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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采购需求等问题 ——我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5-10 08:48
标题: 关于采购需求等问题 ——我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采购需求等问题 ——我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关于采购需求等问题 ——我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原创 2016-05-09 李青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微信号 cgpchina
功能介绍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由财政部主管、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办,接受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策与业务指导,以指导宣传、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搭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平台为宗旨。


关于岗位分离与归责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规定,本人以为,第一款规定对采购人的采购活动进行岗位分设既需要也有必要,但第二款对代理机构的分岗设立,不利于采购项目的执行、责任归集和追究,为推进和培养代理服务执业水平和专业化服务程度,建议采取项目经理负责制,以利于代理服务终身追责。同时,强制推行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服务质量保险金制度,各代理机构必须为其他所代理的政府采购服务项目质量风险购买保险,为代理服务质量提供保障,并以此市场手段强化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管。

关于采购需求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了采购人应对采购需求进行市场调查,但未明确如何调查,建议明确采购人可以采用向潜在供应商公开征集需求的环节,采购人再根据征集到情况和自身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征集来的需求归档备查,以防止采购人直接委托某一供应商提出采购需求,或将单一供应商提供的需求作为采购需求,或提出脱离市场供给的采购需求。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具体要求,建议在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要求基础上,增加采购需求的提出应当是“使用所必需的功能”,如第四款规定的采购标的的物理特性,如尺寸、颜色等,对某些项目是必须的,但对某些项目则是次要或是不必要,以防止采购人滥用此款规定。

关于最低限价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不得设定最低限价,但一些服务项目如道路保洁、物业管理项目涉及到最低劳动保障问题,建议增加成本价概念,防止恶意低价竞争,保障劳动者权益。

关于招标公告内容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公告内容,实践中投标人经常因投标保证金缴纳出错,错失投标机会,建议增加公布代理机构账户信息,方便投标人进行报名及缴纳投标保证金。

关于招标失败的责任分担和补偿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了终止招标情形的处理,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终止情形较少,常见的是重新采购情形。为提高招标代理质量和效率,建议增加对招标失败的原因和责任进行认定的条款,对因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或供应商违法违规原因引起的项目重启而给投标人造成投标损失的,设定无过错投标人可以对投标差旅费等投标支出提起适当补偿的要求,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责任感,提高招标项目的成功率。

关于补充公告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建议增加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和时间顺延情形。即条可按原27条内容实践中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方案的制定和报价测算的情形更多。

关于同品牌产品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一条规定同品牌产品同等条件下由采购人自主选择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目前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权力运行网上公开工作已全面推行,所有决定均需在网上留痕,评标过程中的这种“权力运行”无法在网上留痕且参与评标的采购人代表也无法代表采购单位意见,这种规定不切实际,将给政府采购系统管理平台的设置造成困扰,建议直接规定按投标文件递交时间先后来确定参与评标的投标人,即最先递交(或上传)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定为参加评标的投标人。解决采购人的人为因素和选择困难,同时也体现公平原则。

关于投标人恶意串通投标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列举了六种串通投标情形,但实践中特别是服务类企业互持股份和亲属关系的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更多,建议增加对互持股分的关联企业的投标人和有亲属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投标人也做出规定,增加不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投标代表由同一单位缴纳社保;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的;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的。阻止此类串通投标情形。

关于投标保证金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规定了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投标保证金按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收取比例。实践中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大小参差不齐,但大多都是按合同包授标,投标人只投其中的某一个合同包,但需按整个项目的预算金额交纳保证金。
本人认为投标保证金不是履约保证金,不需与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挂钩,供应商交纳保证金只是对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承诺保证,即使投标人违法违规,其给采活动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也仅限于本次采购活动,与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本身无关,所以按采购预算金额收取不够合理,预算金额大的采购项目会给供应商造成很大的负担,甚至有的代理机构以此为手段,利用投标人的投标失误,来收取不予退还的保证金,预算金额小的采购项目又无法形成对投标人进行制约。
为此,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应以能补偿招标失败的损失和制约不良投标行为为基础来设定。建议在此条增加一款,采购项目采用按合同包授标的,投标保证金按包收取;且规定投标保证金收取的最高(或最低)限额。

关于开标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场提出”建议修改为“应当场书面提出”。因为,询问、质疑和回避申请可能改变现有程序,都应归档备查。

关于投标报价分的计算公式

政府采购的物有所值原则是指采购标的物与采购价格的匹配程度,采购标的物值得付出那么多采购价格的,不管价格高低都是物有所值的。所以,考量是否物有所值应该是投标报价与投标标的之间的比较与测算,而不是与其他投标报价的比较,而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条设定的报价分计算公式有违物有所值原则的原理,建议根据物有所值原理重新设计报价分的计算方法和公式。

关于开标一览表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报价的修正标准,但实践中投标人经常在开标一览表上出现大小写金额不一致情况,而且往往是大写金额出错,如投标一览表中的小写金额为90万元,大写金额只写玖万元。建议对这种显失正常的书写错误,以哪个报价进入评标做出规定。

关于重新评审的情形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九条,建议增加采购人在审核确认评审结果过程中发现预中标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有明显差异或投标人无法提供原件供核查的情形。实践中因评标时间太短,专家不专、不认真等原因无法对投标人提供的复印件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投标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和无法提供原件的情形经常发生,增加此款情形以保障采购人权益。

其他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生产厂家”不够规范,请用有关部门的规范用语(如生产者或制造厂商)。
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办法第五十八条所列行为人之一的。应改为第五十七条。

(本文作者单位系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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