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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标后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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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6-6 11:11
标题:
中标后废标
5家供应商投标,评审时不符合实质性条件(技术参数中的重要参数)废掉了2家。其余3家中,报价最低的中标。发出中标公告后,接到第2家候选人的质疑,经过采购人和监管部门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复核。重新组织了原评标专家复议,中标人参数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最终按废标处理。现在又接到中标人的质疑,质疑为何参数不对还可以成为中标人。
1.个人认为项目废标是比较好的办法,但事后财政部门认为当初可以让符合要求的第2名中标,财政部门这种做法是否妥当?
2.对第1名的质疑,是否可以如实作出回答(评审专家水平有限,评审错误等等),因为财政部门想要规避评委的错误,个人认为不可行。
作者:
aaxx
时间:
2016-6-6 16:12
第二名中标不可行,原来的评审已经是属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中标结果无效。而且已经有可能影响到中标结果。应该重新招标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6-6 16:34
LS说的理由不对。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你这个项目,相当于实际上符合要求的只有2家(纠正评委的错误后),已经符合36条,直接项目废标。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和招标无关,看情商了。这个实打实不就是评委不负责任,评审错误,还有啥理由。但是你这么回复,评委没面子,财政没面子。这个还是自己研究下怎么回答比较好。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6-7 08:59
上述案例不属于重新评审的几种情形,财政部门请原专家重新评审不符合规定,质疑有效的情况下,原评审结果无效,应该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6-7 09:04
LS如何来判定质疑有效呢?除了评委其他人应该没有资格来认定吧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6-7 12:33
对于质疑的答复导致中标结果改变应该按照财政部69号文执行。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6-8 09:45
“中标人参数确实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那就流标了,因为此前5家已经废掉2家了
财政部门这种做法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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