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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小丒魚    时间: 2016-6-15 15:22
标题: 监督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去年10月份公开招标一批设备,有两家供应商同时投A包和B包,分别中标A包和B包。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两家供应商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相同,其中一家是伪造的,应如何处理?货已供完待付款。
作者: pjloveve    时间: 2016-7-4 11:44
交给监督检查部门处理啊,跟你没有直接关系,又不是你评的标。货物如果完全符合规范要求的话也没什么好说的啊。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7-4 12:46
可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报财政监督部门,由财政监督部门处理。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7-4 12:48
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金额是一个考虑情节轻重的因素。
此外,若货物未使用、安装,退货处理。
若已经使用或安装,那么就要确定违法所得了。可以把与其他中标候选人的差价作为违法所得。
还有一个问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相同,是否有串通投标的问题?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4 12:52
报告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7-4 13:20
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四十四号)
2016年06月21日 09: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6年第一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Ⅱ包复印机)”监督检查案作出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当事人:北京颐和讯通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F1B-23室

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当事人: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

二、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2016年第一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Ⅱ包复印机)”中标人北京颐和讯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请求对中标无效情形进行认定。本机关依法受理,对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并依法作出了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三、处理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对中标人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另行处罚。

                              2016年6月21日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7-6 16:49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参考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三百四十四号)
2016年06月21日 09:0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打印】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2016年第一季度国税系统打印机复印机批量集中采购项目(第Ⅱ包复印机)” .. (2016-07-04 13:20) 
此案例没有多大可参考性。此时采购已经结束,按照采购条例第七十一条处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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