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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发出后,能否再判定其资格不合格? [打印本页]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6-5-1 18:20
标题: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发出后,能否再判定其资格不合格?
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对某家合格人已发出合格通知书,但收到举报,又召集原评委复议,其没按时提供原件,评委又给出不合格决定。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这家投标人不接受不合格。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 19:46
举报事项是什么? 向什么单位举报?处理意见是什么? 被举报的对象是招标人还是该投标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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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6-5-2 10:4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举报事项是什么? 向什么单位举报?处理意见是什么? 被举报的对象是招标人还是该投标单位?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01 19:46) 
纪检,业绩造假,复核原件,投标单位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 12:38
支持,行政监督部门有权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处理,而招标人没有法定的权利,就如楼主提出来的结果,是因为对方可以不配合,涉及到违法违规事项,不一定非要招标人自己来“搞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必有主管的监管部门,纪检主要是针对招标人、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如果该投标人确实是造假,招标人最多拒绝对方的投标,其他措施很难跟上,以后他们很有可能继续造假,而监管部门是可以采取惩罚措施,个人建议,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尽量避免深陷其中,以免有理也说不清,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 13:00
举报人举报事项是业绩造假,而不是证明文件造假。作为招标人,需要的确认的是对方的业绩是真实的,而不仅是证明材料是真实的,招标人或评审专家都很难取证,取证后也难以达到说服纪检部门的要求或水平,所以,单纯靠重新评审是很难说服纪检部门的,更何况是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举报人都很清楚实际完成业绩的情况,招标人说服不了对方,他会继续举报,重新评审的作用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甚至是只能自乱阵脚,55555,哈哈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5-2 17:19
只要是不合格就可以取消资格,包括造假、借用等,但是不能因为没有提供原件就判定为不合格。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5-2 20:05
究其原因,很细致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5-2 20:06
不提供原件,是招标文件的规定,不能出尔反尔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5-2 20:09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举报人举报事项是业绩造假,而不是证明文件造假。作为招标人,需要的确认的是对方的业绩是真实的,而不仅是证明材料是真实的,招标人或评审专家都很难取证,取证后也难以达到说服纪检部门的要求或水平,所以,单纯靠重新评审是很难说服纪检部门的,更何况是举报人,一般情况下,举 .. (2016-05-02 13:00) 
基于业绩的评审,是很有难度的,一般原件的提供很难在短短的评审时间段内鉴定真假,其实业绩的评审,我个人是十分不赞成的,原因是:万一假的业绩没被甄别出来,以后有投诉,很难收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 20:30
回楼上,以前看过政府采购方面案例、网友们的介绍,经常是“证明”是真实的(确实是真实的委托方,开具的真实证明),而业绩本身不是该单位完成的,或项目负责人被替换、工程验收时间更改(提前或拖后),实际合同完成内容被更改,执行标准被调高,合同总价提高(该投标人的业绩是真实的,规模人为的被夸大处理),虚假的获奖证明,等等。尽管,楼主提到的案例当中并不一定是涉及到了,但我个人意见,在有投诉或举报的情况下,招标人或评审专家们,在短期内,比如一个月或一周,既不能证明业绩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业绩是虚假的,已经不适合来进行本不该由他们来完成的任务或工作,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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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 20:43
尤其是工程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及审查,合同,施工技术及检查验收资料,各地主管部门都是实行备案制或验收制度,查询备案资料并不复杂,想做到的话,相应的以往业绩很容易得到确认,但是,具体的项目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会向招标人提供这方面的服务,由招标人的行政监督部门出面,问题就容易得到解决。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东木    时间: 2016-5-3 09:36
现在听到举报就“害怕”。有的放矢也就罢了,至少应该是个“有效的举报”,实名且自行举证,同时恶意并错误的举报也应该同样给出惩罚。否则八分钱牵着好几个单位的鼻子走,也是一种社会成本和政府成本的浪费。就本案例而言,个人有四点看法:
1、资格预审的项目,合格的单位都是保密的,举报人怎么会知道哪个申请人通过了资格预审?该通过的申请人的业绩填报的是什么项目,是不是不算这个项目其他业绩不能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2、向纪检部门举报的应该是纪律问题,招标过程具体事项应由主管部门处理。按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投诉的主体应该是“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资审项目姑且引申为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举报”的人是不是提出'投诉'的主体?还有一点很重要,该单位有没有自行举证?【当然现在形势比人强,接到“举报”总归是要处理的。】
3、查证的方式有很多种,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没有执法权但可以咨询,也可以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原业主单位交涉查证。证明业绩的方式也不止一种,合同可以、项目的业主单位的证明也可以。另,要求提供原件的时限是否充足。
4、招标及“举报”处理流程如果都没有问题,结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执行就行了,没有申请人接受不接受的说法。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5-3 09:5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尤其是工程领域,项目招标投标、招标控制价、立项批复,设计文件及审查,合同,施工技术及检查验收资料,各地主管部门都是实行备案制或验收制度,查询备案资料并不复杂,想做到的话,相应的以往业绩很容易得到确认,但是,具体的项目主管部门一般情况下不会向招标人提供这方面的服 .. (2016-05-02 20:43)
你想多了,并不是行政监督部门出面问题就容易解决。尤其是异地。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3 09:57
