后张某被人发现已溺死在水中,家人告知,张某不识水性。      二、本案的分歧意见与问题的焦点所在      此案在互联网上披露公开以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议论,各种意见纷至沓来。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对王某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其理由是被害人王某明知自己将17岁的张某追至到河边时,张某作为17岁的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也不可能打过自己从而摆脱紧追,同时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明知在这种情况下,17岁的张某可能会因走投无路而跳河,而且见张某在水中上下翻滚,又渐渐要沉入水中,才离开河边,对这种危害结果王某可能存在明知,同时王某在这时的心理态度是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不说其主观上已具有了放任张某被淹死的目的,而且其客观的行为特征也已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面对他人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救助义务而不作为,致使他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理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对王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其理由是被害人王某明知自己将17岁的张某追至到河边时,张某作为17岁的未成年人,在这种情况下,张某也不可能打过自己从而摆脱紧追,同时王某作为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在这种情况下,17岁的张某可能会因走投无路而跳河,但王某相信17岁的张某可能会游到对岸去,但因王某的轻信以致王某被淹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理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王某作为被害人追喊小偷张某是合法行为,在追到河边处是张某自己跳入河里的,不是自己推他的。同时在张某跳入河流后见他渐渐要沉入水中,以为他水性好,在河底向对岸游去,即使后来得知他不会游泳,王某也没有负有救助的义务,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规定即无罪。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本案的焦点主要在于以下两点:一是王某在面对王某处于危险境地,是否负有救助义务,即是否存在不作为。二是王某的行为和张某被淹死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三、对本案焦点的法理评析:      (一)是否存在不作为      1、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造成危害社会结果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不作为犯罪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这种特定义务是法律或社会要求行为人必须履行的。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些特定义务,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触犯刑律时,应负刑事责任。(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而不履行的。法律要求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是以行为人能够履行,即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为前提的。因此,只有在行为人能够履行而不履行义务的前提下,才是不作为。所谓能够履行义务,是指行为人自身有能力和客观上有条件履行义务,也就是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如果行为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或者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不能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仍未能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都不是不作为。如仓库保管员被歹徒捆绑起来,眼看着国家财产被盗而无法履行防盗义务,就不是不作为犯罪。只有当行为人具备履行义务能力时,行为人的不作为才可能构成犯罪,这是主客观一致原则的具体体现。(3)由于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从而产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行为人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决定性条件。行为人虽未履行特定义务,但未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则不构成不作为犯罪。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否则不能成立。      2、不作为犯罪中特定义务的表现形式。如前所述,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来源有以下几种: 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的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某些特定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行为人在一定情况下的先前行为。针对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是基于自己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特定义务,当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给法律所保护的利益造成危险时,行为人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9 13:2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行贿受贿与小偷类似,都是提供违法违反公序良俗来获取不当得利,转发一篇旧文供借鉴!      [首页] > [凯迪社区] > [律师之窗] [回到底部] [灌水]小偷被追走投无路跳河后被淹死—被害人见死不救如何定性 发帖人:情伤错乱 2013-10-10 10:48:0 .. (2016-04-29 13:14) 
这是啥意思?
