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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采购监管机构出发是否过重? [打印本页]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6-19 20:41
标题: 采购监管机构出发是否过重?
一个130余万的竞争性谈判(分8个包),A公司伪造营业执照并成功参与投标!

后被举报,废标,当地监管机构对A公司判出,罚款千分之9、二年内不准参加政府采购处罚!理由是伪造资格性要求文件谋取中标、成交!

A公司觉得过重,请问各位专家,这个处罚过重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6-19 20:48
标题: Re:采购监管机构出发是否过重
弄虚作假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调查属实,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个人认为弄虚作假这种行为非常恶劣,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上限进行处罚。该案例中禁止两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我认为还是轻了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6-19 20:55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弄虚作假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调查属实,处罚决定并无不妥,个人认为弄虚作假这种行为非常恶劣,违反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上限进行处罚。该案例中禁止两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我认为还是轻了
 (2016-06-19 20:48) 
他们认为监管机构人员和当地一家公司有勾结!哎,这也能告吗?
作者: 不羁的风    时间: 2016-6-19 21:01
另外,该公司还申明其虽然成功投标,但未中标!

监管机构回复:谋取中标、成交,注意前面有谋取的动机!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6-20 10:01
罚款应该是以其投标包金额最为计算依据。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6-20 10:35
处理依据:
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理事由:伪造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是最为严重的造假行为,但造假者未中标,所以监管机关作出的“罚款千分之9、二年内不准参加政府采购处罚”还是比较合理的。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6-20 12:41
根据楼主提供的案例介绍,我认为:
1、A公司的伪造营业执照的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不仅仅只是行政处罚的问题。

2、案例对于事件的叙述不够详细。举报还是质疑?废标的主体是谁?财政监管部门什么时候介入的?行政处罚过程是什么?A公司在行政处罚过程中是否充分行使了申辩权?

3、案件是否履行了司法程序,行政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是否履职到位。

4、A公司要低调点,没让你们坐牢够不错了。


节选部分法规条文

《刑法》
第280条第1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310号)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6-20 13:56
现在普遍是偏轻,是要出重手的时候了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6-20 14:01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现在普遍是偏轻,是要出重手的时候了 (2016-06-20 13:56) 
确实,中国的法律法规都很完善,但有法不依是最大的问题。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缺位、不作为也是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人(供应商)胆大妄为肆意造假的推手。
作者: ooo    时间: 2016-6-23 16:29
这个是采购法的明文,没有争论是否过重的意义

只是以前供应商没把这当回事,现在知道了吧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6-23 22:21
说真的,我估计楼主就是那个所谓的A公司,当然论坛是畅所欲言的地方,我并没有指责任何人的意思。曾经一次开标,一家投标人投标保证金时间超过约定时间,找了半天理由,最后埋怨交易平台为何在约定时间之后还收了他的钱,可见法律意识之淡薄。
招标不是普法,参与投标就应当熟悉相关法律知识,或许现在普遍作假成风,但上面没有人同情骗标人或许也能说明点问题:你可以选择举报、投诉或者默许作假者,但请不要成为作假者。
作者: 南在南方    时间: 2016-7-7 11:25
体制还不完善,有个县城政采项目,投标人造假被抓,然后我们主张没收投标保证金,采购办答复,罚没收入,要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很麻烦,建议给他们退了。都怕麻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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