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jjst:2015年颁布并于2016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通运输部【2015】24号令第二十一条明确: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 .. (2016-06-14 09:01)
wjjst:
2015年颁布并于2016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交通运输部【2015】24号令第二十一条明确: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设定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二)强制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特定人员亲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参与开标活动;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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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锦江:非常利落的交通运输部,加上飞行检查就效果更好了,现在这样增加投标人的负担的做法很普遍 (2016-06-14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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