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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肥工程采购占总规模90% 【转贴和点评】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7-27 11:07
标题: 合肥工程采购占总规模90% 【转贴和点评】
合肥工程采购占总规模90%  


政府采购信息报 2007-7-25  杨大威

  “从国外的经验看,工程采购是最原始形态的政府采购方式,没理由不纳入政府采购。”谈到合肥市的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合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处”)处长李斌介绍说。

  从2003年开始,合肥市就将工程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四年多来,合肥市的工程政府采购额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走在了全国的前列。2006年,合肥市完成政府采购额30.3亿,其中工程采购就达到27.2亿,几乎占了全部采购额的90%,成绩斐然。



从国外的经验看,工程采购是最原始形态的政府采购方式,没理由不纳入政府采购。

李华/漫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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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监管 李华.jpg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7-27 11:10
工程采购取得如此可喜的成就,这和监管部门的努力是分不开的。李斌介绍说:“在工程类项目监管方面,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用制度促规范;在不改变招投标程序的前提下,制订制度确定工程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多部门各司其责,共同监管,规范工程政府采购程序。”

程序不变 规范制度

  如何正确处理与建设部门的关系,是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一个难题。但在合肥,这个问题的解决却没有太费周折。李斌介绍说,矛盾的解决关键靠有效的制度,只要制订出从实际出发、可以协调各方利益的规章制度,与其他职能部门的纠纷也就迎刃而解了。

  在将工程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之前,安徽省财政厅和合肥市财政局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工程项目试行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和《关于将市级基本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这两个文件对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做了严格的规定。李斌介绍说,根据这两个文件,合肥市实行了不改变招投标程序的办法,包括工程项目的立项、审定、报批、施工管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工作仍按原来的规定办理。具体的工程采购招投标业务仍然在原来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操作。但在政府投资工程采购预算审批、上限控制价审核、合同备案、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处通过预算、合同等几方面的约束,可以推动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的规范操作,减少暗箱操作行为。通过这种方式,顺利地把工程类项目纳入了政府采购范畴。

  
李斌认为,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关键是要使工程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处制定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达到标准以上的必须进行政府采购。至于操作的具体形式,虽然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没有涉足工程采购,但工程交易中心一样得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执行,政府采购处会对其进行监管。而且这种不改变具体操作模式的做法,不涉及其他部门的利益,减少了将工程纳入政府采购的阻力。

政府支持 多方监管

  在工程类项目招投标中,各自为政、政出多门,使相关当事人无所适从是一个主要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工作,避免在工程采购中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代理资质同一事要对口很多部门,使招标代理机构的成本增加;同时避免不同的管理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不一,执法标准不同,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今年3月1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合肥市成立了招标投标中心,作为全市统一的招投标交易平台。从《办法》出台之日起,合肥市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服务类的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等各种涉及到政府投资以及公共资源的交易行为,均要在新成立的招投标中心这一平台上进行交易。而原先这几大热点领域的招投标交易行为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监管。在改革后,将接受合肥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的统一监督管理。

  据了解,招管办成立后,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铺设等领域)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活动;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等工程类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中心交易。交易方式核准、信息发布、报名受理、资格审查、交易文件发布(售)、评标委员会组建、开标、评标等具体操作内容都要接受招管办的监督。

  业内人士介绍说,招管办的成立,使对工程采购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大。毕竟,招管办是由政府部门直接成立的,与以往各部门的监管相比较,他们的监督更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李斌则认为,招管办的成立,使对工程采购的监督进一步细化。

  现在,招管办负责具体操作的监管,政府采购处主要负责政策层面的监督,如必须编制工程采购预算、制定工程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以及对于违反规定的工程项目可以用拒付资金的方式来约束。“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进入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交易而未进入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过户和使用等手续。这样一来,我们在拒付资金时就有了依据,执行起来底气就更足了。而且,政策、操作两方面分开监管,使对工程采购的监管更细化,更具针对性,可以进一步推动工程采购的‘阳光操作’。”  
  
蒋莉蓉
保存时间:2007-7-26 16:48:58  【色彩是转载者加描的】
http://www.caigou2003.com/NewsCe ... 20070725150645.html

【转载者注:此文一方面是介绍经验体会;一方面是为了合肥市的文件和“招管办”唱赞歌。文中说的2003年就将工程招标纳入政府采购,不知有何依据?Gzztitc】
作者: aaronxu_cn    时间: 2007-7-27 14:16
现在招管办把任何招标都当工程标来管,来招。关键是很多设备根本就没法子用类似工程的清单来衡量。一句话:没有裁判员资质,当裁判员了;没有运动员资质,当运动员了。合肥就是这么搞的,吴市长水利出生只会水利那套。国际招标的很多程序和监管方法应该更值得招官办的人学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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