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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投标的探讨 [打印本页]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6-16 09:45
标题: 关于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投标的探讨
    之前有过一次关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探讨,其中关于情形一我没写清楚,现在我再次提出来,希望大家能探讨下这样是否存在以下围标情形。
    围标情形如下:某一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涉及到的产品有A\B\C三类产品,其中A产品占整个工程一半的预算,属于主要产品,A产品的主流生产制造商有很多,大家都想参与进来,但招标人只想要A类产品的F生产制造商,所以联系了F生产制造商该如何操作才能让他一家进来且不违反法律法规,F生产制造商想了一个办法,在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规定A类产品的制造商必须满足某项资格条款,这项条款只有F生产制造商满足,然后用自己的3款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授权3家工程商,这3款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避了法律规定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算同一家投标人的规定,招标得以顺利进行,招标结果也符合了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最终目的,请问这个案例是否有漏洞,对于这种行为,其他想参与进来的潜在投标人该如何应对,难道只有搞好招标人的关系才能进场吗?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6-16 10:47
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不能超过两家参与投标,否则以报价最低的两家作为有效投标人。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6-16 11:38
法律法规有这条规定吗,虽然有些地方法规有对资格条件的进一步规定,但毕竟不是所有的地方如此,所以这些没有特别规定的地方是没法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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