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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呼吁建立投诉经济奖惩和“国家补偿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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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7-16 11:51
标题:
呼吁建立投诉经济奖惩和“国家补偿金”制度
呼吁建立投诉经济奖惩和“国家补偿金”制度
——一个法律外行对王家林谷辽海两位专家辩论的联想 gzztitc
老资格的政府采购专家,原财政部条法司司长王家林先生对谷辽海(另一个政府采购专家,中央机关政府采购顾问)的《六招点破投诉迷津》提出批评意见;而谷辽海则回答其批评。两位专家引经据典,各自说得头头是道。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采购招标从业人员,看来只有好好学习的份了。
中国财经报发表了这两篇不同观点的文章,它的编者说:“我们本着百家争鸣的方针,希望大家能将各自的观点、想法阐述出来,共同探讨,从而使政府采购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王家林先生虽然已经不在原先的岗位,仍然关注中国的采购招标事业,令笔者十分感动;而谷辽海先生说:“第一次看到对笔者文章进行公开批评的署名评论。对此,笔者由衷地感到欣慰!因为批评能让人进步!而对于两部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方面的讨论,则有助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笔者也十分赞同。真理是会越辨越明的。
但是,另一方面,笔者感到,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目前两位专家都还没有涉及:如何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中,做到对于投诉乃至诉讼实行“经济的奖励惩罚”手段?
在采购招标实践中,有关的质疑、投诉和诉讼,情况是多种多样的,不便一一列举。
最极端的是两种:一种是,质疑投诉有道理。也许,它揭露了采购招标中的某些违法违规现象;揭示了评标环节的某些错误;甚至,可能揭露了某些腐败问题……。
还有一种,质疑、投诉甚至诉讼是无理取闹;在“反正我中不了标,也不让你们好过”的心里因素下,使得政府采购集采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忙于应对;使得项目进展迟缓。
比如,北京沃尔公司状告财政部“不作为”的案例。起因是由于卫生部,发改委的有关招标中,没有选择相对低价产品,而让“最高价”中了标。
现在,快三年过去了,法院的审理还没有完。即使,最终法院判决北京沃尔公司胜诉,财政部败诉,还要财政部去追查原来投标评标时的情况。做出处理。而2004年的中标结果,可能早就实际执行完毕了。北京沃尔公司即使胜诉,也不可能从这次招标中再取得什么经济利益了。
在此前的2006年9月,北京亚奥公司诉讼财政部一案,也被法院判决财政部败诉。
有关报道说:【2005年6月,卫生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中化国际招标公司就“卫生部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专项资金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北京北辰亚奥科技公司及江苏鱼跃医疗设备公司等单位参加了其中包括医用制氧机的投标。7月5日,中化公司公布鱼跃公司中标。对此,北辰亚奥公司提出质疑并于8月4日向财政部提起投诉。北辰亚奥公司认为,鱼跃公司于2004年才取得“试”字号注册证,不可能有投标产品3年的销售业绩,该公司没有大量生产过此次投标产品,不符合投标规定。】
即使这样,亚奥公司同样只能拿到一纸判决书;无法改变原来不合理的中标结果,更无法取得什么实际的经济利益。
而从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书中,人们可以知道,投诉财政部“不作为”的诉讼费用只是两个120元人民币。笔者作为法律外行,自然不知道法院的经费使用标准等等,但是,显而可见,240元的费用,无论如何是与1年多的审判不相称的。……
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交易方式。我们现在的法规和政令,多是行政规定性的,如暂停甚至取消招标或者投标者的资质等等。真正涉及到“罚款”还是很少见到的情形。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在发生违规情况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原文见“政府采购法释疑第78条,原始出处见“招标投标法”第53条和54条,最新的政府采购货物管理办法没有这样的内容)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对此,本人以为还需进一步推敲。参与政府采购和法定招标的单位组织形式有多种,对
于那些本来就使用财政的钱(或者其他公有资金)进行采购的单位来说,严格的讲,单位本身的财产,也可能多是“国有资金”是国家的钱。违法违规的人员,承担10%的罚款,意味着单位承担90%。为什么要拿国有资金,也就是拿老百姓的钱,去为他们个别人的违法行为“买单”呢?再说,从财政右口袋掏钱放到左口袋,就为的是造成一个严肃处理的效应吗?
随着即将对于招标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制度的实行,对于其他采购招标有关人员的责任制度也提到日程上来。
对于那些确实在采购招标过程中,有理而且有一定证据和依据的投标商,应当设立国家“赔偿金”或者“补偿金”制度,予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
有报道说,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其中包括设立专门的索赔法院和国家赔偿金制度;在《
美国政府采购概况及给我们的启示
》(2001年,中央机关政府采购网,)一文中说到:
【
据了解,索赔法院每年处理的索赔案约800件,其中约400件与政府采购有关,80件是对招标的投诉。】
【每年在索赔法院,政府败诉的纠纷案占起诉比例的25%至30%。对招标案,政府败诉后,按投标成本如数赔偿;对合同案,赔偿最多的一年,判出30亿美元。赔偿的钱从财政专户中支出,国会每年向这个专户拨款。如发现官员在采购中有贪污嫌疑,法院除判赔偿外,还须将案件移交一般法庭处置。】(
引文完)
对于那些受到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但是能够妥当处理问题,有利于采购招标大局的集采中心或者招标机构,可以考虑适当地予以补偿。否则,工作做的越好,本身的经济效益和经济指标越受到影响,那是不利于工作深入、健康开展的。
对于那些确实无理取闹,为了自己小单位局部利益,影响大局的单位,应当考虑予以更重一些的经济处罚。
具体问题很多很多:如果打算设立“国家补偿金”,可能需要由财政部统一管理,最后,凭证统一支付……也可能需要专门的机构……
如果设立经济处罚金,也需要事先明确标准、办法……。总之,让可能违法的人,知道其厉害程度,不敢轻易触犯。而且,这可能需要多个部门之间的协调。
笔者受到龚云峰
《家具采购诉讼案引发八大反思
》一文的启发,笔者以为,原来设想的“国家赔偿金”制度,不如“国家补偿金”更能够适合我国的现状。
笔者才学疏浅,有不当之处,望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7-16 12:13
如何避免恶意投诉呢 有的投标单位没中标 就无中生有的投诉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那怎么办?
作者:
aaronxuliang
时间:
2007-7-16 22:14
如何处理无理质疑投标人是更应该考虑的问题!!
投标人应该有质疑的权力,但这个权力的合理使用是需要约束的。
就有投标人说过,他们投标,只要不中标,不论任何情况,先质疑再说。这种作法,耽误了采购,耗费了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大量时间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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