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采购办的处理决定对吗 [打印本页]

作者: gmf600    时间: 2016-5-5 11:17
标题: 采购办的处理决定对吗
张家口市桥西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5-04                                                         


一、相关当事人情况
投诉人:北京永东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福顺里小区4号楼209室
联系电话:0313-2222702
被投诉人:张家口鑫正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张家口市桥西区西苑路19号8号楼(金鑫大厦401室)
联系电话:0313-5985711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就张家口市桥西区财政局政府委托的评估、评审服务定点中介机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问题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投诉人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外地(非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企业,必须在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有分公司”的要求是“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要求:去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域性的限制条件,更正招标文件。本机关于2016年4月8日依法受理。
三、处理结果:
经对相关当事人调查,同时就此投诉事项咨询了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本机关做出处理决定如下:招标文件中规定“外地(非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企业,必须在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有分公司”,是采购单位向不特定的供应商发出的要约邀请,并未对潜在供应商的地域提出限制性要求;要求外地(非张家口范围内注册)企业(招标文件中对此并未有针对性的地域限定)在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有分公司,是采购单位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保中标供应商能够提供本地化服务,且相关的法律法规亦未禁止设立分公司,故招标文件中“外地(非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企业,必须在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有分公司”的要求成立,不存在“排斥、歧视潜在的供应商”的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依法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口市桥西区财政局
            2016年4月29日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5-5 13:07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希望当事人继续较真。估计要复议至省财政厅一级才有用。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5-5 13:47
力挺你的坚持,加油!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5-5 13:53
如果某个分公司的成立不是由企业本身的意愿而是受其他外力条件而被迫就范的话,当然算是“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红色字体所标榜的所谓“本地化服务”,无异直接暴露其希望“本地企业”中标的目的而已!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5-5 14:14
我觉得要求本地化服务是合理要求。

但如果限定企业,必须在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有分公司。那么应该算是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对投标人提供本地化服务机构及服务方案进行打分,这样本地企业肯定占优势。

张家口鑫正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应该提高水平,京津冀都要一体化了。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5-6 09:00
上梁不正下梁歪,也不能全怪张家口鑫正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毕竟是个中介而已。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5-6 09:10
要求分公司肯定违法,要求提供本地化服务就合理了。
只要他能实现服务,就是租宾馆也行。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5-6 09:34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
我觉得要求本地化服务是合理要求。

但如果限定企业,必须在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有分公司。那么应该算是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

目前比较通行的做法是对投标人提供本地化服务机构及服务方案进行打分,这样本地企业肯定占优势。
.......




曾经听财政部政府采购专家讲课,提到:要求提供售后服务网点是可以的,要求当地注册3年以上就不行。遵循的原则是:供应商经过努力可以达到或实现的要求是可以设定的,而怎么努力都达不到或不能实现的就不能设定。


类似电梯、机房网络等维护保养性项目,确实需要比较良好的本地服务。在本地必须有办公场所、服务人员的。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6 10:17
从楼主提供的文件来看,有几点存在疑问:
1、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质疑内容是否超出采购代理机构的受托范围。超出受托范围,有没有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采购人是谁?采购人若是张家口市桥西区财政局,采购人与监督部门同体的情况下,有没有向上级财政部门确认政府采购监督管辖权的问题。
4、采购项目规模是多少?是集中采购还是分散采购?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5-6 23:21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从楼主提供的文件来看,有几点存在疑问:
1、投诉人在提起投诉前是否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质疑内容是否超出采购代理机构的受托范围。超出受托范围,有没有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3、采购人 .. (2016-05-06 10:17) 
同时就此投诉事项咨询了河北扬正律师事务所
这句话也很奇怪啊。。。。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5-7 00:52
不合理条件
作者: 1035714674    时间: 2016-5-7 09:00
首先不合理,其次咨询律师只能是参考怎能写入处罚决定书里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7 09:35
采购单位根据本项目的特点,确保中标供应商能够提供本地化服务的要求是合理的要求,但是,“外地(非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企业,必须在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有分公司”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这个财政局是偷换了两个不同的概念,用合理的招标要求,替代了不合理的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监管部门不要把投诉人当成“傻瓜”,,。

其实,很多地区都有类似的规定,主要是需要中标人在中标项目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并不一定是非要保护本地企业中标,而且一般还不一定就是采购人的要求,属于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通用形式;如“外地(非张家口市范围内注册)企业,在张家口市范围内没有注册分公司”,则中标人只需在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即可,具体的案例当中就是北京市丰台区的地税局,相应地丰台区的财政局的收入就增加了;如此一来,张家口的地税局“收入”就少了,而税收是要交给财政部门进行统筹管理,相当于把左口袋里的钱放到了右口袋,是采购单位所在地的财政局要维护这种“采购单位的合理要求”的原因之一 ,,, 。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