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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非国“有住宅项目”不用招投标了,直接与承包方签合同——上海浦东新区招投标新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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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首批招标师
时间:
2016-7-4 19:06
标题:
非国“有住宅项目”不用招投标了,直接与承包方签合同——上海浦东新区招投标新政解
非国“有住宅项目”不用招投标了,直接与承包方签
合同——上海浦东新区招投标新政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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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6-7-4 20:23
“非国有住宅项目”不用招投标了,直接与承包方签合同——上海浦东新区招投标新政解读
原创 2016-07-04
茅洪斌 e造价网
文 / 茅洪斌
栏目 / 我是造价人
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招投标监管方式的通知》(浦建委建管[2016]23号)文件,是为了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和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发挥浦东新区建筑业综合改革示范区的引领作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框架内和原有的招投标监管方式基础上作适当调整,本通知适用范围是浦东新区管辖范围内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和招投标活动。即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其他地区的招投标办法不在此次通知范围内,仍按原规定执行。
一、国有资金不是财政性资金
国有资金与财政性资金不是一个概念。
国有资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国家发债或贷款所筹集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
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的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简而言之:国有资金是国有企事业的资金,财政性资金是财政拨款。区别是国有资金可灵活使用,而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举例:国有企业投资一个商业项目属于国有资金投资,地方政府投资兴建一所公办小学属于财政性资金投资。
二、国有资金控股投资项目自行选择是否进场进行招投标活动,允许场外交易
国有资金投资和控股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公开招标,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新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国有资金控股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场招标,允许场外交易。招标人自行安排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场所,对招投标地点不再作强制规定,这是此次通知的核心要点。
进行场外招投标不等于取消招投标,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的规定未变。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当然招标人也可以选择进场招标。如果是进场招标,则按现行的原有规定实施。
三、不进场招标符合以下要求:
(1)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招标条件后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包括自行选择开、评标场所,其中招标登记、招标公告发布、专家抽取、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工作,应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信息系统进行。注:场外交易也要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信息系统进行。只是招标地址变了,其他基本没变。
(2)招标人应当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招标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注:不得肢解招标和专业发包。这条可执行性差,成为一纸空文。
(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推荐名单,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单位,并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注:由评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确定中标单位,操作空间大。
(4)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管部门。报送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已盖章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已盖章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附件;
4)招标人已盖章的《中标通知书》;
5)其他资料。
四、如何减少招投标中腐败
如果对国有资金投资和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的投标人限定为国有企业,那么即使有腐败也是肥水不流外人田,而国有与民营不同所有制之间的交易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当然这是不公平的,是对民营企业的排斥和歧视,《招标投标法》也不允许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有了法律不能阻止违法,有人仍然会铤而走险。招标投标法形同虚设,或让不合法的有了合法的外衣,已违背《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
中国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可以说是黑幕重重,充满了潜规则,已成为一大顽症,好像成为世界性难题,如指定投标人中标、串标、围标、陪标等现象比比皆是。
招投标的意义是进行充分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招投标活动不管有多少严刑峻法,仍不能避免暗箱操作。有的投标人也看得很清楚,都识趣而无奈地放弃,其实,如果有更多的无畏的“搅局者”参与,那么,内幕交易就很有可能不能得逞。
五、非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可不采用招标发包
“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发包,由发包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采用招标发包的,按照现行规定实施。”
民营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可以不采用招标发包,就是说企业可以不经招投标程序直接与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给谁做和出多少价等市场行为谁也管不着。
不采用招标发包也不等于政府就什么也不管了,还是对之作出规定、需要备案和提供资料。
不采用招标发包的符合以下条件:
(1)发包人决定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不进行招标发包的,由发包人自行选择确定承包单位;
(2)发包人应当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对发包和承包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包人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和合同信息报送手续。
非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当然由投资人自由选择,是否需要招投标视情况而定,为了选择到更好的承包商笔者仍建议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特别是上市公司的招投标活动更要规范透明公开,民营企事业上市后就是公众公司。
要做真的招投标而不是形式主义的招投标更不是假的招投标,不能以招投标之名行利益输送之实。
民营企业规模小项目少的时候,老板能掌控,或者老板能直接主导。但当企业规模大项目多的时候,鞭长莫及,老板其实是控制不了每个具体项目,而下面操作的人也会有私心和利益交换等腐败现象,所以,应该采用招标发包,但可以做得更务实简洁些更有针对性。
六、招标新规的影响
放开国有资金投资和控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场地限制允许场外招投标是否意味监管难度更大,监管成本更高,或者干脆放松其监管?场外交易在监管视野之外是不是更肆无忌惮?这些有待验证,反正监管的作用和意义也十分有限。场内招投标尚且腐败丛生更何况场外?其实,现在的招投标办法不管是场内还是场外都不能从根本杜绝腐败,还不如干脆放开。
