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0楼kenxuan于2007-07-20 23:50发表的:
某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挟带了一封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但开标时该函件没有当众拆封宣读,只宣读了修改前的报价单上填报的投标价格,该投标人当时没有异议。这份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应视为()。
A.有效 B.无效 C. 经澄清说明后有效 D. 在招标人同意接受的情况下有效
该投标人当时没有异议,我认为是B.无效 而答案为C 请高手分析 并提出法律依据[p:1]
引用第3楼乌拉乌飘于2007-07-21 14:14发表的:
我认为是B
唱标时必须唱出。
招标公司不唱 倒了霉了
引用第8楼baorx于2007-07-23 13:08发表的:
很同意楼上众位专家们的意见,我倒还有一点另外的看法。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的同时递交了这份“修改投标报价的函件”,但在唱标时招标代理机构没有唱该函件的情况下,该投标人居然以沉默回应,我想是不是还存在下列因素呢?
一、是在投标书递交前,该投标人可能感觉到自己的投标报价并不具备竞争力,所以临时修改了投标报价,毕竟重新制作投标文件可能在时间上并不允许了。
.......
引用第13楼zzzjjj于2007-08-17 12:02发表的:
我倒是觉的,不管你变更了多少次报价,但最终只有一个报价,所以选择也就只有一个.也就只以最终报价为准.因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是允许修改报价的,至于招标公司没宣读,而投标企业又未提出疑义,是招标公司失职在先,作为招标监督部门和评委是应该接受这个报价的
引用第2楼Laochan于2007-07-21 11:59发表的:
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没有撤回那函件,函件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唱标时必须唱出。
二、该投标人没有异议,可能唱出来对他不利。
三、答案应该为B. 无效。
四、理由见《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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