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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再沉迷于权力的自恋【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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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7-5 23:01
标题:
勿再沉迷于权力的自恋【转】
勿再沉迷于权力的自恋
栏目: 实务操作(探讨),政采要闻,电子报 时间:2016-07-04 20:11:10 发布:管理员
【摘要】
勿再沉迷于权力的自恋
■ 沈德能
6月13日,国务院发文取消招标师等47项职业资格认证和许可事项,在招标采购界引起强烈反响。根据《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招标师是在2015年才由职业水平考试改为职业资格考试的,2016年即被取消,有人叫好,有人批评,有人无奈,有人不甘,出现了各种似是而非的“解读”。对这些“解读”,笔者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招标师职业资格作为行政许可的门槛虽然取消了,但招标师职业资格还有法律依据(即《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不会消失,该资格将由行业协会管理。
言外之意是,招标师职业资格将由行政许可改为行业许可,仍是招标采购行业的入门资格。
在笔者看来,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是招标采购行业简政放权,进一步转变职能,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措施。改革往往先颁发一个行政命令,随后废止或修改与之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如,2013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煤炭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取消煤炭生产许可证核发的改革措施实行后,专门规范煤炭生产许可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已不存在,予以废止。同时,相应修改了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4部行政法规中有关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定。2016年3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66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通过修改29部行政法规,取消了物业管理师注册执业资格认定等45项有关生产经营活动许可、资质资格认定核准;通过修改18部行政法规,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等29项审批项目的审批权,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下放到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可以预见,《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将被废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也会随之被修改。“招标师职业资格不会消失,将由行业协会管理”的想法将会落空。
第二种观点认为,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只是取消了招标从业人员的入门行政许可,招标师职业资格将改为水平类资格,仍是进入招标采购行业的金牌资格。
持这一观点的人仍然沉迷于权力的自恋之中,没有体会到国务院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的真正用意,仍想通过权力干预市场,从中受益。
应当注意,在这批被取消的4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中,就包含着水平类认定的职业资格——采购师。而早在今年1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5号),其中明确,取消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认定的物流师和采购师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笔者认为,在取消准入类招标师职业资格、取消水平评价类采购师资格(包含行政机关认定和行业协会认定)后,如果把招标师职业资格作为水平评价类资格交由行业协会设定和管理,与“简政放权,释放市场活力,激发社会创造力,扩大就业”的改革反向而行,实在有些不合时宜。
第三种观点认为,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把招标采购行业的准入和水平评价交由市场,市场主体(采购人或代理机构等)将行业协会的证书作为就业市场的敲门砖,没有行业协会的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不能进入招标采购行业。
且不说行业协会无权强制要求市场主体以某个证书作为从业者进入该行业的“通行证”,即使是市场主体,也不能把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证书作为从业人员进入行业的前提条件,否则就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招标师职业资格取消后,即使行业协会仍然通过培训、考试,给从业人员颁发类似证书,此类证书也不能作为从业人员进入行业的资格条件。取消招标师职业资格的目的之一就是扩大就业,如果取消之后,行业协会再把招标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进入招标采购行业的前提条件,取消就毫无意义。
客观地说,招标采购本身没有太多技术含量,更多的是事务性工作。特别是在招标评标电子化、标准化、模块化操作的今天,从业人员熟悉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流程后,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自然熟能生巧。笔者不否认,招标采购从业人员需要基本的专业知识、技能和操作水平,需要进行上岗培训、定期培训考核、继续教育等。但在取消招标师资格后,这些培训、考核和教育不应具有强制性和垄断性,更不应简单地以某个证书来代替。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必然会主动或被迫要求自己的从业人员参加培训、考核和教育,而从业人员为了更好地立足于业界,也会主动或被迫提升自己,否则将被淘汰。
那么,如何提高招标采购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笔者认为,一是通过市场竞争,促使从业人员积极自觉地学习、思考、总结、积累;二是建立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倒逼其提高操作水平;三是监管部门加强对招标采购项目事中事后的随机抽查,严肃查处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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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584期第4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3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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