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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政采管理办法“升级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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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xc1981
时间:
2016-7-19 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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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政采管理办法“升级版”【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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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台政采管理办法“升级版”
栏目: 政采要闻,全国政采新闻联播,电子报 时间:2016-07-18 19:36:10 发布:管理员
【摘要】
江西出台政采管理办法“升级版”
该省财政厅从九个方面,对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依规作出详细解释,并结合本省实际,进一步明确相关要求,对采购人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职责、强化预算管理、强化主管预算单位责任、采购程序细化与补充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更加充分地说明和解释
本报讯 记者韩馨仪 通讯员游志华报道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西省财政厅近日印发了重新修订的《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于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原《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自《办法》实行之日起废止。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原《江西省省直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于2005年1月制定实施。十多年来,政府采购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家也先后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原有办法许多内容已与实际情况和国家规定不相符。因此,重新修订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迫在眉睫。
据悉,《办法》自2015年11月立项起草以来,江西省财政厅多次召集设区市、县(区)财政局、部分省直机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软件公司相关人员进行研讨修改,最终得到定稿。实施该《办法》,可有效规范各级财政部门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行为。
《办法》共五十六条,其中明确了政府采购基本概念、政府采购预算与实施计划管理、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合同管理与验收、档案管理、监督检查、附则等九个方面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与《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比,江西省财政厅结合本省实际,主要对采购人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职责、强化预算管理、强化主管预算单位责任、采购程序细化与补充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更加充分地说明和解释。
《办法》规定了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办法》第六条对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指出,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主体责任,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建立有利于实现物有所值目标的采购保障机制。根据采购需求、集中采购目录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采购预算、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制定采购实施计划,按照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自觉落实节能环保、支持创新、支持中小企业等政策功能。遵守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按照政府采购合同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法》明确了财政部门的职责。《办法》第七条、第五十三条对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即根据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制定本地区政府采购相关配套措施;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信息进行公告,对政府采购信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报送;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受理采购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督促采购人按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组织采购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组建和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供应商投诉;对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定期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考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办法》还指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建立例行检查制度,及时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办法》强化了预算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对预算单位在采购预算的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办法》指出,预算单位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经费支出预算标准和资产配置标准等,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品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主管预算单位审核汇总,由主管预算单位编制成部门预算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政府采购预算应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采购品目、规格要求、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预算金额和资金来源等内容。《办法》规定,部门预算经各级人大会议审议批准后,政府采购预算随同部门预算由财政部门在20日内批复各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预算单位应在15日内批复所属各预算单位。《办法》强调,预算单位应当在4月30日前,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应当包括预算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采购时间和预算金额等内容。同一品目项下的采购项目应当汇总编报。申请采购进口产品和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需要批准的采购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标明。《办法》指出,在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并在1个月内编制采购实施计划报主管预算单位批准。
《办法》强化了主管预算单位责任。《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七、二十八、五十二条对主管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履行的责任作出了规定,明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主管预算单位组织实施。
《办法》对采购程序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和补充。第三十四条明确了采购代理服务费的组成,强调采购代理服务费应当在信息公告中公开,不得向供应商转嫁任何费用。该条规定将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第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规定了在评审过程中招标文件应当投标供应商对所投产品提供佐证材料,否则投标无效。通过该规定可以有效防止围标串标、虚假应标等扰乱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以及不得采用通过样品检测的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将有效防止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化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第四十七、四十八条强化了采购合同公示和履约验收的有关规定,努力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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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第588期第1版
http://www.cgpnews.cn/articles/3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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