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这种情况被没收了保证金,上法院起诉有没有希望? [打印本页]

作者: ooo    时间: 2016-6-22 11:24
标题: 这种情况被没收了保证金,上法院起诉有没有希望?
这种情况被没收了保证金,上法院起诉有没有希望?


采购中心发出的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保证金又不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面通知采购中心,否则不退换保证金”。

供应商递交了投标保证金,又未对此条款提出异议,又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现在项目结束了,采购中心不予退还此供应商保证金。

上法院起诉有没有机会退还?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6-22 11:47
这个规定似乎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一般对于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但未参加投标的与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
作者: ooo    时间: 2016-6-22 12:04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这个规定似乎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一般对于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但未参加投标的与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

按特别法:采购法和条例规定应在中标后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但这种情况属于特别法规定之外适用一般法的情况。

虽然招标文件一般情况是要约邀请,但就具体到保证金条款而言,供应商阅读了招标文件又未提出异议并缴纳了保证金,应视为对保证金条款的要约承诺,应该是有效的。

个人理解可能有误,请各位专家指正。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6-22 15:16
要回保证金的机会应该很大。保证金是从投标截止后开始生效,是招标人保护自身利益,对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以遵守招标文件(要约邀请)的一种约束。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要约)还未生效,保证金应属于投标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限制),招标人的此条款应该无效。
作者: ooo    时间: 2016-6-22 16:07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
       要回保证金的机会应该很大。保证金是从投标截止后开始生效,是招标人保护自身利益,对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以遵守招标文件(要约邀请)的一种约束。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要约)还未生效,保证金应属于投标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限制),招标人的此条款应该无效。

“缴纳了保证金又不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面通知采购中心,否则不退换保证金” ——这一条内容算作传统意义投标保证金之外的要求行不行?

或者说违法不?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6-22 17:02
标题: 回 ooo 的帖子
ooo:“缴纳了保证金又不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面通知采购中心,否则不退换保证金” ——这一条内容算作传统意义投标保证金之外的要求行不行?

或者说违法不? (2016-06-22 16:07) 
        嗯啊,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按照财政部18号令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同时可以参考招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作者: wbtsx    时间: 2016-6-22 17:55
首先: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条款,是否参与投标时投标人的权利,不投标也未告知就扣保证金违反法律。即使投标人不提出其违法事实依然存在。


其次:报名了,也交了保证金了,若果一定来岂不是便于不法之人操纵吗?也有嫌疑。


依据目前法律,只要文件存在违法、排斥投标人等行为都可以废标的。因此,不退保证金实的问题不纠正实在说不过去。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6-22 18:49
标题: 回 ooo 的帖子
ooo:按特别法:采购法和条例规定应在中标后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但这种情况属于特别法规定之外适用一般法的情况。
....... (2016-06-22 12:04) 
同意此条,未异议即认可,承诺有效。
作者: wanderfig    时间: 2016-6-22 20:11
不管别人有没有异议,首选这么规定是违法的,文件有问题;


另外,招标文件肯定要求投标人提前递交保证金了,不然,投标人不可能做到48小时前告诉你来不来投标的。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6-23 08:58
标题: 回 wanderfig 的帖子
wanderfig:不管别人有没有异议,首选这么规定是违法的,文件有问题;


另外,招标文件肯定要求投标人提前递交保证金了,不然,投标人不可能做到48小时前告诉你来不来投标的。
 (2016-06-22 20:11) 
违哪个法了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6-23 08:59
标题: 回 wbtsx 的帖子
wbtsx:首先: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条款,是否参与投标时投标人的权利,不投标也未告知就扣保证金违反法律。即使投标人不提出其违法事实依然存在。


其次:报名了,也交了保证金了,若果一定来岂不是便于不法之人操纵吗?也有嫌疑。

....... (2016-06-22 17:55) 
违哪个法了
作者: aaxx    时间: 2016-6-23 09:02
招标法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8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投标保证金属于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俺认为不来投标和截标前撤回同样的性质,应该退回保证金,招标文件要求不来投标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约定违法,属于无效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6-23 09:47
标题: 回 aaxx 的帖子
aaxx:招标法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8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 (2016-06-23 09:02)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你再看看这两个应当。。

