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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一个竞争性谈判时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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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5-12 09:24
标题:
请教一个竞争性谈判时间问题!
文件依据:
1、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第二十九条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2、《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竞争性谈判公告、竞争性磋商公告和询价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
假设:
4月1日开始发布谈判公告,公告3个工作日,也就是说至少要公布到4月3日!满足以上第一条!
4月1日拿到招标问文件的,4月3日提交响应文件,满足三日!满足以上第二条!
4月3日拿到招标文件的,4月6日提交响应文件,满足三日!满足以上第二条!
也就是说,至少要4月7日,要公示6天,才能够开始进行竞争性谈判,这个说法对吗?另外,对领取谈判文件截止时间好像没什么明确规定!
我可以这样理解吗?请教各位专家!谢谢!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5-12 09:32
对于时间,法规的规定可以理解为最低,但针对不同项目应该根据具体(如项目的复杂性,提供资料的多少等)设定合理时间,所以只要满足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基础上设定一个合理时间即可。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5-12 10:31
顶上去!!![s:80] [s:80] [s:80]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5-12 12:03
4月1日开始发布谈判公告,4月6日提交响应文件。完美
作者:
龚乙乙
时间:
2016-5-12 15:41
我个人认为不应该这么理解
1、从
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
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针对这个“
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
”,一般公告会注明,谈判文件从什么时候开始出售(现在很多都跟发公告是同一 天),应该以代理机构明确谈判文件
开始出售
的日期为计算起始日期,而不是采购人获取谈判文件的日期
2、至于公告期限,我个人认为是这个公告的有效期,因为现在很多计算时间都会涉及到这个问题,例如:
《 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
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
如果在质疑中,供应商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提供收到采购文件的时间,这时候,公告的公告期限就起作用了,供应 商应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否则超过质疑期限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5-12 16:08
公告期限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主要是用于质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益受损的)起算时间,包括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也是这个作用。
与采购文件发出或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没有直接关联。
作者:
suibianjinru
时间:
2016-5-20 16:42
山东省办法为7个工作日 所以很多时间都能达到要求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5-23 10:40
4-1至4-3公告,最快4-1发出,最短4-3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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