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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有一个废标项目,请问处罚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5-26 17:55
标题: 有一个废标项目,请问处罚问题!
2014年,有一项目,其中A公司违规(虚假提供经营范围),废标,但是采购中心未及时向采购监管机构申报,A公司未受到处罚,
过了2年,A公司变更(法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全部变更)后参与投标,被人举报到采购监管机构,申请对A公司进行处罚?
现在提问:
1、2年前的事情,现在对A公司进行处罚?该如何处理?
2、A公司虚假提供经营范围该如何进行处罚?法律条款如何?
请专家作答,谢谢!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5-26 22:17
麻烦资深专家解答一下,谢谢!
作者: 高峰 时间: 2016-5-26 22:59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14〕526号
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的曝光和惩戒,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主体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政府采购工作实际,财政部决定参与中央多部委开展的不良信用记录联合发布活动,启动建设“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专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集中发布全国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适用情形
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在三年内受到财政部门作出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一)三万元以上罚款;
(二)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三)在一至三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期限届满的除外);
(四)撤销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仅针对《政府采购法》第78条修改前作出的处罚决定)。
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主要内容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处罚结果、处罚依据、处罚日期和执法单位等。
三、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报送要求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认真梳理近三年内本级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类的案件信息,按照附件格式整理形成本级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随处罚文件一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上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本省三年内有效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收集相应的处罚文件,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以电子版形式一并报送财政部。
自2015年1月1日起,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发布管理工作,及时汇总相关信息,确保自行政处罚决定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专栏中完成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处罚期限届满的,相关信息记录从专栏中予以删除。
联系单位: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一处
附件: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xls 点击下载
财政部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5-27 13:02
我觉得这看当年(2014年)是怎么处理的。只是按照其投标无效处理的,采购中心事后也未向财政主管部门追究该供应商的其他责任。那么当年的事就不算有行政处罚。
现在(2016年)如果有人举报其当年的事情,只能按照现在举报,由财政部门受理并做出处理。
具体怎么处理我也想知道。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5-27 18:39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我觉得这看当年(2014年)是怎么处理的。只是按照其投标无效处理的,采购中心事后也未向财政主管部门追究该供应商的其他责任。那么当年的事就不算有行政处罚。
现在(2016年)如果有人举报其当年的事情,只能按照现在举报,由财政部门受理并做出处理。
具体怎么处理我也想知道。 (2016-05-27 13:02)
现在如何处理呢?麻烦啊!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7 19:22
从介绍的情况来看,现在的a公司不是原来的公司,并且原公司的违规及时得到了制止(废标)并没有造成严重违法的后果,监管部门也没有相应按照严重违法失信处罚,建议参考其他行政监督的处理意见,如工商管理部门对此类事件的处理意见合并处理,供参考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5-28 09:36
这等难题如何解决啊,我晕!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8 10:06
为什么一定要处罚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5-28 10:52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为什么一定要处罚呢?
内容来自[手机版] (2016-05-28 10:06)
有个因为这个事没中标的“倒霉蛋”催着处罚,现在也拿不出条款抵回去!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8 12:37
就算是行政诉讼,把采购代理、监管部门给告了,一般诉讼时效也只有6个月,法院也不会受理,告知对方,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行不行?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8 14:02
另外找到一份新规定: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5]1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机制,现就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工作中要做到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做到处罚程序合法。市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做好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与处理工作,依法纠正错误的行政处罚。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作出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禁止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三、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要依法公开对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上传至中国政府采购网开设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推动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
财政部
2015年8月20日
即使是要处罚,监管部门也要按照第一条规定落实;从介绍的情况来看,很有可能原来的A公司已经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即便是补充了处罚,新公司和旧公司也不是同一家企业,对投诉人也没有什么直接的好处,呵呵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5-30 00:11
标题: 回 大力 的帖子
大力:另外找到一份新规定: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为推进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建立统一规范、竞争有序 .. (2016-05-28 14:02)
谢谢你,我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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