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第1楼rona于2007-08-01 10:52发表的: 按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期而且,应该作废标处理. 可以试着跟两个投标人协商一下,让其同意延长时间,使第三个投标人能参与. 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可能以此为由质疑,投诉; .......
第三十一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引用第1楼rona于2007-08-01 10:52发表的: 按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期而且,应该作废标处理. 可以试着跟两个投标人协商一下,让其同意延长时间,使第三个投标人能参与. 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可能以此为由质疑,投诉; .......
引用第6楼yqzgb于2007-08-01 13:41发表的:
刚才评标已结束。上午处理是按照“ 可以试着跟两个投标人协商一下,让其同意延长时间,使第三个投标人能参与.”的做法,让他们写下承诺书,放弃投诉的权利。但“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可能以此为由质疑,投诉;”,他们会有什么理由来质疑和投诉呢?我认为做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
引用第1楼rona于2007-08-01 10:52发表的:
可以试着跟两个投标人协商一下,让其同意延长时间,使第三个投标人能参与.
.......
引用第16楼德尔克于2007-10-21 15:59发表的:
鄙人意见:
回答二楼哥们的回答:此规定来自最权威的法律{中国招标与投标法},望仁兄切记!
按照非常现实的说法来说,如果这样废标的话是很痛心,好不容易组织的的一个项目又得重心招标,可谓得不偿失,按常里应该不能废标,否则就达不到该方式的目的所在,所以应该按上面一些同仁的意见,应该经商定后继续招标,但按法律来说,这样是行不同的,必须废标,并重新招标,我们重新思考一下,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呢?考虑一下各种招标方式的适用方面,既然费了那么多的时间,该项目是不是成了时间紧迫的项目吗!可否转换一下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分析以下,可否实行???
略表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国际标业学院 邹祥福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 Powered by Discuz! X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