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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试论住建部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一阵阳光    时间: 2016-5-25 11:41
标题: 试论住建部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
住建部于2016年5月19日发布了《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通知中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企业资质情况可通过扫描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的二维码查询。”通读此通知,以为有以下三点不妥:
一、仅针对跨地区企业
       不难理解,住建部作为建筑行业的主管部门发布此规定的初衷是为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本为一件善举。可是此通知明确规定了那些跨地区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在被监督管理和招标活动时,可以不必再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可是对于未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却未做出明确要求。在招投标项目中,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的原件,其本意一般是为了防范假借资质的行为或者给假借资质的行为增加难度。现实情况下,出借资质的行为大多发生在跨地区承揽业务的企业身上,而本地企业相对较少。这是因为本地招标人一般很难核实跨地区的投标企业真实的资质情况,而本乡本土企业的情况相对容易核实。所以,住建部如此本末倒置的规定着实让人摸不着头脑。

二、未区分不同资金来源
       在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颁行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于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原件的规定长期存在,也并不被监管部门和相关专家认为是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而住建部如今一纸公文要求禁止此类行为,却又未明确禁令的适用范围,实在不妥。招标项目按照资金来源的不同,分为政府投资(贷款、担保、补贴)项目、社会资金项目以及混合项目。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对于未使用政府投资(贷款、担保、补贴)的招标项目,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交何种资质证明文件,完全是招标人的自由,即便是住建部也无权禁止。

三、不符合行业监管的原则
       我国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是按照不同职能部门的分工实施的行业监管。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虽然由住建部总体负责,但是不同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是由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管的。比如水利施工项目由水利部门监管、公路施工项目由交通部门监管。那么住建部作为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发布涉及所有建筑业企业在招标活动中是否提交资质证书原件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不同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监管招标项目的规定。


作者: nblkq3987    时间: 2016-5-25 11:49
窃以为,跨地区这个概念就很容易引起歧义,跨省?跨市?跨县?现实当中存在某省下的地级市也要求备案的案例,对不属于本市管辖的建筑业企业也要求备案。
其次,很有可能导致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争议。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5 12:23
楼主动作好快,分析报告都出来了,!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5 12:27
住建部的规定,只是为了证书的内容是真实有效的,而楼主以招标人的名义提出来的要求,是要证明资质证书的原件是真实有效的,我想,这方面主管部门也是爱莫能助,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5 12:34
证明所有投标人提供的资质证书原件是原件,作为主管部门,首先是做不到,其次,没有必要,再次,无聊透顶的证明,最后,招标人代表和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都喜欢审查原件,对原件是既爱又恨,主要是是由于可以否决投标、而不是详细的评审,评审已经变了味道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5 12:44
通过主管部门的规定来看,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提供资质证书原件,变得没有必要了,少了非常重要的一个“杀手锏”,恭喜各位以后少了这方面的烦恼,以后你们还是让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的其他方面去鸡蛋里挑骨头吧!当然啦,也要考虑评标时间普遍延长后,多负担一点点评审费用,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6-5-25 14:34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对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招标活动中,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监督管理和招标活动之间用的是“顿号”,说的不是一回事。个人理解招标活动中,不管是否跨地区均不得要求提供原件。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6-5-25 14:55
楼主,最好扫一扫资质证书复印件上的二维码,看看里面的显示内容是啥。个人感觉扫描查询比提供原件内容丰富的多。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25 15:02
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国家范本的评标办法正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3.5.1至3.5.4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摘抄国家范本的3.5.1-3.5.4资格审查资料如下: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若是严格按照国家范本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是评标委员会提出是否查验投标人的相关原件,而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从文件效力来讲,国家范本的文件效力等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比住建部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这份部门规范性文件要高的多,因此住建部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这份文件说了等于白说。
评标委员会需要查验原件的还是可以查验原件。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5-25 15:15
企业资质逐步都可以在住建部的网上或是当地的平台查询,所以查验原件变得也越来越没有必要。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6-5-25 15:17
如果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放置复印件没有要求提供原件,评委就不能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审查(复印件不清晰,需要澄清的除外),更不能以此原因否决标书
作者: ecco    时间: 2016-5-25 15:35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按照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等国家范本的评标办法正文,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招标文件中投标须知3.5.1至3.5.4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摘抄国家范本的3.5.1-3.5.4资格审查资料如下: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 .. (2016-05-25 15:02)
国家范本的文件效力等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你还真敢说啊。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25 15:58
标题: 回 ecco 的帖子
ecco:国家范本的文件效力等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你还真敢说啊。 (2016-05-25 15:35)
为什么不敢说?
[s:58]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5 16:51
楼上想要抱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大腿”不放手,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25 17:14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楼上想要抱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大腿”不放手,呵呵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25 16:51)
依法依规、有法必依

