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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赵长宝:十招破解招标中的串围标现象【转】 [打印本页]
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5-5 09:44
标题: 赵长宝:十招破解招标中的串围标现象【转】
十招破解招标中的串围标现象
作者:赵长宝 发布于:2016-05-04 09:06:4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串围标行为的发生,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市场原则,严重损害了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容易使一些不守诚信、管理不规范的企业进入到中标人的行列,给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因此,防止串围标,应当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并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有效防止串围标。笔者根据学习体会和工作实践,认为有效防止串围标现象离不开以下十个方面。
一、招投标管理体制要理顺。理顺政府监管体制,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招投标监管体制,改变“九龙治水”的多头管理状况,革除“同体监督、体内循环”的弊端,减少重复管辖和交叉管理,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监管机制。同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从制度上解决监管队伍的编制、经费、人员保障等问题,建立统一、高效、公正的投诉处理机制,强化监督执法,不断提高政府监管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立的信用评价体系要统一。加快电子招标制度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平台,完善工程招标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在目前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或取消对投标企业的资信业绩评分。
三、从业资格准入制度要完善。由于没有实行从业人员资格准入制度,一些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和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招投标法律制度掌握不够不全,对工程招标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失于防范、失于察觉、失于查证、失于处罚的现象大量存在,客观上纵容了串标围标活动的发展。加上目前招投标代理机构领域准入条件设置不合理,代理机构数量偏多,竞争激烈,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发生。为此,建议完善招投标领域从业资格准入制度:一是加快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文规定各级、各类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招标师。二是规范日常代理行为。在日常代理活动中,所出具的招投标文件文书,都必须由具有招标师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编写,并由招标师签字盖章。三是提高监管人员素质。对于在政府部门从事招投标监管的人员,也应当明文规定其必须具备招标师资格,否则将无权做出任何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以保证整个招投标活动各方参与人的素质、水平和能力。
四、建立电子化招投标平台。目前电子化招标尚处于试运行阶段,还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为确保顺利、有效实施电子化招标,少走或不走弯路,一方面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和特点,研究出符合国情实际的操作方案;另一方面要及时总结目前电子化招标实践当中出现的新特点、新问题,加强对电子化招标平台的研究,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适合我们实际的电子化招标之路。
五、探索新型的案件查办机制。在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中,建立一套信息互通、上下联动、互相合作、便捷高效的查办机制。在现行监管体制下,对疑难案件的查处,要充分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建立以行业主管部门为主、纪检监察部门等参与的联合查处案件机制;完善重事实、重证据,严格依法办案的程序;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提高案件查处的能力;使得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和其他参与人不敢串标围标、不能串标围标。
六、媒体对招标活动的舆论监督要加强。大量的实践证明,加强媒体对招投标活动的舆论监督,让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为曝光于公众视野之下,是防止出现暗箱操作、腐败行为和串标围标等行为的有效方法。在工程项目招标实践中,要积极引入舆论监督机制,对大众媒体开放,做到阳光、透明、公开;同时建立必要的基金会,奖励提供线索的举报者,鼓励投标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关心中标公示结果,依法行使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七、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要加大。一方面要改进监管制度和措施,提高串标围标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大局出发,从招投标制度的长远发展出发,摒弃陈旧的“部门意识”和“区域意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加强监管主体地位,强化监管职能,严厉查处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串标围标、骗取中标、规避招标等不法行为。同时,要充分发挥招投标行业部际协调机制的作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政府监督部门的统一协调下,实现联合执法、联合监督。
八、加快统一的招投标信息平台建设。在国家层面,应加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电子网络信息平台。各地的招投标信息网站,要尽快实行联网,并作为国家招标投标电子网络信息平台的一个分站和终端。各地的招标信息、开标活动、评标结果公示和违法行为处罚结果,都应当在国家招投标电子网络信息平台发布。使得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都无所遁形,形成“一处受罚、处处受制”的局面,以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九、招投标全过程的管理要规范。实践中出现的串标围标活动,大多集中表现在项目的招投标阶段。因此串标围标活动的防范,重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防范。遏制串标围标现象,应当紧紧抓住“招标过程控制”这个牛鼻子,从以下方面加强招标项目的过程管理和控制。一是抓好信息管理,堵住串标围标源头。串标围标现象大都源自于投标信息的泄漏。在现有项目招标程序中,招标人一般会实行集中报名、集中资格预审、集中现场踏勘和答疑。这种方式给招标组织工作带来了便利,但极易导致投标人身份和信息的泄漏,给不法投标人提供了串标围标的可能。针对这一情况,要完善和改进招标程序,实行网上报名、招标文件直接从网上下载、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网上组织答疑等办法,尽可能减少投标人“集中”的机会,严防串标围标。二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制度,打破地区和行业封锁。加强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审查,防止招标人非法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条件,变相提高门槛。要让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尽可能增加投标人的数量,加大投标竞争性,提高串标围标的难度,降低串标围标成功的可能性。三是采用公开最高限价招标,制约“抬标”行为。招标人或代理机构要不断提高预算水平和能力,在编制工程预算时,要根据工程实际和当地人、材、机的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最高限价,严防“抬标”行为发生,让那些串标围标者即使中标,也无法弥补串标围标成本,使其得不偿失而放弃串标围标。四是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目前国外使用较多的是最低投标价法评标,这种方法对哄抬标价的串标模式尤为有效。在我们招标实践中,可借鉴世界银行和一些发达国家的做法,在评标时尽量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特别是对于一些技术难度低、通用和简单的工程,不采用综合评估法,而实行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让串标围标失去现实意义。五是约定串标围标的表现情形,为认定串标围标行为提供依据。在一些地方采用在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办法,明确规定“在不同的投标文件中出现某些行为即可认定为串标围标”,这种办法值得借鉴和推广。这种方式弥补了《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规范方面的不足,为防范串标围标行为、认定串标围标行为提供了可操作的现实依据。六是加强评标专家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评标专家不仅需要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更需要具有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客观公正的良好操行。在招投标实践中,无论是多么精明的串标单位,其标书中总会留有暴露其阴谋的数据线索:其表现或者为报价浮动有规律,或者为报价相近等等。评审专家要善于发现投标文件中的线索,阻止串标围标行为。对于其他工作人员,也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发现有不法行为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以起到震慑作用。七是推行电子评标和网络远程评标法。目前在一些地区,在评审商务标书时,采用电子评标法,取代了部分人工工作,减少了人为因素的影响。此外,还有一些地区实行网络远程评标的方式,抽取外地的专家在异地实行远程评审,防范“人情标”和“专家跑风”,起到了积极作用,提高了评标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十、形成事前、事中和事后环环相扣的监督体系。要不断加强标前审核和标后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法定的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协调下,切实采取措施,不断完善预防措施,加强标前审核,改进标中监督,强化标后管理,集中精力打击串标围标、资质挂靠、规避招标、违法分包等违规行为,不断规范投标人行为,净化招投标市场。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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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lilun.caigou2003.com/zhuanjiaguandian/2072210.html
作者: 高峰 时间: 2016-6-3 13:53
学习了,支持
作者: zc_ztb 时间: 2016-6-3 16:19
“建议完善招投标领域从业资格准入制度:一是加快建立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应当尽快出台相关制度,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文规定各级、各类招投标代理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招标师。”[s:58] [s:30] [s: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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