小偷的死跟失主无关啊。
这跟行贿记录有什么关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9 13:22
25楼和26楼内容是回复楼主的另外一个主题贴吧,怎么发到这个主题贴来了?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9 13:24
回楼上,我是要提醒注意,作为旁观者或守法单位,对于行贿犯罪,自己采取什么态度、立场、方式!把自己完全置身事外,一味的看热闹并不可取,。前两天听别人介绍又有一个小偷跳河,溺水身亡,两百多人围观,无一人救助,小偷盗窃是错误的,见死不救就正确吗?制定规则的单位或部门,如何来体现并推行公平正义?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9 13:3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25楼和26楼内容是回复楼主的另外一个主题贴吧,怎么发到这个主题贴来了?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4-29 13:22) 
没有吧,不是回19楼他的疑问吗?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9 13:3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我是要提醒注意,作为旁观者或守法单位,对于行贿犯罪,自己采取什么态度、立场、方式!把自己完全置身事外,一味的看热闹并不可取,。前两天听别人介绍又有一个小偷跳河,溺水身亡,两百多人围观,无一人救助,小偷盗窃是错误的,见死不救就正确吗?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4-29 13:24) 
http://www.ccgp.gov.cn/news/201604/t20160429_6725975.htm
现在又有新规定了。。。这个你怎么看。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9 13:3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我是要提醒注意,作为旁观者或守法单位,对于行贿犯罪,自己采取什么态度、立场、方式!把自己完全置身事外,一味的看热闹并不可取,。前两天听别人介绍又有一个小偷跳河,溺水身亡,两百多人围观,无一人救助,小偷盗窃是错误的,见死不救就正确吗?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4-29 13:24) 
小偷偷东西违法。没啥讨论吧。
小偷被追,没啥讨论吧。
小偷溺死,没啥讨论吧。
旁人不施救,也不违法吧。
唯一就是人情,不合情理。

但是,我们做招标,不是讲人情,是讲法。所以我才计较楼主的用词不当。

要学法,用法,懂法,就要学好语文,就要计较。。。

而且,绝不能用情理指导自己的行为。因为我们的角色不是街道调解员,是类似律师的角色。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9 13:47
回楼上,我们普通人是没有机会去决定别人的命运,但那些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却是有的,呵呵。  如果行贿单位是几个人的小企业,管理部门是完全可以这样做,要是行贿单位是几千人的国有企业,几万人的央企,三年不能投标,受打击的可能会有几十万人,他们还能如此淡定地坚持吗?谁又敢肯定国企和央企在三年来的期限里面,就肯定不会有行贿的事情呢?,呵呵[,而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是政府部门和检察机关政策、规定、制度的落实人、践行者,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局外人,只要是一直有招标工作要去做,楼主提到的情况总有碰到的情况,提前思考一下,没有坏处,55555,size=2]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4:0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25楼和26楼内容是回复楼主的另外一个主题贴吧,怎么发到这个主题贴来了?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4-29 13:22) 
我确实有这个感觉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4-29 14:1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我们普通人是没有机会去决定别人的命运,但那些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却是有的,呵呵。  如果行贿单位是几个人的小企业,管理部门是完全可以这样做,要是行贿单位是几千人的国有企业,几万人的央企,三年不能投标,受打击的可能会有几十万人,他们还能如此淡定地坚 .. (2016-04-29 13:47) 
这么说就没法说了。。。呵呵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4:13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http://www.ccgp.gov.cn/news/201604/t20160429_6725975.htm
现在又有新规定了。。。这个你怎么看。 (2016-04-29 13:30) 
失信被执行人与行贿犯罪记录是两个概念,前者属于法律处罚期间,后者属于刑罚执行完毕后的经历结果。
失信被执行人是被执行人在法院判决书生效期间通过各种手段拒不执行判决,主要针对民事纠纷。
行贿犯罪记录是当事人曾经有过的行贿犯罪记录。
两者的性质是不一样的。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4:18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就是3号文啊,规章也是法。所以必须强制执行啊。(只要不违背上位法)

本帖的题目实际上是讨论此规章的合理性,所以有误导。这里没有是和否的讨论,因为已经规定了。
题目如果写成:“***作为资格条件是否合理”。就没有误导了。 (2016-04-29 13:00)
本帖未探讨3号令
请就行贿犯罪记录能否作为资格条件限制或拒绝投标人的投标活动提出自己的看法。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29 14:21
失信的一般都是自然人,情况就比较简单,相对来说要好处理。   而在招标投标,包括政府采购领域,行贿犯罪普遍是单位犯罪、职务犯罪,后续处理方式必须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4-29 14:4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失信的一般都是自然人,情况就比较简单,相对来说要好处理。   而在招标投标,包括政府采购领域,行贿犯罪普遍是单位犯罪、职务犯罪,后续处理方式必须要慎重、慎重、再慎重。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4-29 14:21) 
失信被执行人也有很多单位,可以去查。

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的网址如下:
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4-29 17:15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让受贿者不敢受不能受不想受才是最高境界。
没有缝的蛋,苍蝇也没办法。
苍蝇是灭不绝的,保护蛋壳才是根本。 (2016-04-29 11:46) 
苍蝇太多,那么鸡蛋会被苍蝇屎覆盖掉,没有任何人会再去碰鸡蛋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4-30 09:23
楼上的比喻,就像是给孩子洗澡,泼洗澡水的时候,顺便把孩子也给倒掉,甚至是更恶劣,洗澡盆也不要了,呵呵,由于苍蝇太多了,把坏蛋和好蛋一起放弃了,这种思维前提下,即便是所有的蛋都是好蛋,随着时间推移,没有一只苍蝇,也会终究变成坏蛋,腐烂,消散,,。如此说来,被放弃的就不只是行贿犯罪,而是整个的招标投标,,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5-3 11:56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没有受贿哪有行贿?
