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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投标函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能否否认其投标? [打印本页]

作者: sbkljsqy    时间: 2016-5-6 10:41
标题: 投标函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能否否认其投标?
某货物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函格式为A:报价     元,总重:    吨;B:报价      元,总重:    吨。
投标人M在投标函中把A和B加到一起了报价     元,总重:   吨。投标文件中后面有分项报价表。评标委员会以“投标函不符合招标文件格式,属于不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而否认其投标,该做法是否合理?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6-5-6 17:16
如果以此来否决投标可能会导致投标人的投诉,建议从标书制作方面扣分。如果是工程类的暗标,则可以妥妥的给否决掉。
不明白为什么投标人要耍这个小聪明,想显示自己与众不同还是怎么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7 09:10
标题: 回 招标好好学习 的帖子
招标好好学习:如果以此来否决投标可能会导致投标人的投诉,建议从标书制作方面扣分。如果是工程类的暗标,则可以妥妥的给否决掉。
不明白为什么投标人要耍这个小聪明,想显示自己与众不同还是怎么的? (2016-05-06 17:16) 
肿么都对否决投标这么热衷?
只是招一次标,又不是要强调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有必要那么在文字上面“较真”吗?,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5-9 09:3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肿么都对否决投标这么热衷?
只是招一次标,又不是要强调签订两份不同的合同,有必要那么在文字上面“较真”吗?,
这里有一个疑问:不否决该投标,对其他严格遵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是否公平?那招标采购还有何公平性可言?
还有一个疑问:如果还有一个投标人B,又给你来一个格式,C又给你来一种写法,D又给你来一个表达方式……估计最终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样子比LOL里的英雄还多,那招标采购还有何严肃性可言?
作者: 招标张刚    时间: 2016-5-9 09:59
只要符合常规,就不应该废标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9 10:08
由于不清楚此次货物招标的详细情况,但分析报价要求,既然招标文件要求a货物与b货物分开报价,招标人就有他的考虑,并在投标函的格式要求中予以明确,那么投标人就应当响应。
投标函作为投标人的要约这一法律文书,在今后的合同签订、履约过程中都体现着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招标人对这一重要的法律文书做出了格式要求,而投标人没有响应,应当算作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我支持评委的判定。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9 10:16
我个人反对为了否决投标而否决投标文件,就如网友介绍的情况,刻意的在投标文件当中找问题,甚至是标点符号的错误,这些事情需要评标专家们来做吗?评标专家是不是都要成为咬文嚼字的编辑?能够对所有的投标文件一样的咬文嚼字吗?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东木    时间: 2016-5-9 10:31
这个合不合理首先要看招标文件吧。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范围、要求评审,如果评标办法要求了投标人应该招标人提供的投标函格式、内容填写。那么首先,评委做出否决投标处理是没有问题的。
其次,关于说到招标方“喜欢废标”或投标人“耍小聪明”。这个还真不好说,想哪儿说哪儿列两点:
①该单位被否决以后,影不影响基准值的计算?
②如果该单位没有被否决,在没有中标的情况下会不会投诉自己?
③招标文件关于支付、变更等是怎么计量的?是否有不平衡报价的可能?
④还有就是责任承担。有些问题听上去情理之中,不用“较真”,一旦出了问题呢,明明不符合文件要求为什么留下了?
作者: sbkljsqy    时间: 2016-5-9 15:49
请教了一位老师,回复意见:
   不应否决其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51条,否决投标的情形共七种,与此相关的是“(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强调的是“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大体表现为技术响应存在重大偏差、投标资料不齐全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三种情况。关于第三种“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关键取决于是否属于实质性偏差?而判定是否属于一般性偏差还是属于实质性偏差的着力点要判断“格式错误是否影响到了评委从中难以辨别必要的评审所需信息,影响评标判断”。该案例中虽然投标函中漏了分项报价,但是由于投标文件中还有专门的分项报价表,因此不会影响到评委的正常评审,因此,此偏差不应做为实质性偏差而予以否决其投标。
     我们评委们要真正把握招标活动的真实目的,促进正常的竞争,不应过分关注形式而忽略招标的本质。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0 09:23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我个人反对为了否决投标而否决投标文件,就如网友介绍的情况,刻意的在投标文件当中找问题,甚至是标点符号的错误,这些事情需要评标专家们来做吗?评标专家是不是都要成为咬文嚼字的编辑?能够对所有的投标文件一样的咬文嚼字吗?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09 10:16) 
我觉得应该以楼主提出的案例来分析,不应扩展到其他问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0 09:24
通过楼上分析,即便投标人不提供这份投标函,也不会影响专家们评标,现实中的随意否决投标文件,只能说明个别评标专家们已经不务正业了,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0 09:36
标题: 回 sbkljsqy 的帖子
sbkljsqy:请教了一位老师,回复意见:
   不应否决其投标。
  根据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51条,否决投标的情形共七种,与此相关的是“(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强调的是“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大体表现为技术响应存在重大偏差、 .. (2016-05-09 15:49) 
对照合同法第三十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来判断那些方面是实质性内容。

合同法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楼主提出的案例中,投标函格式要求中对于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方面提出了要求,而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函格式要求填写,应当属于实质性变更即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0 10:09
回楼上,一般认为,投标是要约,你的分析中的“立足点”有点不对,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0 11:3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回楼上,一般认为,投标是要约,你的分析中的“立足点”有点不对,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10 10:09) 
按照合同文件效力顺序,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已标价合同标的清单和其他合同文件。
要约文书即为投标函及其附录,承诺即为中标通知书。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0 11:57
回楼上,以上合同解释内容不包括招标文件,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0 12:00
通用的借用合同法解释,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是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及合同是招标人的承诺!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sbkljsqy    时间: 2016-5-10 14:43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不具备合同法的约束力,因此,投标文件可以允许对招标文件条款进行偏离;是否否认其投标,关键在于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偏离是否为实质性偏离。如果不属于实质性偏离的话就不能否认其投标,对于非实质性偏离在签订合同时不以招标文件为准,而应该以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为准。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1 09:39
为什么招标文件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格式要求,目的是统一并规范各个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以同一个标准供评标委员会来评判各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通过规则来体现公平,所以才有形式评审。
只有符合格式要求和不符合格式要求,一是一,二是二,没有中间选项。
什么基本符合、细微偏差、非实质性偏离等等,这些评审标准不是形式评审的标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1 14:37
这个招标项目是货物,还是投标函呢?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5-11 15:22
招标投标法体系,废标有两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文件规定的,前者诸如串通投标,即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也可以对串标者废标,后者包括有重大偏差或进入详细评审后实质性不满足的,后者一定是依照招标文件的,所以投标函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能否否决其投标,就要看招标文件了。
作者: pokey    时间: 2016-5-12 14:23
投标函是投标申请函吗?报价不是投标一览表里面的吗?
否决投标要有充分的依据,一般评标委员会判某个供应商投标无效,要写明根据XXX(法律法规条文,招标文件明确的要求),判某供应商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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