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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BBS 上面热辩开标时“授权委托书”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7-30 10:57
标题: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BBS 上面热辩开标时“授权委托书”问题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BBS 上面热辩开标时“授权委托书”问题

注:原文见中国采购与招标网BBS,笔者整理,顺序排列。Gzztitc

授权委托书问题
作者:guest
题目:授权委托书问题
  
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到场,未按要求提供证件参加开标会的废标,有的投标人将授权委托书封在标书里,这里情况是否经核实后也视为有效.

  2007-07-20 17:25:11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关于未持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视为废标的问题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这种做法实在是不敢苟同,我个人认为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我理解的《招标投标法》中的规定,只是要求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应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而且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

以上可以看出,只要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他的投标是有效的。而无论他是否参加,或投标单位派谁参加(是否有授权书)开标会,都无关紧要。所以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到场,否则将投标文件视为废标,是极为不妥当地。这种决定本身既违反招标的宗旨,也有悖于招标人的利益。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1.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讨论。
  
楼主提出的问题应该这样分析;首先依照招标法律法规规定,投标人如果授权其他代表投标,必须有授权书,关于这点大家应该没有争议。那么如果招标文件事前规定要求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到场,未按要求提供证件参加开标会的废标(应该是不予受理),应该是有效的,招标人这样做是为了防止在开标现场出现没有授权的其他人参加,我们有时在公开招标时,现场来了许多投标人,招标人并不一定一一认识,你说你是有授权书的,又不拿出来,怎么证明,这样会影响到开标时间,所以,事先招标文件就规定必须出示,使招标程序进行的非常简单有效。

当然,如果有的投标人代表开标时将授权委托书封在标书里,这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去做,是要承当可能不被接受投标的风险。

招标老陈。 2007-07-23 10:25:39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未持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视为废标的问题

    我个人认为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对参加开标会未持授权书的投标人的投标作无效标处理。这才是真正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规定。如果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这项要求,也是不合法的。因此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作,也不能作无效标处理。《招标投标法》之规定:招标人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会,未规定必须参加,未规定必须带着授权书参加。七部委27号令第四十条规定:“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因此可以看出不参加开标会都是投标人的权利,参加开标会未带授权,何况投标文件中已附授权了呢!所以开标会议上检查投标人的授权书实无必要,也无需对所有的投标人认识和验明正身。如果坚持,作的实在过分。还是老话“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除实质性的偏差或偏离和保留外,不要动不动就把投标人的投标当作无效标或废标处理”。这对招标人也是个损失,这不是明智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做法。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3.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讨论
我是这么理解楼主提出的问题,不知对不对。
    “有的招标文件要求参加开标会的投标人须持授权委托书到场,未按要求提供证件参加开标会的废标,”。楼主对此没有疑义,因为招标文件已经载明了。
     楼主提出的问题是:“有的投标人将授权委托书封在标书里,这里情况是否经核实后也视为有效. ”。
     按照招标法律规定,确实是只要在投标截止期前提交了投标文件,开标时你投标人来不来都不影响你投标。
     但是在现实中,只要是开标,参加投标的投标人没有不去参加的,一般招标或开标,招标人都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不希望无关人员或者不参加投标的人进入开标现场,就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了上述条款,以便对进入现场的人“验明正身”,避免造成开标现场和自由市场一样的无关人群。当然,楼主提出的案例不提供委托书就废标是严厉了些。我们在开标时,会有工作人员把住门,认识的投标人可以进入,不认识的就要出示法人委托书,否则不会让他进的。
招标老陈。2007-07-23 14:41:48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7-30 10:58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未持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视为废标的问题
  
  “.不提供委托书就废标是严厉了些”这可不是“严厉了些”的问题,这是严重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规定的问题。我经历过的开标会只是到场后,进行签到就可以了。带授权书实无必要。现实的做法,把人挡在门外,不让进门,这种做法有不尊重投标人之嫌,不合理的限制就应取消。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3.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开标现场是对的。怎么证明是有关人员。出具有效证明未尝不可。
如果是公开招标,好几十号人“签到就可以进”,这好像不是招标的开标会,而是学术会议之类。
招标文件或招标人对进入开标现场做出一些有效规定,一点也没有“有不尊重投标人之嫌”,这样严肃重要的事情,无关人员没有资格来,因为是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而且招标人对开标现场有保密要求,就没有不合理的限制之说。
没见过像自由市场的开标会。
招标老陈。2007-07-23 15:52:25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未持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视为废标的问题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对开标会作些规定,是必要的,但是不能作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的规定。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3.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再谈未持授权委托书参加开标会视为废标的问题

