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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业绩一定要打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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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6-3 10:43
标题:
业绩一定要打分吗?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5-27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兴财采投(2016)第1号
投诉人:汉能(天津)工业泵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双口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秦溪
联系人:柴红军 电话:18201583501
被投诉人: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16号万开中心B座6层
法定代表人:钱萍 电话:15321725077
被投诉人: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艺苑桐城行政办公楼A座
联系人:杨尧 电 话:010-81298186
2016年5月11日,我局受理投诉人对名称为“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编号为[2016]BGC-019GP的招标项目的投诉函。受理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标书评分方法以及相对应的分值设定不合理。1.招标文件并未对业绩给予相应的分值;2.对财务状况、信誉、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的分值设定过低;3.对技术的评分内容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全面,缺少理性评分依据;4.对服务的评分内容规定不够详细、具体、全面,缺少理性评分依据。
被投诉人北京市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称: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本项目的评标文件评分方法符合法律规定,相信评标委员会能够公平、公正、公开的选出有实力的投标单位。
经调查,我局查明:
2016年4月19日,被投诉人发布“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编号【2016】BGC-019GP)招标公告,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采购人为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市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内容为250kw移动排水泵车,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招标文件的评分方法为:投标文件响应情况3分;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情况为3分;售后服务方案3分;优质节能环保产品1分;货物先进性、稳定性、适用性28分;货物技术性能指标5分;投标价格30分。
2016年4月2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2016年4月28日,被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被投诉人仍不服,向我局提出投诉。
此项目原定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下午14:00时。鉴于投诉事项可能对中标结果有所影响,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16年5月11日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了此项目的采购活动。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提交的招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我局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此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将业绩及相应的分值列入评分方法,违反了《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予修改。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30%至60%。其他项目分值比重并无强制性规定。此项目中投标价格为30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为30%,并无不当。
3.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服务的评分内容规定过于简单,不够详细、具体、全面,虽未违反相关规定,但对评标的公平、公正性存在潜在性影响,应予调整。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责令修改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16年5月25日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6-3 10:46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此
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将业绩及相应的分值列入评分方法
,违反了《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予修改。
意思是这些罗列的因素必须全都要有?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6-3 10:51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日期:2016-05-27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兴财采投(2016)第2号
投诉人:北京中科源天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32号院南10号楼A座707号
法定代表人:秦瑞陆
联系人:黄女士 电话:13401055153
被投诉人:北京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丰路316号万开中心B座6层
法定代表人:钱萍 电话:15321725077
被投诉人: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艺苑桐城行政办公楼A座
联系人:杨尧 电 话:010-81298186
2016年5月11日,我局受理投诉人对名称为“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编号为[2016]BGC-019GP的招标项目的投诉函。受理后,我局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投标资格标准设定具有排他性,对中小企业、小微企业、代理商歧视对待;2.车载系统规格参数的设定经修改后仍变相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3.评分标准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可操作性,缺少具体评判依据。
被投诉人称:1.招标文件经专家论证无歧视性条款及排他性条款,并且能够满足的本项目厂家超过三家;2.经专家论证,对车载系统规格参数又进行了一定修改;3.评分方法符合法律规定,相信评标委员会能够公平、公正、公开地选出有实力的投标单位。
经调查,我局查明:
2016年4月19日,被投诉人发布“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编号【2016】BGC-019GP)招标公告,并开始发售招标文件。采购人为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采购代理机构为北京市国金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采购内容为250kw移动排水泵车,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办法为综合评分法。
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资格第1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制造商,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第2条,应具有本项目设备生产能力,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第4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第8条,本项目不接受代理商投标。结合此4条规定,代理商无法参加此项目投标。符合此资格标准的投标人共有11家。
招标文件中车载系统的规格参数共有15项,包括:功率≧155kw、排量6.7L、准乘人数≧3人、整车尺寸(长*宽*高)mm为9995*2500*3760等。投诉人提出质疑后,被投诉人将规格参数中的排量和整车尺寸参数修改为:排量≧6.7L、整车尺寸(长*宽*高)mm≧9995*2500*3760。
招标文件的评分方法为:投标文件响应情况3分;投标人财务状况、信誉情况为3分;售后服务方案3分;优质节能环保产品1分;货物先进性、稳定性、适用性28分;货物技术性能指标5分;投标价格30分。
2016年4月25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2016年4月28日,被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被投诉人仍不服,向我局提出投诉。
此项目原定开标时间及投标截止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下午14:00时。鉴于投诉事项可能对中标结果有所影响,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16年5月11日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了此项目的采购活动。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质疑函,质疑答复函,被投诉人提交的招标文件、专家论证材料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我局认为:
1.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此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设定经过专家论证,符合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并无不当。
2.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车载系统参数带有一定的指向性,应予修改。
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此项目招标文件中并未将业绩及相应的分值列入评分方法,
违反了《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予修改。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责令修改北京市大兴区水务局防汛物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财政局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于六个月内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市大兴区财政局
2016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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