楼主没有通知,自然也就没有退还。。。前提条件都不具备。。。
作者: wanderfig    时间: 2016-6-23 10:15
问题是投标文件都没有提交,哪儿来的撤回呢,更谈不上发出书面通知了。虽然投标保证金递交了,只是按照采购中心不合规的要求递交了而已,投标保证金并不是投标文件的全部不是。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6-23 10:27
这是民法规范的问题,找个民法律师起诉,不是不当得利也是显失公平。
作者: aaxx    时间: 2016-6-23 10:57
除招投标法提到可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两种情形外,不应该还有其他情形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截标之前投标保证金都不应该算是生效,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该与投标有效期一致。通过招标文件设定这些约定本来就违法。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6-23 12:48
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投标人缴纳了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文件其他文件,严格说是投标文件不完整。按规定应该在开标时宣布其提交了投标保证金但未提交其他文件。评标中可按照无效处理。应该属于未中标的供应商。
作者: 79long    时间: 2016-6-23 14:53
我同意以上没有加金币的所有言论!
作者: ooo    时间: 2016-6-23 15:53
标题: 回 wanderfig 的帖子
不管别人有没有异议,首选这么规定是违法的,文件有问题;


另外,招标文件肯定要求投标人提前递交保证金了,不然,投标人不可能做到48小时前告诉你来不来投标的。
是的,递交保证金最晚到账时间还要早一点。
作者: ooo    时间: 2016-6-23 16:04
标题: 回 aaxx 的帖子
招标法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8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

我们换个角度来考虑这个事情:如果是一个纯民营企业,自主招标工程或者货物,里面有这一条违法不?


发生了这种情况,生效不?
作者: ooo    时间: 2016-6-23 16:19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这是民法规范的问题,找个民法律师起诉,不是不当得利也是显失公平。
如果你认为是民法问题,也就认同了这不属于特别法范畴,而应该由一般法处理?

这条款本意并非要不当得利,而是这种情况多次发生,给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和其它供应商造成了损失,如果只有两家,很多情况就可以不开标,不需要采购人安排人员,不用抽专家。

本意是要求供应商应尽到告知义务,以避免他人的无谓损失。

如果写成“从保证金中扣除他人损失部分”呢,只是原则性要求,但无法真正计算。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6-23 16:31
标题: 回 ooo 的帖子
ooo:

如果你认为是民法问题,也就认同了这不属于特别法范畴,而应该由一般法处理?

这条款本意并非要不当得利,而是这种情况多次发生,给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和其它供应商造成了损失,如果只有两家,很多情况就可以不开标,不需要采购人安排人员,不用抽专家。

.......
招标投标本身是博弈的过程,我见过投标现场才确定是否投标的呢。
所以采购中心文件上的规定不说是否合法。
我认为仅从招投标的游戏规则看就不合适。好比踢足球为了减少伤害规定不许身体接触。伤害是减少了,足球的魅力大打折扣。
招投标本身就是一个人力,物力,时间消耗很大的活动。但招标不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
什么应该招标,什么不应该招,应该研究。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6-23 23:39
(1)投标人可以说保证金交错地方了,招标人不退还,就属于不当得利
投标人还可以说已经寄了投标文件,但被退回或主动追回,还可以现在去交投标文件,一定被拒收,故应退回
(2)只交了保证金,没有交投标文件,属于无效投标,保证金应当退还
(3)规定很明确,要退,即使像竞争性谈判,在最后报价之前,都可以退出谈判,保证金也得退还
(4)不能因为怕麻烦,就制定超越法律的规定,从合同法角度,也是无效的
(5)投标人也不愿意乱交保证金,这是对它的资金的占用
……
总之,应当退还,可以先行政复议,再诉讼,法院若连这种案件都拿不准,就应该关门了。
作者: mrqbb    时间: 2016-6-24 08:53
采购中心发出的招标文件规定:“缴纳了保证金又不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面通知采购中心,否则不退换保证金”。

