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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只有质疑才是重新评审的前提 [打印本页]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7-8 09:10
标题: 只有质疑才是重新评审的前提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京财采投(2016)第3号
日期:2016-07-06


    投诉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
    委托代理人:樊雪飞
    职业: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业务经理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
    联系方式:15110098258
     
    被投诉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玉林西路45号腾飞大厦
    委托代理人:吴晓宇
    职业: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工作人员
    住址:北京市丰台区玉林西路45号腾飞大厦
    联系方式:83916721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委托代理人:谢文斌
    职业:北京市公安局工作人员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
    联系方式:65223229
     
    2016年4月15日,我局受理了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提交的关于“北京市公安局808工程智能化系统项目机房子系统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诉。受理后,我们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对北京市公安局808工程智能化系统项目机房子系统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建议该项目废标重招的说法不予认可,要求撤销被投诉人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做出的《北京市公安局808工程智能化系统项目机房子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公告》,对投诉过程中发现的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或者相关供应商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被投诉人称:2015年8月21日,被投诉人与北京市公安局(以下简称采购人)就本项目签署了北京市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正式启动本项目招标工作。2015年11月27日,在政府采购相关网站发布了招标公告。2016年3月4日,进行了开评标,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综合打分排名第一。2016年3月11日,发布了中标公告。2016年3月15日,本项目投标供应商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2016年3月18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成员针对质疑事项对质疑人投标文件进行了复议。2016年3月24日,向质疑人代表当面递交了质疑答复函。2016年3月25日,发布了本项目废标公告。2016年3月28日,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2016年4月1日,向投诉人代表当面递交了质疑答复函。
    采购人称:相关材料由被投诉人提供,采购人将积极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经调查查明:2015年11月27日,被投诉人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招标公告。2016年3月4日,进行了本项目开评标,共有5家投标商按规定投标。评审委员会对所有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后,认定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正本中第9项和第10项提供的制造厂家授权书和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均为复印件,据此判定其未提交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无效投标,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未进入评审打分阶段。评审委员会对其余4家投标商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建议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作为预中标供应商。2016年3月11日,在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北京市财政局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本项目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2016年3月15日,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提出制造厂家授权书、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在投标文件第三册第1722页至第1741页,要求重新核查。2016年3月18日,被投诉人组织原评审委员会成员针对质疑事项对质疑人投标文件进行了复核。经认真核对,发现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的制造厂家授权书、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放置在投标文件第21项的位置。因此,其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属有效。质疑人投标报价最低,如果质疑人的投标文件进入综合评审,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和其他评分项横向比较的得分将会发生变化,导致原评审结果有失公正,评审委员会建议该项目废标重招。2016年3月24日,被投诉人向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代表当面递交了质疑答复函。2016年3月25日,被投诉人发布了本项目废标公告。2016年3月28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2016年4月1日,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代表当面递交了质疑答复函。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废标公告、投标商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报告、评委评审意见(综合)、复议意见、开标评标过程的视听资料、质疑书、答复函、说明函、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
   1.在本案中,被投诉人收到书面质疑后,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进行复核。评审委员会认为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应属有效,建议该项目废标重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因此,被投诉人作出的北京市公安局808工程智能化系统项目机房子系统政府采购项目废标公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如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另案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5月25日


注意:这里用词也是 复议  复核。。。不会是重新评审。。。但是实质上是重新评审了。
重新评审只有在质疑时才能采用。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6-7-8 10:14
看了此案例我还是有些迷糊,请教各位老师:

1、复议后发现评审漏看,难道不应重新打分吗?为啥要废标?

2、废标的理由是否充分?  出现影响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废标,但评委的疏忽算违规行为吗?
作者: lynnlyh1    时间: 2016-7-8 10:4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

从文中描述来看,哪里有违法违规行为?这应该是属于评委会的疏忽、责任了吧,按道理,不是应该重新评标么,怎么会影响采购公正而进行废标呢?这样子给投标人带来的损失该谁来负责??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7-8 10:54
如果质疑人的投标文件进入综合评审,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得分和其他评分项横向比较的得分将会发生变化,导致原评审结果有失公正,评审委员会建议该项目废标重招。

如果质疑人加入评审,不影响最后中标结果,不会废标。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6-7-8 11:09
"导致原评审结果有失公正"和“评审委员会建议该项目废标重招”这两句之间还缺少必要的环节吧?

