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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案例咨询!!! [打印本页]

作者: ymdk    时间: 2007-7-16 20:52
标题: 案例咨询!!!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报出的价比其他投标人低很多,可能到了低于成本的价格了,但是评委最后定他中标,当开始谈合同时,他又说当时没看清招标文件的参数,说报错价了,要求重新报价。
请问各位大侠,除了废标外,还有其他什么处理办法没有???
谢谢各位!!!!急急!!!!
作者: aaronxuliang    时间: 2007-7-16 22:01
投标保证金的这个时候就起到作用了:投标人未能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与招标人(业主)签订合同。没收保证金
作者: ymdk    时间: 2007-7-16 22:05
除了没收保证金外,如何再和他签订合同呢?
作者: anita    时间: 2007-7-17 09:08
不太清楚,静候高人指点!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7-17 09:18
评标委员会评标后一般是推荐2-3家投标人给招标人。
你这种情况属于投标人违约,重新报价是不可以的。如果投标人认为无法签约则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投标人。
作者: c_xy    时间: 2007-7-17 09:30
只要不低于成本,而评委依法确定他中标。双方已经开始洽谈合同,表明中标人确定符合法律、招标文件规定。
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双方均有义务签订合同。中标人以当时没看清招标文件参数要求重新报价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支持。

解决:不必废标。一是可以要求中标人签订合同;二是实在无法缔约,如bidboy所言,可以选择排名第二的推荐中标人。个人觉得选择排名第二的推荐中标人后,仍可依法追究拒绝缔约中标人的法律责任。
作者: baorx    时间: 2007-7-17 09:32
可以参见《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合同法》中相关违约条款,对中标人要求违约赔偿或者向相关部门依法维权。

还有一点个人认为出现这种问题不好解决,关键还是在招标文件的编制上存在漏洞,一般现在的货物招标采购基本上都是采用经评估的最低价法,而使用这一方法最大的问题就是不好判别是否有低于成本价投标或者恶意以低价先谋取中标,再用违法的行为还改变中标后的合同内容。所以在编制这类招标文件时,常规的做法是加上一条就是“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除非因特殊原因并经买卖双方协商同意,投标人不得再要求追加任何费用。”或者“投标报价为最终报价,投标人因漏项或者对招标文件的错误理解出现报价偏离,视同为投标人对招标人的优惠。”同时在招标文件中还要详细的列明出现违约的情况时的责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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