民事行为以公平、公正、平等为前提,这样做是显失公平的。从侧面看出,招标文件可能要求所有保证金都必须要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前提交,这就不符合法律规定了。只猜想。如果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内缴纳的保证金,不通知,不投标,就可以退还了?那么我就不交那么早,就在48小时内缴,这样就选择性大了。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6-24 10:58
这个挺有意思的,感觉不好套法律,或者说知识还不够。
但是感觉中心做法肯定违法,寻求自己合法权利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6-24 15:47
投标保证金的财产所有权归投标人,投标人是否投标属于其自主权利,楼主所提案例中的招标文件条款损害投标人的正当权益,无论投标人是否提出质疑,该条款为无效条款,招标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投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6-24 15:50
标题: 回 aaxx 的帖子
aaxx:招标法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8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 (2016-06-23 09:02) 
楼主所提案例为政府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6-24 16:01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楼主所提案例为政府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016-06-24 15:50)
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
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国境内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法以及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所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如两法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或标法体系未涉及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准执行。详见立法法关于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的条文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一般规定(如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还适用于标法体系中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6-24 16:05
标题: 回 ooo 的帖子
ooo:按特别法:采购法和条例规定应在中标后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但这种情况属于特别法规定之外适用一般法的情况。
....... (2016-06-22 12:04) 
投标保证金为确保投标人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性质上属于担保。
按照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楼主所提案例中的招标文件尚未成为合同,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不具备构成担保合同的要件,且该条款损害投标人的正当权益,因此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条款无效,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
作者: gudongyisheng    时间: 2016-6-24 16:11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
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国境内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法以及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所以政府采购货物 .. (2016-06-24 16:01) 
楼主所提案例为采购中心发出的招标文件,由此判断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投标保证金已做出相应的规定。
作者: ooo    时间: 2016-6-29 11:51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
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国境内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法以及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所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如两法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或标法体系未涉及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准执行。详见立法法关于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的条文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采购法中有相应条款规定的肯定首先适用采购法这个特别法

招投标法不是采购法的上位法,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跟招投标法和其条例一点关系都没有

这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基本概念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6-29 13:02
标题: 回 gudongyisheng 的帖子
gudongyisheng:楼主所提案例为采购中心发出的招标文件,由此判断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投标保证金已做出相应的规定。 (2016-06-24 16:11)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仅对保证金退回时间以及交纳形式、比例、未按规定交纳投标无效作出明确规定,对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书面通知要求退回保证金情形并未规定,因此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如有上述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提前要求撤回情形,适用于标法体系有关规定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6-29 13:10
标题: 回 ooo 的帖子
ooo:采购法中有相应条款规定的肯定首先适用采购法这个特别法

招投标法不是采购法的上位法,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跟招投标法和其条例一点关系都没有
....... (2016-06-29 11:51)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法律效力一样,从法律纵向来说都属于国家法律。
招标投标法为招标投标活动基本法律(一般规定),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为特殊规定。其实两法应该是互为一般与特殊规定。即使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也不代表就完全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也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预算法有关规定编制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合同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等。财政部门也依然要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完全脱离政府采购法,没有了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两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或招标投标法体系未提及但政府采购法体系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体系执行。
对于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仅规定了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比例、退还时间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其余并未提及,而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书面通知要求退回保证金的,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为一般规定(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这条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时适用于该条规定。
作者: 风筝与风    时间: 2016-6-29 13:33
应该退回
作者: ooo    时间: 2016-7-4 17:49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法律效力一样,从法律纵向来说都属于国家法律。
招标投标法为招标投标活动基本法律(一般规定),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为特殊规定。其实两法应该是互为一般与特殊规定。即使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也不代表就完全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也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预算法有关规定编制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合同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等。财政部门也依然要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完全脱离政府采购法,没有了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两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或招标投标法体系未提及但政府采购法体系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体系执行。
对于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仅规定了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比例、退还时间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其余并未提及,而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书面通知要求退回保证金的,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为一般规定(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这条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时适用于该条规定。
.......

