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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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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嘉华
时间:
2016-5-10 08:58
标题:
政府采购案例分析
高级采购师综合评审
【政府采购案例】
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的关联争议
2010年2月16日,某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发布了采购人省电化教育馆的“农村远程教育设备”公开招标的采购公告。最终此次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确定为该省电化教育发展公司。落标供应商某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知道中标结果后于2010年3月21日向该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主要质疑内容是:该电化公司与采购人是利害关系人,因此该电化公司在本项目中不具备投标资格。即本次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为省电化教育馆,系省教育厅直属单位,而中标供应商是采购人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就是由采购人委派的,现任法定代表人还是采购人电化教育馆的副馆长,即采购人是中标供应商的股东,中标供应商的利益最终由采购人享有。同时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不具备投标资格,而采购方未主动向政府采购中心如实说明情况,因此应对事态的发展负全部责任。
2010年4月3日,该省政府采购中心对该投诉供应商提出的质疑进行了答复,认为:虽然电化公司是采购人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但从政府采购的法律关系角度来看其二者为相互独立的法人。在本次招标采购中原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有采购人的职员,因其与电化公司有利害关系,最终由其他专家替换,该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在确定中标供应商之前,采购人并未与中标人电化公司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因在本采购项目中,电化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评标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标,最终依法确定电化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采购中心通过调查认为:本案中的采购人与中标人没有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没有以非法的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中标人也没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行贿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行为。采购中心还认为:质疑人的质疑是误将采购人与采购人员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因此,本次招标活动程序合法,中标人具有投标资格,相关人员已经回避,采购人与中标人无违法行为。因此本中心决定维持原中标结果。
质疑供应商不服本质疑答复,于2010年4月19日向该省财政厅提起了投诉。财政厅审查结果认为,中标单位与采购单位之间构成关联关系的事实存在。但是,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与电化公司有利害关系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按规定进行了回避,中标单位也是以合理低价中标。另外,本次采购项目有预算控制金额,但没有设标底,并且具体采购活动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规定委托该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因此不存在泄露标底和采购人在开标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问题。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人有与电化公司在招投标活动中相互串通,以及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等,都是投诉人的分析和猜测,投诉人并未提供被投诉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相应证据。对此,该省财政厅认为,对中标结果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中标供应商的结果并没有违反现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规定。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该省财政厅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这道案例题主要考核政府采购法中选择供应商的知识点,具体样题要点如下:
问题1: 根据《政府采购法》,什么条件下采购相关人员应该回避对供应商的评标?
答题点: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问题2: 根据财政部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开标前和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方与投标供应商之间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答题点:
《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管理办》第六十一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 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问题3: 在政府采购法中供应商投诉应满足什么条件?从采购法第二章中提炼出来的答案
答题点:
1.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3.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4.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5.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6.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问题4:简述招标采购中废标的条件。
答题点: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问题5:政府采购中是否可以随意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该方式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题点:
政府采购中不能随意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政府采购规定首先进行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才能进行。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采购项目总价的比例过大的。
该案例的第二部分为论文撰写,论文题目为:试述在政府招标采购中,采购人容易给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哪些难题并如何解决。这篇论文字数不超过2000字,要求字迹工整条理清楚,主要内容可以基于以下框架进行撰写:
一、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关系现状第二章内容
二、
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容易产生矛盾难题的原因
三、
解决问题的措施
作者:
龚乙乙
时间:
2016-5-10 15:45
这样可以吗?总感觉怪怪的,但好像也无从反驳,希望高手来发表一下见解
作者:
lanjoy
时间:
2016-5-10 17:22
[s:269] 天朝特色。
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谈什么“利害关系”
哈哈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5-10 18:09
最后一段才是重点,花样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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