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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路工程批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用公路标准版本还是采购文件本做 [打印本页]

作者: 泡言泡语    时间: 2016-7-4 11:30
标题: 公路工程批竞争性谈判招标文件用公路标准版本还是采购文件本做
     发改委批了一批公路工程,招标方式用竞争性谈判,工程项目适用招标投标法,都没有竞争性谈判,只有公开、邀请、直接发包,现在批个竞争性谈判,公路招标文件又有标准版本文件。有人做过类似的吗,适用公路标准文件把评标办法改成竞争性谈判吗?
     比较着急,请各位大神指点。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7-4 12:13
"招标方式用竞争性谈判"应该是“采购方式用竞争性谈判”
招标投标法体系的采购方式只有公开、邀请、直接发包
按照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即按照政府采购法体系去操作(法律法规规章和你们当地的规定)
谈判文件中的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你还可以要求供应商的技术和(或)商务分必须达到75分,还可以要求第二轮的报价不得高于第一轮,以防串通。最终,合格的供应商中,谁的价格低谁作为成交供应商,详见《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第一章。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4 12:31
标题: 回 liuhaisang 的帖子
liuhaisang:"招标方式用竞争性谈判"应该是“采购方式用竞争性谈判”
招标投标法体系的采购方式只有公开、邀请、直接发包
按照政府采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开展,即按照政府采购法体系去操作(法律法规规章和你们当地的规定)
谈判文件中的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你还可以 .. (2016-07-04 12:13)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不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完全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而竞争性谈判这种采购方式是不涉及评分的,具体程序可以详见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还有财政部74号令规定的程序进行,最后以质量和服务均实质性满足采购文件得要求,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另外要求最后报价不得超出首次报价,个人不大赞成,首先没有法律依据,只要不超出采购预算即可。其次根据竞争性谈判的原则以及目的,是要通过与各供应商单独的谈判评审确定最终的采购需求,可能根据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内容进行取长补短、优化调整,因此规定谈判小组经采购人代表同意可以在谈判时实质性变更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其他内容不得变更。从而达到尽可能的优化完善采购需求。因为采购需求可能因为谈判而发生变化,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供应商的报价策略以及实际成本,所以个人不大赞成规定最后报价不得超出首次报价,这不代表没有竞争。当然如果项目开始前代理机构已经知或者在以往的项目中,谈判过程都不是重点,对于优化调整采购需求也没有任何帮助,重点在于最后报价环节的,可能这样规定更实际一点,不过这也不符合竞争性谈判这一采购方式的目的,也无法体现其优点。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7-5 13:08
竞争性谈判的打分不是为了成交供应商的排序,而是为了确定其报价能否作为有效报价。这里遇到技术商务分达不到75分而谈判失败的情况。
根据新的规定,采购预算必须告知参与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也可以在最后报价之前退出谈判而不被没收保证金,所以为了防止串标,规定采购内容没有变化的情况下,二次报价不得超过第一次报价,这也是为了节约纳税人的钱。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谈判时,有的评委没有把前一家的报价文件收好就开始下一家的谈判,代理也没有提醒……有的代理机构场所很小,供应商基本上是在一间房间……
现在代理机构放开了,更加参差不齐了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6 07:58
确实如此,竞争性谈判变成了最低价中标的简化版,不过大部分就是假竞谈罢了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6 09:15
发改委批公路工程发包方式用竞争性谈判,属于政府采购方式的一种,发改委批复的前提是建设单位或委托的咨询机构编制的申请文件,从介绍的情况来看,估计当地有同类的规定,或采购人有这方面的希冀,建议先与建设单位的负责人协调,不要把采购的主要目的搞拧巴了,呵呵。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7-6 09:19
标题: 回 曹锦江 的帖子
曹锦江:确实如此,竞争性谈判变成了最低价中标的简化版,不过大部分就是假竞谈罢了 (2016-07-06 07:58) 
在网友们碰到困难时,不仅是现实中问题寻求理论方面的解决途径,建议多一些鼓励、“温暖”,少发“牢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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