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举报事项是什么? 向什么单位举报?处理意见是什么? 被举报的对象是招标人还是该投标单位?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01 19:46)
大力:举报人举报事项是业绩造假,而不是证明文件造假。作为招标人,需要的确认的是对方的业绩是真实的,而不仅是证明材料是真实的,招标人或评审专家都很难取证,取证后也难以达到说服纪检部门的要求或水平,所以,单纯靠重新评审是很难说服纪检部门的,更何况是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举 .. (2016-05-02 13:00)
大力:尤其是工程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及审查,合同,施工技术及检查验收资料,各地主管部门都是实行备案制或验收制度,查询备案资料并不复杂,想做到的话,相应的以往业绩很容易得到确认,但是,具体的项目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会向招标人提供这方面的服 .. (2016-05-02 20:43)
大力:建议行政监督结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42条、43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楼主提出来的问题,就由是否能够取消预审合格的的投标人资格,变成是否该取消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这样简化处理,相关单位之间的分歧就比较容易协调、处置。内容来自[手机版 .. (2016-05-03 11:07)
gudongyisheng:这个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息泄露,二是弄虚作假。这两个问题是当前招标投标中相当普遍的且已经成为顽疾的问题。 (2016-05-03 11:17)
大力:回楼上,如果行政监管部门都不能被相信,还能相信谁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03 09:57)
kkshadow:你没看懂在下的意思。在下压根就没有说行政监督部门不可信。在下的意思是,行政监督部门到异地去调查取证,遇到不配合的情况也不少。作为行政部门,又不可能有公安机关那样的强制措施。 (2016-05-03 12:32)
duyueleo1982:这种做法显得自己打自己嘴巴,随意及儿戏。既然资格预审已经通过且发出合格通知书,就应当认为资格预审程序已经完成,其是符合资格预审的条件的。有人举报,就应当适用后续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查及处理,否则就证明资格预审程序的审查是形同虚设。发出的合格通知书就是废纸。 (2016-05-19 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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