  你对投标人不相信,“要求必须带授权书才能参加开标会”,如果投标人也对接受投标文件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相信,又如何办呢?是不是这些工作人员也应在办公桌上摆上由招标代理机构授权书,还要加上招标人授予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呢(这不成了笑话!)。可能你们又说了“如果你不相信,你可以不投标吗?”所以这那里有公平和公正而言。这种要求完全把投标人放在一个不平等的地位。无论是资本主义或者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政治和经济的地位都是平等的。不能有强加于人的做法。

    以上为个人意见,供参考。希大家指正!
                                            唐广庆于2007.7.24.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怎么出笑话了?

招标文件规定进入招标现场的条件是事先载明的,根本不存在“对投标人不相信”,你怎么越扯越远,还整出笑话来了?你在机场安检的时候,机场让你出示身份证,你敢拒绝吗!是对你不信任还是侵犯了你的人权?
规定进入招标现场的条件同理。
投标人进入招标公告规定的招标现场,会对现场的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产生怀疑,会要求“招标人授予招标代理机构的授权书”这种想法让我哑然失笑。
招标老陈。 2007-07-24 10:54:39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再谈法律是柄双刃剑

法律是一柄双刃剑,无论是对于自然人还是法人,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我们国家法律立法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法律的保护和维权作用,就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温暖、人情和人性的一面。每一位守法公民,每一个依法经营的法人,每天每时每刻都能从不同方面深刻体会和感受到法律的保护、保障和维权的作用。同时,对于那些违法侵权的公民和法人,法律则要依法给与必要的追究和处罚,触犯刑律的,还要依法给予严厉的惩治和制裁。这就是法律无情甚至是冷酷的一面。我们常说“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就是这个含义。

如果一定要问法律依据,请看这一条。还有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了。

    民法通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007-07-26 10:10:04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7-30 10:58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我的看法
  
我个人认为招投标活动是一项严肃的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活动,参加开标会的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应该是必要的,至少在标书里应该有,因为在开评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需要投标人签字确认的一些情况,比如标书密封检验\\修正后的报价确认等,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的人签字只能代表他个人意见,而不能代表公司.   2007-07-26 09:09:51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依照法律讨论
你把自己说的话冠以“这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辩证法。”我从来不会这末讲。那么请教一下,你所说的这个辩证法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招标老陈。  2007-07-25 19:21:12 

贴子回复:  
作者:论坛栏目编辑
题目:平等交流

    在论坛上无论是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对已发表的观点无论是持赞成还是反对的意见,都要以平等交流、以诚相见的态度,不能以唯我正确、“旁人皆醉我独醒”的傲慢态度,更不能动辄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对同一问题、同一事物产生不同观点、不同看法进而发表不同意见,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要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也不要意气用事、言辞过激。我们提倡摆事实、讲道理的态度,就可以使真理愈辩愈明。我们提倡畅所欲言,平等交流的做法,以不断促进招标投标、公共采购事业向前蓬勃发展。
    感谢广大网友和各位专家对本论坛的关注和支持。

                            ——论坛栏目编辑 2007-07-25 08:51:45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创建和谐氛围

    现在全国都在提倡创建和谐社会,在招标投标领域也要提倡创建和谐发展的氛围环境。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都要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公开招标就是招标人要将招标项目公之于众,既要吸引更多的投标人来参与竞争,又要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的公共监督。公开招标的目的,是要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作为招标人来说,要鼓励投标人参与竞争;投标人也要积极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实质性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做好自己的投标文件和各项准备,但是,作为招标人来说,在制定招标文件时也要依据法律和配套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仅要合法,也要合情合理,便于操作,或者是在实际操作中投标人一旦发生失误,亦有时间和空间(当然是在法律、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予以纠正。招标人和投标人都要尊重对方的劳动成果。切不要因为对方存在一点儿失误,就让人家没有改正的机会。在招标投标领域提倡创建和谐氛围,既是保护招标人的利益,也是保护全体投标人的利益。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明显是处于强者和主动的地位,投标人相对处于弱者和被动的地位。因此,招标人应当设身处地的多为投标人创造一些平等、有序、和谐竞争的环境和机会。说到底,这还是为了实现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又何乐而不为呢?
  2007-07-25 11:18:21 
  
贴子回复:  
作者:唐广庆
题目:有个建议

  我完全同意创造和谐的招标投标环境和气氛。建议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规定,在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会议时,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既发出邀请书,也随之发出请柬(最好是两至三张)。参加会议持请柬,即可进入。这多么有人情化,又多么和谐!
    个人意见,不成熟,供参考。
                                      唐广庆于2007.7.25.

