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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各位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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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5-27 15:17
标题:
求助各位老师
政府采购服务项目,可否沿用前一年所采购的中标人。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7 18:26
如果可以的话,怎么跟原来没有成交的“倒霉蛋”供应商们交代,现在怎么跟监管部门解释?怎么知道原来的供应商就不会降价?怎么知道就不会有新的供应商质疑或投诉,,,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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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汪才华
时间:
2016-5-27 20:42
我最近看到一个类似的案例,采购人对年度服务商(如物业管理)进行年度评价,评价分90分以上的,可以沿用该服务商,不用重新采购。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8 07:12
采购人用什么来证明曾经的该中标人,符合现在的单一来源采购要求,而不再提供招标投标的方式?去年这项服务需要招标,今年就不用招标,理在哪里?法在何地?预算管理、监督管理都是摆设?
内容来自
[手机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5-28 07:44
关键要看原来的合同怎么写的,如果合同写的是多年,其中有每年评价,就不违法。
如果原来的合同是一年,再延续就不行。
作者:
淡酒
时间:
2016-5-28 08:07
楼主用了沿用这个词,可见合同只签订了一年,有效期也就是一年。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5-28 14:11
《政府采购法》有
可以
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
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哪个采购人希望自己单位有意外呢,在紧急情况下还需要讨论按部就班的采购吗,呵呵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5-30 09:18
这不仅涉及到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还涉及到财政预算的管理,有的道路保洁、绿化管护招投标一次就只管两年或三年,因为两三年以后人工费增加了,预算也增加了,必须重新招投标。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5-30 10:24
之前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了中标人以及相应的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当然也包括合同履约服务期限。在这个服务期限结束之后应当通过政府采购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不可以沿用以往的中标人。
如符合单一来源情形第三项添加不超过原合同金额10%的,可以依法采取单一来源进行采购。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5-30 10:42
项目采购招标一般是一事一议。但也有比较特殊的,比如物业,保安服务等,可能一次招标多年的。但北京这边最多许可一次招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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