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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投标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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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6-16 09:45
标题:
关于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投标的探讨
之前有过一次
关于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的探讨
,其中关于情形一我没写清楚,现在我再次提出来,希望大家能探讨下这样是否存在以下围标情形。
围标情形如下:某一个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涉及到的产品有
A\B\C
三类产品,其中
A
产品占整个工程一半的预算,属于主要产品,
A
产品的主流生产制造商有很多,大家都想参与进来,但招标人只想要
A
类产品的
F
生产制造商,所以联系了
F
生产制造商该如何操作才能让他一家进来且不违反法律法规,
F
生产制造商想了一个办法,在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规定
A
类产品的制造商必须满足某项资格条款,这项条款只有
F
生产制造商满足,然后用自己的
3
款不同型号的产品分别授权
3
家工程商,这
3
款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产品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规避了法律规定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算同一家投标人的规定,招标得以顺利进行,招标结果也符合了招标人及投标人的最终目的,请问这个案例是否有漏洞,对于这种行为,其他想参与进来的潜在投标人该如何应对,难道只有搞好招标人的关系才能进场吗?
作者:
manmi_love
时间:
2016-6-16 10:47
同一品牌不同型号不能超过两家参与投标,否则以报价最低的两家作为有效投标人。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6-16 11:38
法律法规有这条规定吗,虽然有些地方法规有对资格条件的进一步规定,但毕竟不是所有的地方如此,所以这些没有特别规定的地方是没法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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