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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递交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1 10:45
标题: 递交投标文件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是否合法?
有的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时,需另行出示法人授权书、及本人身份证法人授权书、身份证与递交投标文件人员不是同一人的,将被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为以下3种,不包括上述情形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并且实际招标中还存在邮寄送达的情形,


个人理解,招标文件以上规定不合法,不知是否正确,欢迎大家讨论。
作者: 79long    时间: 2016-7-1 10:59
我觉得要求授权书是很正常的,因为投标是以法人的名义。还有你说的人员不符,你授权给张三让李四去办,你看谁会搭理你。一般来说脑子没坏掉肯定不会理你的,办理的人并不是被授权的人,出了问题谁担啊!你说是这个理吧!话粗理不粗![s:43]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1 11:20
接收投标文件,密封好,有公司盖章,能出什么问题呢,
按规定,接收投标文件,将情况记载清楚就可以了吧,
而且如此规定,是否排除了邮寄投标文件?

只是讨论递交投标文件环节,不包括参加开标会议
作者: 高峰    时间: 2016-7-1 11:48
标题: 回 siller 的帖子
siller:接收投标文件,密封好,有公司盖章,能出什么问题呢,
按规定,接收投标文件,将情况记载清楚就可以了吧,
而且如此规定,是否排除了邮寄投标文件?

只是讨论递交投标文件环节,不包括参加开标会议
....... (2016-07-01 11:20) 
        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事业、企业和第三者单位之间办理业务,都会要求提供相应的授权委托书的。这个要求,没有什么不合理的法律依据。
        向作者所说,投标单位递交投标文件,在检验标书密封的环节,标书密封有问题,哪个人来明确投标单位的意思呢?投标环节是环环相扣的,不能够分区间对待啊 。
        看这意思,作者应该是投标方吧。呵呵!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1 12:30
由于现实投标中,投标人都是被剥夺了邮寄标书的权力,必须现场来人递交投标文件,实在是劳民伤财。这种落后的观念需要被电子开标评标制度替代和彻底解决!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7-1 12:40
法人授权书、身份证与递交投标文件人员不是同一人的,将被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从采购方角度来说,主要是为了防止挂靠,这个还好,有些时候还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否则无效标处理。楼上说法我很赞成, 可能很多人都不知道,投标文件其实是可以邮寄的,投标人是可以不参加开标现场的。《招标投标法》原文: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邀请投标人参加是招标人的一种义务,投标人是否参加是自身的一种权利,现在搞颠倒过来了,来参加投标是投标人的义务,不参加废你标反而成了招标人的一种权利。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7-1 13:08
标题: 回 siller 的帖子
siller:接收投标文件,密封好,有公司盖章,能出什么问题呢,
按规定,接收投标文件,将情况记载清楚就可以了吧,
而且如此规定,是否排除了邮寄投标文件?

只是讨论递交投标文件环节,不包括参加开标会议
....... (2016-07-01 11:20)
送达有两种:
寄达:此时采购人会签收,若已损坏,会拒收并通知寄件人。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送达:若没有密封好,会被拒收。若没有授权书和身份证,如何退回?最后采购人说退了,送件人(也可能是被授权人,但未带身份证和授权书)说没有,那就麻烦了。经过路途,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出现。楼上不能武断地说“能出什么问题”。必须按照规则来履行程序,而不是按照推测来履行程序。
有一个美国同行,寄书给我,我一直没有收到,但对方说早已寄出一个月。三个月后,我收到了,仔细一看,对方没有把地址写错,但是上面盖有一个英文的章,翻译成中文就是:这本书被寄到了新几内亚。也就是说,这本书从西半球到了南半球,最终才到中国。所以一切皆有可能。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4 15:20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送达有两种:
寄达:此时采购人会签收,若已损坏,会拒收并通知寄件人。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送达:若没有密封好,会被拒收。若没有授权书和身份证,如何退回?最后采购人说退了,送件人(也可能是被授权人,但未带身份证和授权书)说没有,那就麻烦了。经过路途,什么情况都有 .. (2016-07-01 13:08) 
现场送达时,密封不符合要求、逾期送达、未通过预审的,招标人可以不签收啊,不签收,何来退回一说?

邮寄送达、现场送达投标文件,只要符合法律、招标文件规定,送达人有没有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对投标文件的真伪有影响吗?对招投标工作有何影响呢?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在投标文件上签字盖章,在法律上即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另:我是招标方。

发起这个话题讨论,是觉得招标工作中很多该严格遵守的规定没有遵守,而一些没有法律依据,加重投标人负担的规定反而被认为理所当然。

以上为个人意见。
作者: iceraining    时间: 2016-7-13 13:21
一般情况下,如无特殊规定,只要确认投标文件密封完好,按时送达,采用资格预审的通过了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均可,不一定非要授权人递交投标文件,毕竟投标文件中有授权函,和授权人签字,对投标人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但是,如果招标文件中要求“法人授权书、身份证和递交投标文件人员不是同一人的,将被拒绝接受投标文件”,而投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澄清要求或异议,当视为默认接受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就可以据此办理。
该要求不一定充分合理,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或澄清要求且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就表示接受了要约邀请中的内容。
至于是否合法,那就上升到更高的层次了,但法律并无明文禁止这类要求,个人认为并不违法。但一旦招标文件有此规定,投标人接受此条款,如果不按照此办理反而违法了。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7-13 13:58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由于现实投标中,投标人都是被剥夺了邮寄标书的权力,必须现场来人递交投标文件,实在是劳民伤财。这种落后的观念需要被电子开标评标制度替代和彻底解决! (2016-07-01 12:30)
实行电子招投标后这个问题就没有了,但电子招投标推行太慢了,多少年了,没几个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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