招投标中的很多问题,多是各个地方、各个部门打自己的小九九,通过不同的方式揽权、干预、违法、违规、权力寻租,有法不依、想依就依、断章取义等现象比比皆是。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5 17:18
根据百度百科介绍:“百科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百科名片  本书适用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2007年11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6号发布,于2008年5月1日起试行。”  一,几个编制单位,是共同编制,强调发改委主编,就找不到对应的示范文本。 所谓的等同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就是“空头支票。  ” 二,住建部自己也组织编制过2010年行业示范文本,按照“等同”的逻辑,住建部版本也是等同于实施条例。  三,资质管理行业主管部门,是住建部,不是发改委,强调示范文本本身,就脱离了管理环境。  四,资质管理一直在调整,如注册资金,都已经取消了,在招标投标当中,再强调投标人一定要达到招标人关于注册资金的要求,就是不合理的要求。  五,资质管理及发包要求,都得以行业主管部门的最新规定执行,而不能强调过去的规定,那样的要求难以体现对所有投标人实现法律上的公平竞争。  六,示范文本本身,并不能保证自身会一直正确、合法、合理,。  所以,即便是想要抱示范文本的“大腿”,碰到新问题,也得去寻求原编制单位及解释单位的帮助、自持,而不应该是反对各个主管部门减政放权后的管理举措,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25 17:3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根据百度百科介绍:“百科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  百科名片  本书适用于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 .. (2016-05-25 17:18)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生效后,九部委在2013年以23号令的形式对2007年56号文做出了修改,由试行改为暂行。
2、住建部门的2010年的行业标准文件依据的是2007年的标准文本进行的细化。
3、住建部门的文件要求不进行原件查验是否属于资质管理范畴?
4、原件查验的主体应当是评标委员会。
5、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作者: ecco    时间: 2016-5-25 18:43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生效后,九部委在2013年以23号令的形式对2007年56号文做出了修改,由试行改为暂行。
2、住建部门的2010年的行业标准文件依据的是2007年的标准文本进行的细化。
3、住建部门的文件要求不进行原件查验是否属于资质管理范畴?
4、原件查验的主体应当是评标委员 ..(2016-05-25 17:30)嬀/color]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
作者: 发飙的人    时间: 2016-5-25 20:10
像这种打补丁式的所谓政策,有讨论的意义吗?

最近几个月,住建部打了几次补丁了?

切!死开,住建部!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5-25 20:20
你无视住建部的初衷,处于你的位置,还是为权呼吁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6 09:09
@曹锦江    财迷一个,拜托不要所有的评标专家都想要多拿钱,评标时间长了,能够开标的项目就少了,或者是评标专家不够用了,呵呵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26 09:54
标题: 回 ecco 的帖子
ecco: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部门规章。 (2016-05-25 18:43) 
住建部的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规定,不够部门规章的规格,充其量算个规范性文件。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作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授权使用的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文本的法律效力层级是行政法规的范畴,要高于一般的部门规章。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6 10:24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的分工,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是施工招标的示范文本,住建部同样具备招标投标示范文本的解释权、执行权、监督权,呵呵,住建部是示范文本的编制单位,比示范文本本身更权威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6 10:27
住建部既是“县官”,又是“现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住建部编制的文件,听谁的,很骨感,哈哈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26 10:34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你无视住建部的初衷,处于你的位置,还是为权呼吁 (2016-05-25 20:20) 
我所呼吁的有两点,一是评标活动中原件查验的主体是评标委员会,不是招标人,不是招标代理机构,不是行政主管部门,不是行政监督部门;二是行政手段不能干预评标委员会查验原件的自主权。

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原件的查验搞歪了,所有项目不分青红皂白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甚至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统统都在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原件,并在评标办法中强迫评标委员会查验原件。将评标委员会的自主权利改变成必须履行的义务,即增加投标人的负担,也增加评标委员会的工作和责任。

