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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资金自筹,含教室的室内装修项目应该采用什么招标方式 [打印本页]

作者: yuhang427    时间: 2016-5-4 17:17
标题: 资金自筹,含教室的室内装修项目应该采用什么招标方式
请教各位大师,若资金方式自筹,含教室的室内装修,预计金额超4000万人民币应选用什么招标方式?可依据法规是哪些?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5 08:02
推荐公开招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
第十九条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
招标
发包,对不适于
招标
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原因分析:

从楼主介绍的情况来看,找不到不
适于招标发包的法定理由。
楼主把帖子发在招标网社区,说明本身就对招标投标有比较深入的了解,一定会把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做好,我看好你们




结论:
所以,就是招标吧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5 10:35
楼主提供的信息不全。
1、发包单位是什么性质?楼主提到教室的室内外装修,那么初步判断是教育机构,那么这个教育机构是公办还是民办?
2、资金自筹是什么方式自筹?
3、4000万的项目除了教室的室内外装修还有什么内容?
作者: yuhang427    时间: 2016-5-5 12:04
单位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属于民办教育机构。室内装修资金来源于学费,4000万只是室内装修。
作者: mrqbb    时间: 2016-5-5 16:23
一、非必须招标的项目
二、自行决定法律适用及招标方式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6 09:03
楼主的背景是“若资金方式自筹,含教室的室内装修,预计金额超4000万人民币应选用什么招标方式
在肯定采取招标方式进行发包的前提下,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两种法定的招标方式,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为什么要推荐公开招标的方式,也是由于有第十一条的规定,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通过楼主的介绍,项目本身不属于“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却是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方式都是符合法律的规定。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学校应该还有董事会或股东会,项目也要向教育主管部门、教职员工、学上、家长、社会公众负责,并接收他们的监督,当向他们进行工作汇报时,如何选择的三个以上这样的单位,很难服众,甚至是难以自圆其说,所以,不推荐邀请招标的方式。


《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当然也就是所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招标人来讲,有法律的保护比没有法律的保护要好得多,为什么还要拒绝法律的保护呢,没理由啊!所以,既然是选择了招标,就要选择公开招标,呵呵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5-6 10:42
依据3号令,此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作者: llx0578    时间: 2016-5-6 14:47
这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且在必须招标规模标准之上,公开招标。
作者: ecco    时间: 2016-5-6 18:43
参考"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显然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7 09:04
标题: 回 ecco 的帖子
ecco:参考"国法秘财函〔2015〕736号",显然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 (2016-05-06 18:43) 
从楼主提供的情况来看,不能判断项目是不是新建、改建、或扩建,也不能获知是不是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呵呵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9 10:31
法制办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jpg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财政性资金的此类项目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发包方式。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9 10:3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从楼主提供的情况来看,不能判断项目是不是新建、改建、或扩建,也不能获知是不是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呵呵 (2016-05-07 09:04) 
楼主说项目只是室内外装修,规模在4000万,民办教育机构,资金来源为学费。
还是可以判断该项目不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9 10:52
回楼上,楼主只说到了装修要招标,而且没有说到要走政府采购流程,作为讨论我们可以附加,但还没有得到证实,其实,根据3楼介绍,已经排除了政府采购,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东木    时间: 2016-5-9 10:53
本项目不管资金来源如何、招标人性质如何,项目本身是否属于招投标法第三条表述的“关系……公众安全的项目”?何况又是教育机构,牵涉面较广,不仅招标,各个流程建议从严。
孩子、教育都是大事情。再苦不能苦孩子,再穷不能穷教育。这个苦、穷,不是狭义上的。当然这是题外话,并不怀疑建设单位肩上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如何将这种责任感通过招标通过合同这些合法的方式“传递”给施工单位,是荣光的艺术。
作者: beargump    时间: 2016-5-9 11:38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attach]31632[/attach]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财政性资金的此类项目由发包人自行确定发包方式。 (2016-05-09 10:31)
这个文件真及时,解答了一直困惑我的问题,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9 11:56
回楼上,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是,法制办没有说就一定不需要招标,没有说一定要实施政府采购,也请注意到,,,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1 09:1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按照国务院法制办的意见,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但是,法制办没有说就一定不需要招标,没有说一定要实施政府采购,也请注意到,,,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09 11:56)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业主可以自由选择发包方式。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1 13:53
不适用政府采购,自然也用不到法制办的解释,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6 11:3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不适用政府采购,自然也用不到法制办的解释,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11 13:53) 
法制办的文件是对财政部门的回函,说了两个事,一个是依法招标与政府采购的衔接,一个是施工许可。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6 11:37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法制办的文件是对财政部门的回函,说了两个事,一个是依法招标与政府采购的衔接,一个是施工许可。
(2016-05-16 11:31)
法制办也没有说这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关联,被“拒绝”的是有形建筑市场,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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