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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一下,政府采购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吗? [打印本页]

作者: 轻骑兵111    时间: 2016-6-1 13:28
标题: 请教一下,政府采购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吗?
政府采购
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没有明确要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汇出,是不是只要是投标人账户就可以认为保证金有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6-1 13:47
虽然没有这么规定,但是我还是要求从基本账户汇出。这个跟投标文件要盖公章是一个理由,即投标行为是公司主体认可的。
(其他账户和别的章就有可能存在非主体意志)
而且,如果投标行为是主体意志,盖公章和基本账户应该没有任何问题。那么,为什么不这样做呢?反证就是说明投标人不这样做有问题。
作者: 轻骑兵111    时间: 2016-6-1 14:07
多谢指教。但假如说投标人因为有诉讼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账户被冻结,就失去所有的投标机会,是不是也不公平啊?投标人的一般账户应该也能代表其主体意志吧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6-1 14:13
标题: 回 轻骑兵111 的帖子
轻骑兵111:多谢指教。但假如说投标人因为有诉讼或其他原因导致基本账户被冻结,就失去所有的投标机会,是不是也不公平啊?投标人的一般账户应该也能代表其主体意志吧 (2016-06-01 14:07) 
因为诉讼或别的原因导致账户被冻结,正好说明不能很好的履行合同啊,所以很公平。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6-1 14:18
目前没有限制。除非你在招标文件中约定。
作者: sdsytssm    时间: 2016-6-1 14:19
1) 国家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该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围标、串标等违法情形的发生。分为几层意思:
1、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非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不做要求。
2、是境内的投标单位,对境外的投标单位没有要求;
3、从基本账户中转出。


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支票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这是由行政法规规定的,当然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或者虽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但并非境内投标单位或是以现金支票之外方式提交保证金的,不受此条约束。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不属于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依法必须招标范围,因此也不受此条约束。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6-1 14:41
标题: 回 sdsytssm 的帖子
sdsytssm:1) 国家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3月11日《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 .. (2016-06-01 14:19) 
这段话看着很眼熟哈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6-6 10:06
遇到自然人投标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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