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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4条和第59条第2款的建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16-5-12 09:32
标题: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4条和第59条第2款的建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4条和第59条第2款的建议



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4条和第59条第2款的建议


原创 2016-05-11 海南财政厅政采处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微信号 cgpchina
功能介绍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由财政部主管、经济科学出版社主办,接受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政策与业务指导,以指导宣传、服务政府采购工作,搭建政府采购信息交流平台为宗旨。

1.第四条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建议修改为“省、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理由:《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中规定了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制定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同时,由于各市县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采购需求存在较大差异,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和采购限额标准应体现地区差别,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中“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认定”,建议修改为“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书面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理由:一是应与经质疑组织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报财政部门备案保持一致;二是重新评审结果是否合法合理,应由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进行监督,财政部门不宜主动介入具体采购活动;三是如果财政部门对中标结果的认定错误,相关供应商应通过何种渠道进行救济,存在疑问;四是如果财政部门认定错误,相关供应商进行质疑投诉,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认定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符合事实,那么等于同一财政部门出具两份前后矛盾的决定(一份是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的认定,一份是投诉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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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idding    时间: 2016-5-12 16:57
有道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3 15:45
不区分合法与违法,任何解释、建议、探讨,,,,,都是          扯淡                           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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