原评审结果错了可以改的,推荐中标人的排名也可以改。
作者: 青林    时间: 2016-7-8 11:2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条法司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对条例四十四条的解释:“...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政策功能价格计算错误等情形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
上述错误可以是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发现,或供应商依法提出质疑后发现,也可以是财政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释义定义了”重新评审“和”复核“的区别:以评审报告签署完成为界,评审未结束的为复核,评审结束后为重新评审。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8 12:03
嗯,一语中的,结果不一样的话,美化成“废标”,也是挺好的后手。
作者: 曹锦江    时间: 2016-7-8 12:05
标题: 回 青林 的帖子
青林:《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条法司 国务院法制办财金司)对条例四十四条的解释:“...评审结束后,当发现可能出现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政 .. (2016-07-08 11:24) 
评审结束的情形,一般都就是评委都闪了,所以实际操作中,只存在“重新评审”。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7-8 12:11
目前政府采购评标结束后质疑导致中标结果变更只有69号文最后一段的规定。其他的只能靠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走了。
条例的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8 12:17
标题: 回 金是盾 的帖子
金是盾:"导致原评审结果有失公正"和“评审委员会建议该项目废标重招”这两句之间还缺少必要的环节吧?

原评审结果错了可以改的,推荐中标人的排名也可以改。
 (2016-07-08 11:09) 
重新评审的目的也就是在于依法纠错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7-8 13:27
这件事,我其实奇怪的不是那些点,而是这个。: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提出制造厂家授权书、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在投标文件第三册第1722页至第1741页,要求重新核查。

质疑人是如何知道评委没有找到原件的??如何知道自己的被取消资格的原因的?

难道不应该查这件事吗?

如果我是代理机构,如果不是我泄露的信息,我可以直接回绝质疑。因为证据来源不合法。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7-8 16:13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这件事,我其实奇怪的不是那些点,而是这个。: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提出制造厂家授权书、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在投标文件第三册第1722页至第1741页,要求重新核查。

质疑人是如何知道评委没有找到原件的??如何知道自己的被取消资格的原因 .. (2016-07-08 13:27)
废标的核心即在于此,评审专家名单已经公开,在对其进行打分难以做到客观公正。而不在于中标结果是否改变,原评审结果有错误本身即是不公正的。难道因为中标结果不改变,就维持一个不公正的结果?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7-8 16:29
标题: 回 金是盾 的帖子
金是盾:看了此案例我还是有些迷糊,请教各位老师:

1、复议后发现评审漏看,难道不应重新打分吗?为啥要废标?

2、废标的理由是否充分?  出现影响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废标,但评委的疏忽算违规行为吗? (2016-07-08 10:14) 
评审专家名单已经公开,同时未对质疑人进行主观打分。此时单独对其打分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作者: 金是盾    时间: 2016-7-11 09:31
标题: 回 bob1511 的帖子
bob1511:评审专家名单已经公开,同时未对质疑人进行主观打分。此时单独对其打分难以做到客观公正。 (2016-07-08 16:29) 
1、是否有法规明确说明公示后再次评审时,专家名单如已公开就没有公正性了?专家被那一家找也只是猜测,还可以猜其它家也找了呀,都找了不就再平衡了?所以猜测可能性不能当证据用吧?。   2、要完全回避这一问题也有办法,比如重新抽专家来评审,不用废标吧?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7-11 14:15
标题: 回 金是盾 的帖子
金是盾:1、是否有法规明确说明公示后再次评审时,专家名单如已公开就没有公正性了?专家被那一家找也只是猜测,还可以猜其它家也找了呀,都找了不就再平衡了?所以猜测可能性不能当证据用吧?。   2、要完全回避这一问题也有办法,比如重新抽专家来评审,不用废标吧? (2016-07-11 09:31) 
        1、专家名单需要保密的意义就不多述了。主观打分可以体现专家评委个人的好恶,即使把其他可能违法的因素都排除,专家此时重新打分会不会因为该投标人质疑产生厌恶?又或者是害怕该投标人继续投诉而产生畏惧心理?这些只是猜测,但这些可能的因素是很难被排除的。
        2、重新抽取专家是个思路,但是原评委会已经建议废标,行政部门做出这个决定要背负一定的压力。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7-11 14:19
标题: 回 only1u 的帖子
only1u:这件事,我其实奇怪的不是那些点,而是这个。:

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出书面质疑,提出制造厂家授权书、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在投标文件第三册第1722页至第1741页,要求重新核查。

