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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最后一轮三家报价,一家报价无效的请教 [打印本页]

作者: 匆匆一瞥    时间: 2016-6-1 22:45
标题: 关于竞争性谈判,最后一轮三家报价,一家报价无效的请教
某个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进入最后一轮报价的供应商有三家,其中一家报价被评委判定低于成本价格,符合74号令第三十七条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不满足三家终止谈判的情景么?这里的竞争要求是什么意思?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6-2 15:24
评委判定低于成本价格?怎么确定的,我学习一下!
作者: 招标好好学习    时间: 2016-6-2 16:25
1楼问的好,敢做出这个判定的评委一定是高人,水平或是胆子
作者: 匆匆一瞥    时间: 2016-6-2 23:08
最低工资等计算出成本价格,麻烦看重点,这该不该流标?
作者: ltt881016    时间: 2016-6-3 08:44
财政局批复的方式是竞争性谈判的话,根据财政部74号令“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的要求,在济宁市就要重新招标了。
如果是经过财政局批准公开招标转为竞争性谈判的,两家可以直接进行,根据财政部74号令第二十七条。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6-6 10:01
不足3个就废了,财政部门书面批准可以2家。各个地方的财政部门规定都不一样,只要监管同意你也可以继续。低于成本价这个不能判定的,之前遇到一个标,明显是低于了,但是没根据,最后照样签了合同供货。
作者: 标室大白    时间: 2016-6-6 21:23
同意二楼,一般都没有依据嘛!不过有次物业项目就有提出根据人员工资标准、社保最低标准计算成本价的。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6-7 19:08
74号令规定的是“第三十三条 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也没有规定每个供应商的最后报价都不能低于成本或高于预算价。如果专家判断低于成本,至少得说服该供应商,啊咯咯咯

内容来自[手机版]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6-8 13:01
标题: 回 匆匆一瞥 的帖子
匆匆一瞥:最低工资等计算出成本价格,麻烦看重点,这该不该流标? (2016-06-02 23:08) 
(1)采购对象是工程、服务还是货物?
(2)不管什么项目,认为低于成本,必须给对方澄清的机会
(3)招标投标法提到低于成本的除外主要是防止偷工减料劣质工程
(4)服务项目和工程不同。
遇到这样的例子。某服务项目的落标人投诉,中标人低于成本。中标人称公司没有活,养不起闲人,只好低价,而项目所需人数远低于该公司的社保缴交人数。最终,没有以此否决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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