贴子回复:  

作者:招标老陈
题目:在招标法的基础上讨论问题,谁说错了,就依照法律纠正过来,讨论嘛!

    回到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来讨论问题,招标法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
   “旁人皆醉我独醒”的傲慢态度,更不能动辄抓辫子、扣帽子、打棍子。”在讨论中怎么会出现这样的用词呢?这帽子是不是比谁都扣的大!
    我参加的招标,都是充满激烈竞争的有序的依照法律的活动,还没有参加过充满人情味的招标活动。
    招标老陈。  2007-07-25 15:36:37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法律就是一柄双刃剑

    法律就是一柄双刃剑。对于遵守法律的人,对于依法办事的人,法律充满了人情、温暖和人性化。相反,对于那些违法的人,不依照法律办事的人,法律则是最无情的,有时甚至是冷酷的。
    即使是“充满激烈竞争的有序的依照法律的活动”,也不可能完全排除具有人情味和人性化的一面。这就是现实生活中的辩证法。

   2007-07-25 16:12:28 

保存时间:2007-7-26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ic.jsp?topicid=6976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7-30 10:59
对“没有递交投标保证金凭证”是否算废标的意见

我以为,不能这样简单的算。  Gzztitc 2007年7月

理由如下:

关于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法规条文很少,多数这类问题的的处理需要依据“样本”和惯例处理。

国内常见的投标保证金格式有几种:

第一种、外国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开出保函。这是最规范的一种,常见于各种国际招标中;

第二种、国内银行开出的保函。比较较少见。有的国内银行不熟悉此类业务,不给开保函或者开出的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有的开出保函的银行“级别”不够(一般应该是“支行”以上);

第三种、开出“保兑支票”;此时需要交入银行,以验真伪。我们几年前遇到过一次投标方开出空头支票的实例,马上财务部门就知道了,评委会决定其“废标”;

第四种、通过邮局“电汇”或者银行汇款。有时,投标方把“汇款单”随身携带,交给招标公司,换取收据;有的人把汇款单复印件放到投标文件理,表明以交纳“保证金”。我个人觉得,汇款单,其实是汇款人的凭据,而不是决定投标保证金的依据。“钱”已经提前汇入招标公司的帐号上了,(如楼主所说)所以不能轻易否定。

第五种、以现金方式交纳保证金。

一般最好不要采取这种方式为唯一方式。不仅仅有点钞误时问题,还容易发生“有假钞”等引起纠纷问题;退还保证金是也会增加麻烦。

此类问题,既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又不能轻易否定投标方的工作。

评委会还要仔细审查投标保证金是否符合招标要求,包括金额(一般国际招标是不小于2%;政府采购是1%;建设工程是2%又不大于80万);有效期;格式等等。这时如果不合格,则不能通过和进入以后的评标阶段。

大家已经谈到了“和谐社会”的宗旨。尊重对方,尽可能的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是做好招标投标工作的重要内容。

此外,决定“废标”(其实有的时候是“不合格”的投标)的权力在评标委员会;其他人不应该也没有权利在开标当场宣布“废标”。(拒绝投标的不在此类)。

筑龙网冰临城下网友的关于废标的论述很好,希望大家参考。

我无法解释的: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强调了此类“废标”,我以为那是不合理的,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但是,我还不知道如何纠正其错误做法。……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Gzztitc。
作者: c_xy    时间: 2007-7-30 12:24
学习了! !
作者: fulgor    时间: 2007-7-30 22:28
现在广州这边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在开标时投标单位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

