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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招标流程中遇到一棘手的问题,跪求答案~ [打印本页]

作者: 米其格    时间: 2016-5-18 11:24
标题: 招标流程中遇到一棘手的问题,跪求答案~
招标流程中遇到一棘手的问题,跪求答案~

最近招标中遇到这么一个头疼的问题,评标结束后,确定了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以后,履约保证金也已经提交。签合同的过程中,该供应商以该中标价无法完成本项目的实施为由,放弃中标。


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应该重新组织招标,还是能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呢?


在线求助,希望大家能给予帮助,谢谢~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8 11:30
估计楼主是政府采购吧,

法律规定上两种选择都是可以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应该不是头痛的事情,呵呵,估计头疼的是其它原因吧
作者: ylsft    时间: 2016-5-18 11:37
同意楼上,应该不难抉择,
作者: 米其格    时间: 2016-5-18 11:41
还真没遇到过类似的问题,因为已经进入签合同的流程了。招标法中也没有明确是否需要重新招标。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8 11:47
建议按照招投标法执行,对应条款:

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5-18 11:48
招标文件没有明确吗?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8 11:51
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可以按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七十四条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说明情况,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按中标或成交候选人排序依次确定中标人或重新采购。向同级财政部门说明情况,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简单说,采购人可以依次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但履约保证金必须退还。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8 11:52
如是政府采购当中,可以采取其它方式,参照条款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5-18 15:46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5-19 09:04
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应视为合同已成立,签订合同只是在形式上完善合同。合同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是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予之,如果投标保证金已退第二候选人又不愿意了,只能重招了。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19 09:29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应视为合同已成立,签订合同只是在形式上完善合同。合同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是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予之,如果投标保证金已退第二候选人又不愿意了,只能重招了。 (2016-05-19 09:04) 
理论界对于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的话题,争议很久。
但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在中标通知书发放后合同签订前,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取消的是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可见,从条例的角度,合同签订前仍然是合同缔约责任,而不是合同违约责任。
作者: duyueleo1982    时间: 2016-5-19 10:19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中标通知书已发出,应视为合同已成立,签订合同只是在形式上完善合同。合同一方明确表示不能履行合同是违约,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予之,如果投标保证金已退第二候选人又不愿意了,只能重招了。 (2016-05-19 09:04)
这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到点子上的好答案。而不只是拿一条法条出来说事。多废话几句:如同生活中遇到事情找别人谈心,大道理大空话谁不会说啊?关键是要针对到具体事情。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5-19 11:35
标题: 回 duyueleo1982 的帖子
duyueleo1982:这是理论联系实际说到点子上的好答案。而不只是拿一条法条出来说事。多废话几句:如同生活中遇到事情找别人谈心,大道理大空话谁不会说啊?关键是要针对到具体事情。 (2016-05-19 10:19)
生活是生活。真的跟监管部门之类的打交道时,就知道如果不把哪条哪条具体规定翻出来,是说不服他们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19 12:01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生活是生活。真的跟监管部门之类的打交道时,就知道如果不把哪条哪条具体规定翻出来,是说不服他们的 (2016-05-19 11:35) 
实际情况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合同,招标人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这个时候对应的监管部门要“闪亮登场”了,呵呵
作者: 重大张巍    时间: 2016-5-19 13:07
看着各位前辈积极讨论也是受益匪浅
作者: hyshanren    时间: 2016-5-19 15:27
1、中标通知书发出表明合同关系成立,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加之已经提交了履约保证金,应该是履约的问题,应该按违约处理。
2、招标法和条例说的可以确定第二名都是强调在中标环节。
所以我倾向于重新招标更稳妥。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5-19 16:03
首先,第一中标候选人不属于正当理由,对这种情况应该上报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作出惩罚,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其次对于是重新招标还是顺延确定在于采购人,都可以。
作者: 明月弯刀    时间: 2016-5-19 19:06
履约保证金已经提交,如果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订后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至于下一步招标还是确定第二候选人,还是在招标人,如果招标人认为第二候选人不是招标人的“中意人”,和第一候选人差别较大!那就重新招标,如果认为还是可以接受,那就领证!办事!结婚!
当然重新招标不光考虑报价问题还要考虑时间成本、选择成本等问题!
希望能帮到你!
作者: 重大张巍    时间: 2016-5-19 23:25
《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发出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是吸引具体投标人想自己投标的意思表达,因此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邀请;投标人向招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是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就招标项目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故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上的要约;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表示招标人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该投标人要约的意思表示,故其性质属于合同法上的承诺。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产生承诺的效力而无需达到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论是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还是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然而本条规定与合同法不同,本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之日起的30日内另行修订合同,而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成立。我不赞成没收履约保证金。我同意10楼的看法,这不应该属于合同违约责任。还是学生,没有实际操作经验,只能提出一些理论上的建议,希望对您能有帮助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5-23 11:25
标题: 回 明月弯刀 的帖子
明月弯刀:履约保证金已经提交,如果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订后合同,保证金不予退还;
至于下一步招标还是确定第二候选人,还是在招标人,如果招标人认为第二候选人不是招标人的“中意人”,和第一候选人差别较大!那就重新招标,如果认为还是可以接受,那就领证!办事!结婚!
当然重新招标不 .. (2016-05-19 19:06)
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还是要好些。毕竟已经公开开过标的项目,二次招标都面临可能的串标、围标问题。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5-23 14:29
标题: 回 重大张巍 的帖子
重大张巍:《招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 .. (2016-05-19 23:25) 
“然而本条规定与合同法不同,本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之日起的30日内另行修订合同,而非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成立。”看了你前面的叙述,不知这句因何逻辑得来。合同法与招投标法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不会存在冲突(至少是一般人看不出来,毕竟是“专家立法”),理论上的争论不过是“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成立还是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成立”,应明白为什么合同成立了还要签订“合同”,究其原因不过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要式合同,要有一个书面形式的。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5-23 14:43
标题: 回 kkshadow 的帖子
kkshadow:生活是生活。真的跟监管部门之类的打交道时,就知道如果不把哪条哪条具体规定翻出来,是说不服他们的 (2016-05-19 11:35) 
首先要明白,立法是滞后的,法律条文就那些,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各种情形,所以理解透法律条文的现实含义并作出合理的解释是至关重要的。理解您的观点!就是找出具体的条文,还有不同的理解呢!哪有事事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哎,一言难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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