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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专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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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7-7 10:16
标题:
关于竞争性磋商项目评审专家问题
关于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
评审专家
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加入供应商库。财政部门不得对供应商申请入库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供应商库进行地区和行业封锁。
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
评审专家
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
评审专家
人数不得少于
磋商
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
竞争性磋商
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
评审专家
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提问:我没有参与过竞争性磋商项目,所以请问以上的评审专家是同一拨人吗?如果是,通过推理,那岂不是在发布公告或发出邀请函之前就已抽取确定评审专家了?针对专家保密性问题该如何解决?
作者:
jiayw
时间:
2016-7-7 10:42
这方面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
1、可以是同一拨人,也可以不是,没有文件规定。
2、对。使用专家和采购人推荐方式来获得供应商,就是在发出邀请函之前,抽取评审专家。
3、抽取同一波专家肯定有他自身的好处,(1)基于信任专家的角度,(2)同一采购评审,专家出席两次,挣两份评审费,自己想双方是怎样的吧。。。。。
作者:
南在南方
时间:
2016-7-7 10:52
我觉得应该不可以是同一批专家,类似参与论证的专家,不能参与评标一样。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7-7 12:31
从实际操作上应该是一拨人。否则得抽取2次评审专家,似乎有瑕疵。
专家推荐意见和名单是在成交公告中才公布。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6-7-7 17:31
74号令答记者问解释:采取公告邀请和书面推荐方式作为供应商来源的,专家最少来两次,采取从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作为供应商来源的,专家最少来一次。
实操中公告方式专家也只来一次,符合条件且有意购买采购文件的的供应商均可以购买采购文件,磋商前专家签字确认采购文件,然后专家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合格的进行磋商。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7-11 15:10
这一点和竞争性谈判一样
作者:
lankafwi
时间:
2016-7-11 20:48
磋商方式的确不错,只是我对供应商可以撤回磋商文件,同时必须退还其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很费解!
作者:
南在南方
时间:
2016-7-13 08:48
标题:
回 lankafwi 的帖子
lankafwi
:
磋商方式的确不错,只是我对供应商可以撤回磋商文件,同时必须退还其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很费解!
(2016-07-11 20:48)
因为磋商可以对技术部分,现场修改,修改后肯定有供应商不一定能胜任这个工作了,所以规定可以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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