质疑人是如何知道评委没有找到原件的??如何知道自己的被取消资格的原因 .. (2016-07-08 13:27) 
把人家都定为无效标了难道不需要公示原因吗?中标公示公告不说明无效标的原因吗?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11 14:24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把人家都定为无效标了难道不需要公示原因吗?中标公示公告不说明无效标的原因吗? (2016-07-11 14:19) 
按照现有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19号令、18号令、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不含无效投标原因及评分情况,所以这些内容可以不公布。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7-11 15:31
标题: 回 shaoguangfeng 的帖子
shaoguangfeng:把人家都定为无效标了难道不需要公示原因吗?中标公示公告不说明无效标的原因吗? (2016-07-11 14:19) 
都不需要
作者: 高峰    时间: 2016-7-11 16:25
从楼主所发的案例来看:
      第一质疑人:“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正本中第9项和第10项提供的制造厂家授权书和制造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均为复印件,据此判定其未提交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属于无效投标”   。在招标文件中,代理机构没有《投标文件格式范本》吗 ?没有规定资格文件原件所在的位置吗?
    专家就需要看“北京中电兴发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位置放置资格原件?对其进行“照顾”?
     专家如何否决自己的决定,是归结于自己的疏忽,还是其他原因?
     第二质疑人:
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
,自己在第一质疑人符合评标要求的情况下,就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综合得分就不是第一了吗?如何确定就会改变中标结果?只要质疑就能改变评标结果,那自己质疑未何就不能改变呢?
   按照政采法来说,是需要对所有相关纸质、影音资料和人员进行详细审查的吧,匆匆下结论,第二质疑人肯定会继续上诉!争取给自己一个满意的回复!
作者: enigma    时间: 2016-7-14 15:46
标题: 回 bidboy 的帖子
bidboy:目前政府采购评标结束后质疑导致中标结果变更只有69号文最后一段的规定。其他的只能靠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走了。
条例的第四十四条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 .. (2016-07-08 12:11)
这种情形我以前实际操作过,BIDBOY说的情形最符合我的实际操作,整个流程是这样的:
1、如果质疑人提出质疑,先根据69号文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这里说的“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指的是中标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的改变。
2、备案通过后,再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废标,公示无再质疑后重新招标。
所以财政局的处理大致没错。
作者: lankafwi    时间: 2016-7-14 21:58
对此我个人朴实的观点是,重新评审。否则对由于评委会疏忽导致无效标的供应商不公平。同时,监管部门应参照相关法律和当地的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6-7-15 08:54
标题: 回 enigma 的帖子
enigma:这种情形我以前实际操作过,BIDBOY说的情形最符合我的实际操作,整个流程是这样的:
1、如果质疑人提出质疑,先根据69号文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 (2016-07-14 15:46) 
如果是我,直接拒绝质疑。
因为质疑证据来源不合法。
作者: shaoguangfeng    时间: 2016-7-15 09:31
标题: 回 哟切客闹 的帖子
哟切客闹:按照现有规定(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财政部19号令、18号令、74号令、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不含无效投标原因及评分情况,所以这些内容可以不公布。 (2016-07-11 14:24) 
如果真是这样,那这样的规定应该改改了,政府采购不是什么东西都要到网上“晒晒”吗?原来晒的都是无关紧要的啊?关键的东西还得保密啊!前些日子看到一个批评中国法院判决书的文章,说中国法院的判决书是依据**法**条判你有罪,A4纸用不了一页,从来不说理由!看来是一丘之貉啊!但社会进步了,不能拿老百姓当傻子,想怎么糊弄就怎么糊弄,要说理,要让人信服,要晒关键的东西,怨不得一些专家评起标了“有恃无恐”任性的很,......
作者: bob1511    时间: 2016-7-15 09:50
标题: 回 enigma 的帖子
enigma:这种情形我以前实际操作过,BIDBOY说的情形最符合我的实际操作,整个流程是这样的:
1、如果质疑人提出质疑,先根据69号文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 .. (2016-07-14 15:46) 
质疑导致中标结果改变不必然要废标。一、符合重新评审条件且不影响公正,重新评审。二、依据采购条例第七十一条进行处理。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7-1-19 10:57
bob1511 发表于 2016-7-15 09:50
质疑导致中标结果改变不必然要废标。一、符合重新评审条件且不影响公正,重新评审。二、依据采购条例第七十 ...


作者: 沈律师    时间: 2017-1-19 10:59
http://sdn.fyfz.cn/b/902359 相关的分析文章,可以参看我的总结。
作者: only1u    时间: 2017-1-22 16:29
沈律师 发表于 2017-1-19 10:59
http://sdn.fyfz.cn/b/902359 相关的分析文章,可以参看我的总结。

请问采购法36条里到底适用于什么情况。。。。
法大于条例,所以36条应该是最适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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