回楼上,如果行政监管部门都不能被相信,还能相信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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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3 10:00
工程业绩的证明事宜,公安部门说了也不算滴,他们可以取证,但不能出具证明文件,非要等到法院组织调查取证吗?法院调查,以谁提供的证据为准?在这个案例当中,该投标人不愿意提供证明,招标人找不到真实的证明,作为招标人,该依靠谁、借助谁?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3 10:10
主管部门要求备案的资料或“大数据”,只是为了留存的资料?即便是公示了,还不能用,介个不是白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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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3 10:22
对楼主提供的案例,我的看法如下:
1、纪检部门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理由:举报内容与纪检工作无关,纪检部门应当回复举报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异议或投诉程序主张自身权利。
2、举报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异议程序向招标人提出的,招标人应当核实举报人是否属于投标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其提供的线索和内容是否正当且来源合法;举报人不能提供正当和合法的证据时,招标人应当回复举报人其举报内容不合法,异议不成立,招标人按照既定程序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理由:投标申请人名单、合格投标人名单、资格审查情况等属招标投标活动期间的保密信息。
3、招标人将情况向行政监督部门或公安机关反映举报人涉嫌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竞争。
4、招标人从严谨负责的角度,可以派人核实所有投标申请人的项目业绩是否属实(应当是所有投标申请人,而不能针对某一个投标申请人。即使核实业绩造假,也不应当召集原资格审查委员会重新评审,没有法条支撑该处理措施),并在招标文件中增设核实合格投标人业绩原件的条款。
5、招标人将核实投标申请人的项目业绩情况作为招标辅助资料提供评标委员会参考。
6、支持投标人的权利主张。理由:任何经过非法程序的处理结果都不合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3 10:49
支持楼上!即便是没有这个背景,   个人还是反对由评审委员会审查所谓的原件,持否定态度,,是由于基本上没用,呵呵。    即便是公安或公证机构,核查原件都不是一两个小时就能够完成,而且还是以不作为法律上证据为前提,所以,那么多要求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提供原件的招标文件、自己或评审委员会来审查确认真实性,其实是很可笑的要求,对方讲诚信的时候,复印件就是真实的,对方造假时,招标人独立证明不了所谓的原件是假货,55555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3 11:07
建议行政监督结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42条、43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楼主提出来的问题,就由是否能够取消预审合格的的投标人资格,变成是否该取消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这样简化处理,相关单位之间的分歧就比较容易协调、处置。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3 11:17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建议行政监督结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第42条、43条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楼主提出来的问题,就由是否能够取消预审合格的的投标人资格,变成是否该取消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资格,这样简化处理,相关单位之间的分歧就比较容易协调、处置。内容来自[手机版 .. (2016-05-03 11:07) 
这个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息泄露,二是弄虚作假。这两个问题是当前招标投标中相当普遍的且已经成为顽疾的问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3 12:31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这个案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信息泄露,二是弄虚作假。这两个问题是当前招标投标中相当普遍的且已经成为顽疾的问题。 (2016-05-03 11:17) 
纪检部门要盯住的是犯错误的单位或个人,而不应直接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而该负责行政监督的部门又没有见到“踪影”,招标人自行组织重新核定,是招标人代表该听话,而不应该是招标人听话,管招标人的单位没有“见面”,举报人凭啥直接向纪检部门举报,因为他不是为了举报而举报,,,监督部门不能只是躲在后面做管理监督,该出手时就出手,还要做好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做好帮助,做好服务!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5-3 12:3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如果行政监管部门都不能被相信,还能相信谁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03 09:57)
你没看懂在下的意思。在下压根就没有说行政监督部门不可信。在下的意思是,行政监督部门到异地去调查取证,遇到不配合的情况也不少。作为行政部门,又不可能有公安机关那样的强制措施。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3 13:11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你没看懂在下的意思。在下压根就没有说行政监督部门不可信。在下的意思是,行政监督部门到异地去调查取证,遇到不配合的情况也不少。作为行政部门,又不可能有公安机关那样的强制措施。 (2016-05-03 12:32)
你说的行政监督部门也“难”以完成,而我说的是“应该”完成,两者之间没有矛盾;分歧就是我把“困难”交给了当地的监督部门,而当地的监管部门会“不愿意”完成,呵呵,
作者: soliton2005    时间: 2016-5-15 21:34
1、现在项目都没好的结果
2、问题如是造假问题,招标人说申请人提供合同原件造假,请谁去鉴定,问了律师鉴定很麻烦,需提供申请人和签订合同方的章,这事如果真的造假,申请人一定以各种理由不配合。
3、行政监督部门去调查这事也不靠谱,招标人凭什么去投诉申请人造假,无凭无据,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处理,不可能打电话询问吧,重点工程项目投诉流程大家都知道,谁投诉谁举证,况且项目等着招标呢,无期了
4、现在申请人采取各种不配合调查取证,招标人也无法对其采取动作,因为资格预审已结束了。
作者: duyueleo1982    时间: 2016-5-19 10:33
这种做法显得自己打自己嘴巴,随意及儿戏。既然资格预审已经通过且发出合格通知书,就应当认为资格预审程序已经完成,其是符合资格预审的条件的。有人举报,就应当适用后续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查及处理,否则就证明资格预审程序的审查是形同虚设。发出的合格通知书就是废纸。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5-19 11:37
标题: 回 duyueleo1982 的帖子
duyueleo1982:这种做法显得自己打自己嘴巴,随意及儿戏。既然资格预审已经通过且发出合格通知书,就应当认为资格预审程序已经完成,其是符合资格预审的条件的。有人举报,就应当适用后续相应的程序进行审查及处理,否则就证明资格预审程序的审查是形同虚设。发出的合格通知书就是废纸。 (2016-05-19 10:33)
不赞同。资格预审,基于的是投标人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相关材料,但如果这些材料本身就是伪造的,招标人在资格预审时并不一定能够鉴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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