住建部的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没有搞清楚就一纸公文搞一刀切。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26 10:46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国务院的分工,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是施工招标的示范文本,住建部同样具备招标投标示范文本的解释权、执行权、监督权,呵呵,住建部是示范文本的编制单位,比示范文本本身更权威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26 10:24) 
对标准施工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文件等多部门联合编制的文件,应当是多部门联合解释。
对住建部编制的行业标准文件,分两个部分,一个是引用国家标准文件的内容,住建部不能单独解释,另一个是行业标准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等细化部分可以做出单独解释。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5-26 11:31
这个问题如果这样看,也许就好接受点:
        1、核查原件是为了证明投标文件中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这在以前可能是有效预防投标人弄虚作假,给招标人带来损失的手段(谈不上预防挂靠、串通投标吧)。不过发生争议还得找住建部门核实。如今这些信息均可以在住建部官方网站上权威查询了,所以也就没有必要要求投标人提供原件备查了。
        2、请注意,住建部以“函”的形式行文的,不是部门规章。
        3、修改标准文件牵涉到多部门,动静要大得多。鉴于目前的工程资质还是全部由住建部管理,个人以为发个这样的通知也不算过分。
        4、尽管函中使用了“不得要求”这样字眼严肃了点,但实际情况是,既然官方网站可以验证了,再要求投标人带原件备查,确实增加了投标人负担,而且还有点排除潜在投标人的嫌疑吧。毕竟原件太少,不太可能满足投标人的通过投标承接项目的需求啊。
          呵呵。
作者: 一阵阳光    时间: 2016-5-26 11:44
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
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我做一个假设:如果一个交通项目,建设一条高速公路,这个项目在某市的建筑有形市场招标。招标人是某市公路局。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资质证书的原件,而招标中心(交易市场)以
住建部
建办市函[2016]462号为由,不同意。可是这是交通系统的项目,招标人认为没有交通部的文件,他不能执行住建部的通知,何解?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6 12:22
标题: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 (2016-05-26 11:44) 
请问,这个项目在某市的建筑有形市场招标的依据是什么呢?这个市场有交通部的批文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6 12:27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对标准施工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一体化招标文件等多部门联合编制的文件,应当是多部门联合解释。
对住建部编制的行业标准文件,分两个部分,一个是引用国家标准文件的内容,住建部不能单独解释,另一个是行业标准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工程 .. (2016-05-26 10:46)
工程量清单是住建部主导推行的计价方式,财政投资的工程不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的招标有吗?不都是按照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吗?计价规范的效力肯定比标准施工招标是更差,各地的招标人还不是得执行,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6 13:20
标题: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 (2016-05-26 11:44)
最大可能是这个有形市场,既无住建部的批准、又没有交通部的许可,且不执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所以,这种假设没有实际意义,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6 13:35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

工程量清单是住建部主导推行的计价方式,财政投资的工程不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清单计价的招标有吗?不都是按照住建部的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吗?计价规范的效力肯定比标准施工招标是更差,各地的招标人还不是得执行,呵呵



关于资质的使用及解释权,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当中,已经有了明确说明,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题。
    第十二条  在试行过程中需要就如何适用《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的,按照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职责分工,分别由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

    第十三条  因出现新情况,需要对《标准文件》中不加修改地引用的内容作出解释或调整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作出解释或调整。该解释和调整与《标准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既然是已经过了“试用期”,施工资质的管理就不需要考虑选择试点的部门是哪一个了,只需要考虑国务院的部门职责分工即可。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5-26 15:00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关于资质的使用及解释权,在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当中,已经有了明确说明,相关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试点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和发现问 .. (2016-05-26 13:35) 
标准施工文件的规定,已经在2013年九部委23号令中修改为暂行规定。
原第二条范围修改为“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原文件中的“试点项目”全部删除。
删除原第十二条的“在试行过程中”
原第十二条的“选择试点的部门负责”修改为“有关部门负责”

请注意,第十二条规定的是如何适用标准文件的解释权,第十三条的规定加上了调整权。
调整权不是单个部门,而是多个部门联合调整。
作者: 海先生    时间: 2016-5-26 15:24
标题: 回 一阵阳光 的帖子
一阵阳光:一夜之间楼都盖了这么高了,果然话题很热。可就是和我发帖的内容越来越没啥关系了。


住建部建办市函[2016]462号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了招标人、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的权利,也超越了我国招投标分行业监管的现状,让我们这些一线的人员无所适从。

....... (2016-05-26 11:44) 
根据您的假设:
1、估计该招标中心是受交通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进行执法,否则无权表示“不同意”吧。
2、招标人(公路局)执意坚持要核实原件也没问题,交通监管部门拿他也没法子。一是住建部的文件影响不到公路项目,二是该《通知》只是一份函,监管部门找不到行政处罚依据啊。呵呵
作者: 一阵阳光    时间: 2016-5-26 17:41
标题: 回 海先生 的帖子
海先生:根据您的假设:
1、估计该招标中心是受交通行政监督部门的委托进行执法,否则无权表示“不同意”吧。
2、招标人(公路局)执意坚持要核实原件也没问题,交通监管部门拿他也没法子。一是住建部的文件影响不到公路项目,二是该《通知》只是一份函,监管部门找不到行政处罚依据啊。 .. (2016-05-26 15:24) 
现在各地方的招投标交易中心一般将房建、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都放在了一起交易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5-27 10:13
住建部的一个文件有必要这么热吗?一个企业手里就两张纸,一个正本一个副本,如果开标都要原件,同时只能应付两个,第三个就无证可拿,一个大点的企业同时可能参加几个项目的开标,又不在同一地点,你说怎么办?再就是文件中的“跨地区”纯粹是画蛇添足,统统不需提供就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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