这条写在广州市建委的范本里面。

但我总觉得这条不妥,在七部委30号令中也只规定了两种情形招标人不受理其投标文件: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我们公司有时候投商务部的标,只要送达标书就可以,不用授权委托人到场,我们一般都是邮寄。
作者: rona    时间: 2007-7-31 07:16
完全支持唐广庆老师的观点.
在法律跟招标文件发生冲突时应该从法律所追求的目标,原则角度去解释
至少这样才能保证公平
一直觉得招投标中存在着明显的业主方与投标方地位的不平等.
作者: harold    时间: 2007-8-2 16:29
支持对这个问题讨论,执行的问题复杂。
作者: hcris    时间: 2007-8-3 11:45
不同意唐广庆的意见。
首先,“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这句话说明,只有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才有权出席开标会;
其次,这句话不适用于工程项目货物招标以外的情况;
第三,“招标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应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开标会。”并没有规定邀请的方式,也没有规定除逾期送达及未按规定密封以外不得拒绝接收投标文件,所以可以将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会的规定视为邀请,而拒绝无授权书代表的投标文件根本不违法。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3-30 14:43
不同意8楼的意见。,“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这句话说明,只有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才有权出席开标会这句话这样说有点不科学,对于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以外的人该法条并没有直接说可以还是不可以出席开标会。所以8楼这样说显然有点缺乏法律依据吧。换句话说你不让没有授权书的代表进入现场虽然不违法但也不合法。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3-30 15:04
投标人授权代表就因为没有授权委托书而遭遇废标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作者: bwangx    时间: 2009-7-23 16:53
关于授权委托书的问题。
其争论的要素中,本人认为“招标老陈”的意见是合法的,但有欠合理。“唐广庆”的理解很有人情味,但有失偏颇。
本人补充如下:招标文件要求具备投标授权书,目的就是保证项目质量和招投标各当事人的权益。没有授权书可视同没有合法地位,即无法保证项目的合法性,这是对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也危及项目的建设。大家应当支持具备授权书是合法的观点。
另外,强调一下,“唐广庆”提到:“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出席开标会,也可以自主决定不参加开标会。”理解上应配合相关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投标方的合法权益不应剥夺,但是招标文件对授权委托书的规定恰是维护投标方的合法权益,请勿偏离。焦点在于:在开标现场提前把关,是否合理?我个人认为其行为是合理的,招标机构是招标活动的组织者,是招投标程序的维护者,有职责规范招投标秩序;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资格条件,废标因素,邀请合格投标人参与开标,是公开、合法的。拒绝无合法资格的投标,是对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只是,“招标老陈”应注意,依法办事,执法必严,讲究程序也要合理,如:招标文件规定了废标因素,废标的权利在于评标委员会,授权书的问题应当两者和谐统一。为维护秩序,要提前审查授权书问题,完全可以事先确定一下招标方式或程序,将之合理和明确规定在资格预审的程序中。强调一下,投标方的权利的取得是在合法地位上的,不具备合法资格条件的投标,招标方拒绝投标,其执法有理。请各方要理解。
综观各方意见,本人认为,基础的认识是相同的,衍伸的有些话题和建议却偏离了《招标投标法》的立法目的和精神。作为投标人应当仔细研读《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的规定,而招标机构应当在法规程序上建立合理的审查手续,确保程序严谨。
最后,非常赞同“创建和谐氛围”,同时在其基础上补充一点小建议:请各投标人理解对于授权委托书的资格条件的限制,这是维护各方合法的权益;请招标机构严格遵照法规程序办事,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投标,应当鼓励其竞争,而非一味追求秩序;对于授权委托书是投标的实质问题应当声明,切忌以组织者的身份代表评标委员会提前作出决定和处理,关键是审查程序的审查组织和时间程序要掌握正确。另请大家不要以个人的经验或判断,误解立法的目的和精神。程序的必要和严谨是招投标活动的秩序保障,各方应和谐共处。
其他的论述,本人不作评论。任何组织或个人,首先应当在依法护法的基础上,共同认识招投标活动。为不具备合法资格的投标作辩护,是愚蠢的行为;当然,为程序执行之不严谨寻找借口的做法,也绝非护法精神。
本人意见,不当之处,敬请指正。
作者: bwangx    时间: 2009-7-23 17:10
另外,推荐一文:《别拿资质和授权说事 》 ---------------------
中国国际招标网    发布时间:2008.01.14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何梅  
地址:http://www.chinabidding.com/zbjg-detailTwo-2214387.html

其中,提请大家注意:授权有几种,如:产品授权书、投标代表授权书等,应当要辨明其意义和区别。
另,请大家在维护立法目的和精神的基础上,谦虚正视现实问题,同时深研护法的合理建议。
为构建和谐招投标环境,与各位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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