提高行贿的违法成本?还重点治理行贿?
不把受贿的路子断了,行贿始终存在也灭不了,行贿的成本不管有多高,还是要转嫁到项目上。
有些部门净想些歪路。
....... (2016-04-29 11:49) 
您可以提出意见建议来打击受贿,但这并不影响如何去进一步打击行贿啊。毕竟还有很多是先行贿在受贿的。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3 15:41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您可以提出意见建议来打击受贿,但这并不影响如何去进一步打击行贿啊。毕竟还有很多是先行贿在受贿的。 (2016-05-03 11:56) 
不是不打击行贿,行贿者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这就是打击),其罪责在被执行完毕后,不应当被歧视的拒绝或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权部门和招标人不能戴上有色眼镜看待曾经有过污点的潜在投标人。
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被滥用,公正是诚实信用的前提,公平是诚实信用的标尺。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3 15:50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苍蝇太多,那么鸡蛋会被苍蝇屎覆盖掉,没有任何人会再去碰鸡蛋 (2016-04-29 17:15) 
资本是逐利的,这是资本的原罪,社会的进步带来法治,法治规范资本在合法的前提下合理逐利。
没有法治的包裹,甜美的鸡蛋只会被苍蝇肆无忌惮的侵食。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5-4 16:56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不是不打击行贿,行贿者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这就是打击),其罪责在被执行完毕后,不应当被歧视的拒绝或限制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权部门和招标人不能戴上有色眼镜看待曾经有过污点的潜在投标人。
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被滥用,公正是诚实信用的前提,公平是诚实信用的标尺。 .. (2016-05-03 15:41) 
限制是有范围的即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时不管是查询还是限制都是有期限范围的。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4 17:28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限制是有范围的即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时不管是查询还是限制都是有期限范围的。 (2016-05-04 16:56) 
请仔细阅读以下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的文件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5 07:55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请仔细阅读以下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的文件 (2016-05-04 17:28) 
有不同意见直接说就行了,不要再“兜圈子”了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5 09:55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限制是有范围的即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同时不管是查询还是限制都是有期限范围的。 (2016-05-04 16:56)
文件里没有涉及限制的期限范围,而是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
但是,涉及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更本就不允许招标人设置这类不合理的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各地有关规定是不是说可以一个地方一个搞法?这种鼓励各地自行出台土政策的做法背离现在的全国统一规则的政策要求。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5 09:5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有不同意见直接说就行了,不要再“兜圈子”了 (2016-05-05 07:55) 
要那位坛友仔细看下文件,没有提到进行限制的期限范围。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5-5 10:46
说的是“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吧?百度有关“被执行人”的解释有:
        1、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2、民事诉讼中“在法院对于一民事诉讼判决原告胜诉后,被告在赔偿问题上的法定时间内未完成判决书上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而被法院强制执行赔偿,则称该被告为本次强制执行的被执行人”。
        3、刑事诉讼中“在一刑事诉讼案件判决被告死刑、徒刑或缓刑后,该被告就是这次刑事案件的判决的被执行人”。
        是否可以理解判决执行完毕后,就不应当是“被执行人”了?