当然,一些从事招投标代理咨询的公司的业务量可能会受到影响,非国有投资的建设项目这块的招投标业务会减少。
以下为:关于进一步改革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招投标监管方式的通知 [浦建委建管(2016)23号] 原文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6-7-4 20:25
将国有资金和财政资金分开对待并加以简化是一个改进。
作者:
bw070
时间:
2016-7-4 22:19
对招标代理不是好消息[s:90]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5 1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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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6-7-5 10:5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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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7-5 10:59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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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我狗尾续貂,补上原图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5 11:13
关于进一步改革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
发包和招投标监管方式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和浦东综合配套改革,发挥浦东新区建筑业综合改革示范区的引领作用,根据住建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决定在自贸试验区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发包和招投标监管方式基础上,进一步改革浦东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招投标监管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浦东新区管辖范围内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包和招标投标活动。
二、分类改革
(一)非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发包,由发包人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发包。
1、不采用招标发包的,按以下要求实施:
(1)发包人决定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不进行招标发包的,由发包人自行选择确定承包单位;
(2)发包人应当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对发包和承包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发包人确定承包单位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直接发包备案和合同信息报送手续。
2、采用招标发包的,按照现行规定实施。
(二)国有资金控股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公开招标,由招标人自行确定是否进入新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1、招标人选择不进入新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按以下要求实施:
(1)招标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具备相应招标条件后自行组织招投标活动,包括自行选择开、评标场所,其中招标登记、招标公告发布、专家抽取、中标候选人公示等工作,应通过上海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提供的统一信息系统进行。
(2)招标人应当将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通过招标投标活动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招标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设计、勘察、施工、监理业务肢解成若干部分招标发包。招标活动不得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投标。
(3)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推荐名单,招标人依法确定中标单位,并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
(4)招标完成后,招标人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管部门。报送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已盖章的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3)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已盖章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及附件;
4)招标人已盖章的《中标通知书》;
5)其他资料。
(5)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按规定进行合同信息报送。
2、招标人选择进入新区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投标活动按照现行规定实施。
三、提前启动设计、勘察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认为具备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勘察招标条件的,可在土地招拍挂、项目立项或项目报建前提前启动设计、勘察招投标活动。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依据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条件,明确承担提前招标的风险和中标单位已开展工作的合理补偿。
提前启动设计、勘察招投标活动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并完成项目报建手续后,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资料报送招投标监管部门。
四、异议和投诉处理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人收到异议后应当及时作出答复。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有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并决定受理的,招投标活动的相关责任人应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投诉事项的调查取证工作。
五、附则
本项改革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2016年7月1日前已办理招标登记的项目按现行规定实施。原浦建委建管〔2015〕34号文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6年6月15日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7-6 16:29
一、非国有项目大多是邀请招标,其基本上也是走走形式,没有太大的意义。允许非国有项目直接发包应该是方向。
二、上海并未进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整合。因此,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还应属于建交委。而进入统一交易场所进行集中交易是加强事中监管的一个重要方式,允许不进入统一的交易场所表明其要放松事中监管。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7-6 16:31
标题:
回 heluhua 的帖子
heluhua
:
将国有资金和财政资金分开对待并加以简化是一个改进。
(2016-07-04 20:25)
我想更多的原因可能在于财政性资金项目财政局也需要进行监管,不是建交委自己说了算。
作者:
fanxjking
时间:
2016-7-7 09:21
整个江苏早就执行了,非国有项目,有业主自主选择,钱不是国有,操啥心呢
作者:
siller
时间:
2016-7-7 09:54
违反法律的规定啊,
住宅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关系公众安全的项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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