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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投标语言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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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6-5-5 18:32
标题:
关于投标语言的理解
今天一个设计标,投标文件投标函投标人是这样写的“.......,
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商务专家说此投标人没有具体写出投标有效期时间(招标文件前附表有写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应当废标,四个专家都说不过他一个,坚持要废。我想问问这样废标合理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6 08:43
商务专家说此投标人没有具体写出投标有效期时间(招标文件前附表有写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应当废标,四个专家都说不过他一个,坚持要废。
很明显,五位的评标专家的见解不一致的,说不过也许是口才不够好,并不一定是不会讲理,建议平心静气地商量解决,
评标报告是怎么说明这一情况的,期待楼主告知,呵呵。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5-6 10:31
够奇葩的,难道这个专家是外国人!
作者:
边缘音符
时间:
2016-5-6 10:54
论学好语文的重要性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6 11:01
参照施工招标中的投标函格式,没有要求填写具体的投标有效期时间,仅为承诺响应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有效期
由于没有看到楼主案例中的招标文件(如投标函格式、评标办法等),仅就现有信息无法判断商务专家废标合理还是不合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5-9 16:39
不同意见少数服从多数来决定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5-9 17:43
有那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约束不就可以了吗?
怎么有点象两个人吵架,投标人都说了:都听你滴、都听你滴。。。还不行啊?还得说哪一句、哪一句听你滴?——奇葩!
这个专家的做法太过分了真让人瞧不上。一个人就把一家子忙活二十天以上的劳动给糟蹋了。设计招标还可能是四十天。方案都出了、效果图、可能还有沙盘等,如果是方案招标成果都出完了,废标连个补偿也拿不到,这家设计公司够悲催了)。
这个临时组建的机构还真的是问题多多啊!
作者:
王毅青
时间:
2016-5-9 17:47
补充:这样及其的不合理。让他找出“废标”的理由。
《招标投标法》一个废标都没说,《条例》也没提“废标”二字,为什么这么愿意行驶“废标”这个权利。
要求其提供依据!!!!!!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5-13 10:39
原来我也碰到数次意见不统一,后来说表决,大家都同意,但一说表决后要签字,就不啃声了,最终是绝大多数服从少数。所以不能简单地以少数和多数来决定结果。回到本例,
(1)要废标,要填写废标事由和废标依据,若能填写出来,应没有问题,否则就不能废标了
(2)意见不一,就表决,表决前双方阐明利害关系,包括明确要签字,这时候评委就会慎重了。
作者:
chijunchao
时间:
2016-5-13 14:29
本人看来,若招标文件给出了投标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则投标单位必须按照该格式填报,不能修改也不能含糊其辞,如若修改可以视为未按规定格式填报;若招标文件未给出了投标函等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属于自拟内容则应该慎重对待,毕竟投标单位的说法也可以推理出投标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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