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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求助: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投标人和招标人有隶属关系的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南在南方    时间: 2016-5-30 11:07
标题: 求助:关于政府采购服务项目中,投标人和招标人有隶属关系的规定
求助:
     一个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人的二级单位想参加投标,求助各位大侠,有没有条文明确规定不可以参加?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5-30 12:05
1 首先这个二级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
2 其次无论什么招标项目,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这厉害关系肯定是有的,所以你需要做到是不影响招标公正性。

如果上述两点都做到了,那投标就没问题了。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6-5-30 12:54
就算这个二级单位是独立法人资格,难道这个招标人对他就不管不问了吗?什么效益目标、人员任免什么的,还是这个招标人啊。所以这样的招标项目很让人烦。真的没什么好的办法,最好就是评委能公正打分,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5-30 14:19
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根据《条例释义》:二是本条第2款规定不适用于资格预审。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可以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参加资格预审,但招标人只能选择其中一家符合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具体选择方法,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

以上所指的“投标均无效”《实施条例释义》中已明确为:投标、中标行为自始无效、涉及到的相关投标人全部判定为投标无效。
解析:老子招标,三个儿子来投标,肯定家庭局部来看是公平的,同一游戏规则之下的一视同仁,但是,放到全社会来看,影响招标公正性,“存在利害关系”。
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和基石,是现代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现代制度设计和安排的基本依据。维护和促进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核心内容。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国家七部委30号令--2--《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5月1日起施行--new ver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从规定本身来说,七部委30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并不适用于“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具体到该规定第三十五条:上述的表述是禁止项目。那么作为特例,招标人的全资子公司按照该条的规定---可以参与该项目的投标的施工投标;而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相应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施工投标。
所以说,该单位是否具有投标资格,要依照国家、地方的相关规定、以及招标文件要求,而不能依照施工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

可理解为以下三类单位:
1、项目的前期单位。【注:《工可》之前的工作为项目的前期工作。如编制项目建议书、提供有关专题研究(地质灾害评估、场地安全性评价、环境评估、物探、交通量调查等)】
2、项目的设计单位;
3、项目的监理单位。
对于普通老百姓,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对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法无授权不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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