招投标法第2条必须和第1、3条结合起来理解才行,招投标法其实仅仅适用于主要政府投资\\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工程相关招投标。

不然个人修个别墅做EPC招标、企业采购招标等等也归招投标法管,显然是很荒唐的。

这个项目是货物采购,完全无关招投标法。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4 18:03
标题: 回 ooo 的帖子
ooo:招投标法第2条必须和第1、3条结合起来理解才行,招投标法其实仅仅适用于主要政府投资\\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工程相关招投标。

不然个人修个别墅做EPC招标、企业采购招标等等也归招投标法管,显然是很荒唐的。
....... (2016-07-04 17:49)
建议看看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三条指的是强制招标,也就是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这也是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为何有一部分条款是仅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如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20日,中标候选人公示不少于三日。而更多的则是一般规定,即不限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明确中国境内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于本法,包括强制招标和强制招标之外的自愿招标项目,将这两条对立起来才是荒唐,企业自主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之外,发包人自愿招标项目)确实,只要进行招标的就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但不适用于标法体系中仅限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定,比如可以不公示中标候选人,也可以不确定第一名为中标人。招标投标法主要用于调整工程招标,但并非仅限于工程招标。
至于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当然适用于标法体系中的一般规定,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二者不一致的以政府采购规定为准,您可以看看财政部18号令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上是照搬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中对于招标程序规定甚少,18号令征求意见稿不按照上位法进行修订,是通不过的,或者您再看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及其释义。两法并不是分割对立关系。另外您说的个人别墅招标,不属于招标投标法调整范围,因为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含自然人,如同政府采购法一样,首先采购人主体已经明确,国企或私企即使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也是当地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达到当地采购限额的项目,但因为主体不符合规定,依然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个人假设想采取招标方式,但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
作者: lankafwi    时间: 2016-7-11 21:26
该采购中心做法有失偏颇。例如某供应商在开标前48小时内获取了招标文件,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参加投标,即使发函告知采购中心,那也超过了采购中心规定的时限。出现这种情况的可能性很大。采购中心该如何解释?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12 06:52
对,投标保证金变成了“保证投标金”!还不叫违法?!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12 06:55
就是这么一环扣一环,让潜在投标人不得不投标,来了几下子,很多潜在投标人就不得不放弃报名的机会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12 06:56
公平其次,关键是起到了变相威胁,达到最终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12 06:57
这个说法,中规中矩,挺在理的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12 07:00
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问题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12 07:01
霸王条款,你怎么和他说理?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7-12 15:34
现在国家都提倡由银行出保函了……与国家提倡的创新相反,他们的做法仍旧是官老爷的做法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7-13 08:55
标题: 回 ooo 的帖子
ooo:如果你认为是民法问题,也就认同了这不属于特别法范畴,而应该由一般法处理?

这条款本意并非要不当得利,而是这种情况多次发生,给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和其它供应商造成了损失,如果只有两家,很多情况就可以不开标,不需要采购人安排人员,不用抽专家。

....... (2016-06-23 16:19) 
潜在投标人有投标的权利,也有不投标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该在投标文件截止前提交就是有效的。一些招标人或中心规定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提前,有违公平的法治精神,实质上是霸王条款,是强势思想在作怪。这样操作也会给“有想法的人”提供机会,提前截止,早早的就知道投标人的个数或具体有哪些投标人了。同时也限制了投标人投标战术的运用。
再就是投标人不投标给招标人造成了什么损失,怕损失你别招标啊!哪有这样的理论!完全站在自己的角度看问题!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7-13 09:43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潜在投标人有投标的权利,也有不投标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该在投标文件截止前提交就是有效的。一些招标人或中心规定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提前,有违公平的法治精神,实质上是霸王条款,是强势思想在作怪。这样操作也会给“有想法的人”提供机会,提前截止,早 .. (2016-07-13 08:55) 
道理没错,但是不符合实际。无论是电汇还是支票都有一个入账时间或长或短。投标人截止时间前提交但不能确保保证金在截止时间前到账。设置一个提前时间保障保证金到账,既可以加强对投标人的约束,也可以防止投标人因未到账而被否决。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