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分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如何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高峰    时间: 2016-6-27 11:35
标题: 分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如何认定
分公司的资质和业绩如何认定
■ 傅耀
案例回放■■■
2015年8月21日,我中心就某行政事业单位网络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了政府采购。本项目共有4家单位投标,其中A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A分公司”)以分公司身份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A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明确“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负责后续签订合同的工作”。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如下判定:1.A分公司具有其总公司的授权,故接受其使用总公司资质,认定A分公司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资格要求;2.考虑到本项目最终签订合同及后续实施单位为A分公司,故业绩认定应以A分公司的业绩为准,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的业绩不予认定加分。
案例分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分公司参与投标采购的法律依据及如何判定其资质、业绩。关于评标委员会的上述两个判定,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
一、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授权书,一方面证明总公司知悉本次招标内容以及其分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的行为,也体现了总公司为A分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承诺。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A分公司具备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另一方面,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也体现了总公司允许A分公司使用其资质,并对其投标过程提供技术支持的意愿。因此,A分公司满足本次招标的实质性资格要求。
根据以上两点,评标委员会对A分公司投标有效性的判断是合理合法的。但评标委员会也建议A分公司在以后的投标中,对总公司的授权书进行完善,明确总公司是否同意分公司使用其资质的意见。
二、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授权书同时明确,“分公司代表总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并负责后续签订合同的工作”。针对授权书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对A分公司进行了询标。A分公司明确表示本项目的合同签订单位及后期实施单位均为A分公司,总公司仅负责资质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不涉及项目具体实施。评标委员会认为,根据授权书的内容及询标情况,可以认定本项目投标人(投标主体)为A分公司,而招标文件中实施能力的加分是针对投标人设置的,故A分公司提供的总公司业绩不予认定加分。若A分公司仅代表总公司进行投标,项目后期签订合同及实施均由总公司负责,对于总公司的业绩则应认定加分。
上述案例为今后的招评标工作提供了借鉴:第一,分公司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供由总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授权书中应明确分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所能代表总公司行使的权利、义务及相关资质的使用。第二,在评分过程中,是以分公司实施能力为准还是以总公司实施能力为准,应根据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授权范围进行判定。若总公司仅授权分公司进行投标,项目由总公司负责实施,则应以总公司实施能力为准;反之,应以分公司实施能力为准。
法律链接■■■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
(作者单位:天津市政府采购中心)




本报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LI 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 581期第4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6-29 11:28
资质的作用在于审查该企业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项目。而不是简单授权使用,难道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使用资质,分公司就具有相应的条件、能力了吗?
作者: 风筝与风    时间: 2016-6-29 11:56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资质的作用在于审查该企业是否可以承担相应的项目。而不是简单授权使用,难道总公司授权分公司使用资质,分公司就具有相应的条件、能力了吗? (2016-06-29 11:28) 
[s:125]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6-29 14:54
无法苟同案例分析过程,特别:
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解释,A分公司具备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
呵呵,怎么能得出这个结论,无法理解。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政采法》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民法通则》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
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
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问题老生常谈,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去投标,总公司授权,分公司的角色到底是什么?是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么?分公司的营业执照上面写的是:负责人,不是:法定代表人。

作者: wjs300    时间: 2016-6-29 15:24
3楼分析得正确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6-29 18:47
同意,分公司不是子公司,应该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作者: aaxx    时间: 2016-6-30 09:54
估计又是那些电信,联通等公司,这个问题扯得头都大了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6-30 16:22
有些特殊行业,例如银行、保险,也不能一概否定分公司不能投标。
作者: 79long    时间: 2016-6-30 16:40
在工商局注册,依法成立的分公司,达到相关部门的备案要求。是代表总公司在执业,没啥不能干的!
作者: 79long    时间: 2016-6-30 16:47
[s:69][s:69]所有省份都有打击分支机构和挂靠资质的规定!所以没被打击掉的就是合法。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7-1 10:08
标题: 回 79long 的帖子
79long:在工商局注册,依法成立的分公司,达到相关部门的备案要求。是代表总公司在执业,没啥不能干的! (2016-06-30 16:40) 
以总公司的名义投标,代表总公司干活没问题,但是以自己的名义投标,借用总公司的资质这就问题大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