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规定似乎没有法律依据,我们一般对于缴纳了投标保证金但未参加投标的与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
:
要回保证金的机会应该很大。保证金是从投标截止后开始生效,是招标人保护自身利益,对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可以遵守招标文件(要约邀请)的一种约束。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要约)还未生效,保证金应属于投标人的合法财产(不受限制),招标人的此条款应该无效。
ooo:“缴纳了保证金又不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时间48小时面通知采购中心,否则不退换保证金” ——这一条内容算作传统意义投标保证金之外的要求行不行?
或者说违法不? (2016-06-22 16:07)
ooo:按特别法:采购法和条例规定应在中标后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但这种情况属于特别法规定之外适用一般法的情况。
....... (2016-06-22 12:04)
wanderfig:不管别人有没有异议,首选这么规定是违法的,文件有问题;
另外,招标文件肯定要求投标人提前递交保证金了,不然,投标人不可能做到48小时前告诉你来不来投标的。
(2016-06-22 20:11)
wbtsx:首先:招标文件存在违法条款,是否参与投标时投标人的权利,不投标也未告知就扣保证金违反法律。即使投标人不提出其违法事实依然存在。
其次:报名了,也交了保证金了,若果一定来岂不是便于不法之人操纵吗?也有嫌疑。
....... (2016-06-22 17:55)
aaxx:招标法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8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 (2016-06-23 09:02)
不管别人有没有异议,首选这么规定是违法的,文件有问题;
另外,招标文件肯定要求投标人提前递交保证金了,不然,投标人不可能做到48小时前告诉你来不来投标的。
招标法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8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
这是民法规范的问题,找个民法律师起诉,不是不当得利也是显失公平。
ooo:
如果你认为是民法问题,也就认同了这不属于特别法范畴,而应该由一般法处理?
这条款本意并非要不当得利,而是这种情况多次发生,给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和其它供应商造成了损失,如果只有两家,很多情况就可以不开标,不需要采购人安排人员,不用抽专家。
.......
aaxx:招标法条例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18号令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 (2016-06-23 09:02)
gudongyisheng:楼主所提案例为政府采购,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 (2016-06-24 15:50)
ooo:按特别法:采购法和条例规定应在中标后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但这种情况属于特别法规定之外适用一般法的情况。
....... (2016-06-22 12:04)
哟切客闹: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
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国境内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法以及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所以政府采购货物 .. (2016-06-24 16:01)
政府采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
依据为招标投标法第二条,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法。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中国境内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法以及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
所以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同时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一般规定,如两法对同一事项不一致或标法体系未涉及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为准执行。详见立法法关于一般规定及特别规定的条文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gudongyisheng:楼主所提案例为采购中心发出的招标文件,由此判断该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投标保证金已做出相应的规定。 (2016-06-24 16:11)
ooo:采购法中有相应条款规定的肯定首先适用采购法这个特别法
招投标法不是采购法的上位法,这种情况下可以说跟招投标法和其条例一点关系都没有
....... (2016-06-29 11:51)
哟切客闹:
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法律效力一样,从法律纵向来说都属于国家法律。
招标投标法为招标投标活动基本法律(一般规定),政府采购法对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规定为特殊规定。其实两法应该是互为一般与特殊规定。即使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适用于招标投标法,也不代表就完全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的也需要按照政府采购法以及预算法有关规定编制采购预算,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合同管理以及国库集中支付等等。财政部门也依然要对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的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完全脱离政府采购法,没有了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如何支付工程价款。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两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或招标投标法体系未提及但政府采购法体系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政府采购法体系执行。
对于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仅规定了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比例、退还时间以及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投标无效。其余并未提及,而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书面通知要求退回保证金的,标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规定,为一般规定(且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关于这条没有特别规定),因此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招标时适用于该条规定。
.......
ooo:招投标法第2条必须和第1、3条结合起来理解才行,招投标法其实仅仅适用于主要政府投资\\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相关的工程相关招投标。
不然个人修个别墅做EPC招标、企业采购招标等等也归招投标法管,显然是很荒唐的。
....... (2016-07-04 17:49)
ooo:如果你认为是民法问题,也就认同了这不属于特别法范畴,而应该由一般法处理?
这条款本意并非要不当得利,而是这种情况多次发生,给采购人、采购中心、评标专家和其它供应商造成了损失,如果只有两家,很多情况就可以不开标,不需要采购人安排人员,不用抽专家。
....... (2016-06-23 16:19)
shaoguangfeng:潜在投标人有投标的权利,也有不投标的权利。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应该在投标文件截止前提交就是有效的。一些招标人或中心规定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提前,有违公平的法治精神,实质上是霸王条款,是强势思想在作怪。这样操作也会给“有想法的人”提供机会,提前截止,早 .. (2016-07-13 08:55)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