        [s:90]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5 11:11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        说的是“被执行人”将被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吧?百度有关“被执行人”的解释有:
        1、被执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诉期满后,或终身判决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当事人 .. (2016-05-05 10:46) 
行贿犯罪记录与失信被执行人是不同的概念。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法律支撑的,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限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参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就没有法律支撑。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5 11:38
我们市区中心有一块大屏幕,滚动播放那些失信的人员姓名、照片、身份证号码、欠款数量等信息,提出这些信息的单位是各级法院;那些“老赖”是让法官和法院都头痛的人物,有的欠款只有千把块钱,欠款都不够他们交际时在外吃顿饭,他们的家产有上百万,他们还是不还,和接受法律制裁后的行贿犯罪人员还是有实质性的差别的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5-5 13:56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文件里没有涉及限制的期限范围,而是说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
但是,涉及招标投标的法律、行政法规更本就不允许招标人设置这类不合理的限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各地有关规定是不是说可以一个地方一个搞法?这种鼓励各地自行出台土政策的做法背离现在的全 .. (2016-05-05 09:55)
        首先最高检关于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是有的为10年。
       其次最高检与发改委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作出一定时期内限制进入市场”这里也明确是一定时期不是永久。
       最后可以参考招投标条例第五十一条的释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因此《招标投标法》第32条和第33条,以及《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和第42条明确予以禁止。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违法行为通常是指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在其他招投标活动中发生同样违法行为而没有被限制市场准入的,不应当否决其投标。但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载明不得投标,或被限制市场准入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二是导致投标被否决的违法行为虽然不限于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和行贿三种,但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与本条所列的三种违法行为具有可比性,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题外话,为何我国诚信体系建立不起来,很大一个原因就是在于违法失信的成本太低,因此我是支持类似的政策文件。另一方面,即使是有了这个通知,也很难取得很大的成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5 15:12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首先最高检关于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是有的为10年。
       其次最高检与发改委的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地有关规定,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 .. (2016-05-05 13:56) 
行贿犯罪的时间与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之间间隔多长时间?三年?五年?
限制进入市场就是市场准入的范畴,限制进入市场的范围有多广?是某个地区还是全国?
限制进入市场的实施主体是谁?工商部门还是行业主管部门?
限制进入市场的限制期怎么确定?一年?三年?五年?
在上述问题没有法律支撑的情况下,招标人凭什么限制有行贿犯罪记录的投标申请人投标?
从罪行法定的原则,行贿犯罪记录也是法院系统才是最权威的(如失信执行人),检察系统的记录档案是否合法?。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5-5 15:37
个人认为:     
        1、限制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投标活动,属于《条例》设置的行政处罚。
        2、限制有行贿犯罪行为的投标人在一定时间内参与投标活动,应当有法律、法规作依据。
        3、一般的规范性文件不可设置行政处罚条款;有关招投标活动的规章也只能细化法律法规设置的行政处罚条款,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只能设置“警告”或一定数额“罚款”。
        4、监管部门依据一般的规范性文件设置的非法条款作出行政处罚是违法的。
        所以不建议将无行贿犯罪记录作为合格投标人必备的资格条件。供参考。
作者: wonderfig    时间: 2016-5-5 17:03
现在很多地方都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提供行贿犯罪记录查询告知函,并作为废标条件。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5-6 14:39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行贿犯罪的时间与参加的招标投标活动之间间隔多长时间?三年?五年?
限制进入市场就是市场准入的范畴,限制进入市场的范围有多广?是某个地区还是全国?
限制进入市场的实施主体是谁?工商部门还是行业主管部门?
限制进入市场的限制期怎么确定?一年?三年?五年?
....... (2016-05-05 15:12) 
        限制进入市场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并不是说此通知一发布,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就自然被限制,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地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制定。
       而对于招标人,在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前,是否否决、如何否决由招标人定,是否属于不合理条件由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定。
       对于您最后一条疑问,我只能建议您看一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最高检与发改委的这个通知只是要求查询,对于如何限制没有更多的说明,退一步说,相关的行政部门、招标人不按这个通知要求做的话,也没有相应的问责、处罚措施。
作者: 招标张刚    时间: 2016-5-6 16:21
招标文件如果要求的话,那就是是。作为条件。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6 17:27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        限制进入市场等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其需要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规定。并不是说此通知一发布,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市场主体就自然被限制,还是需要有关部门、地方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细则也需要进行相应的 .. (2016-05-06 14:39) 
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属于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政策指引强烈,让各地的相关部门有了“尚方宝剑”,可以自行制定在各个地方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且文件中使用了“应当”的词语,带有强制性。
现在很多地方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涉及行贿犯罪记录的限制性市场准入要求。
典型的“红头”文件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5-9 11:50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最高检和国家发改委的通知属于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其政策指引强烈,让各地的相关部门有了“尚方宝剑”,可以自行制定在各个地方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并且文件中使用了“应当”的词语,带有强制性。
现在很多地方都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涉及行贿犯罪记录的限制性市场准入要求。
.. (2016-05-06 17:27) 
何止规范性文件,党口发个反腐倡廉的文,国有的招标人照样得按要求做。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9 16:52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何止规范性文件,党口发个反腐倡廉的文,国有的招标人照样得按要求做。 (2016-05-09 11:50) 
不过现在纪委三转后,就没有具体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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