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特殊情况如何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期? [打印本页]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8-1 10:27
标题: 特殊情况如何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期?
   <font size="4">现在现场正在收投标文件。这个项目报名只有3家,原定上午10:00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其中2家已经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另外一家由于堵车不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和大家在实践中习惯不违法的做法是怎样的?急待各路侠士的好的绝招&#46;</font>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 10:52
按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期
而且,应该作废标处理.

可以试着跟两个投标人协商一下,让其同意延长时间,使第三个投标人能参与.
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可能以此为由质疑,投诉;
监管部门可能以此为由确认中标无效,甚至对招标单位/代理机构进行处罚.

所以,难办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8-1 10:59
<p>
引用第1楼rona2007-08-01 10:52发表的: 按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期而且,应该作废标处理&#46; 可以试着跟两个投标人协商一下,让其同意延长时间,使第三个投标人能参与&#46; 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可能以此为由质疑,投诉; &#46;&#46;&#46;&#46;&#46;&#46;&#46;
</p><p> &quot;按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期而且,应该作废标处理&#46;"请赐教按那部法律或规定?</p>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 11:24
&lt;招标投标法&gt;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我认为对投标截止时间的规定也属于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要修改,应该尽早,而不是临时性的.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 11:35
而且,我们看到相关的招投标法律法规里面都规定:超过投标截止日期提交的标书,应该拒收/不予受理.
楼主想通过延长投标截止日期的方式来使这些迟到的标书被接受,参与到竞标中
这个跟招投标法的理念整个就是相违背的.

游戏的规则已经制定了,就都要按此进行,才能体现公平公正.
临时性地修改肯定不能服众,有严重偏坦之嫌,即使是从使整个招标能够进行下去的角度来考虑的,
楼主如果是招标代理,最好不要.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8-1 12:46
如果已经有3家到场的话,估计已经正常开标, 迟到的自然投标无效。
按照规定 ,开标现场投标方不足3家,应当停止开标。
第三十一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8-1 13:41
<p>
引用第1楼rona2007-08-01 10:52发表的: 按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期而且,应该作废标处理&#46; 可以试着跟两个投标人协商一下,让其同意延长时间,使第三个投标人能参与&#46; 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可能以此为由质疑,投诉; &#46;&#46;&#46;&#46;&#46;&#46;&#46;
</p><p /><p>刚才评标已结束。上午处理是按照“ 可以试着跟两个投标人协商一下,让其同意延长时间,使第三个投标人能参与&#46;”的做法,让他们写下承诺书,放弃投诉的权利。但“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可能以此为由质疑,投诉;”,他们会有什么理由来质疑和投诉呢?我认为做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 </p>
作者: yqzgb    时间: 2007-8-1 14:16
<p>你引用的[<font color=\"#0000ff\">第三十一条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是那部法律上的第三十一条 </font></p>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 14:51
他说的&lt;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gt;第三十一条
别的也都规定了过了投标截止期就应重新招标
&lt;招标投标法&gt;: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1 14:59
引用第6楼yqzgb2007-08-01 13:41发表的:
刚才评标已结束。上午处理是按照“ 可以试着跟两个投标人协商一下,让其同意延长时间,使第三个投标人能参与.”的做法,让他们写下承诺书,放弃投诉的权利。但“这样做的结果是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可能以此为由质疑,投诉;”,他们会有什么理由来质疑和投诉呢?我认为做并没有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


天!看来这个标真是诱人,居然同意放弃投诉的权利!!!
还是他们不清楚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啊?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8-1 15:03
按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肯定不能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期
而且,应该作废标处理.
但是  
法律不外乎人情  
在场所有人都同意的情况下  可以接受迟到的投标文件  
当然了  这是要冒着被投诉的风险的  因为毕竟这样做是法律明文禁止的
所以 一定要有文字记载(尽管这样的记载在法庭上也是无效的)   
顺便说一句  投标单位都是翻脸无情的  如果没中标单位喜欢投诉  或者气急败坏  那招标代理就要倒霉了
作者: scdzzxx    时间: 2007-8-1 15:18
那没法了,只有重新来了!
作者: eiimc    时间: 2007-8-8 11:03
引用第1楼rona2007-08-01 10:52发表的:


可以试着跟两个投标人协商一下,让其同意延长时间,使第三个投标人能参与.

.......

同意这种做法,但务必请投标人签署相关的文件认可。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8-8 11:32
首先要看你这是什么项目,处理办法不一样。
如果是国际招标,则在开标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在网上发发延期公告,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如果是政府采购,由于18号令中规定延期开标必须提前三天发公告,因此就没办法了,只能重新招标了。
作者: haoo193    时间: 2007-8-21 14:50
楼上的分析有道理
作者: tztcl    时间: 2007-8-22 09:38
想都不用想,要想不给自己找麻烦,就快点儿废了吧 [s:4]
作者: 德尔克    时间: 2007-10-21 15:59
鄙人意见:
        回答二楼哥们的回答:此规定来自最权威的法律{中国招标与投标法},望仁兄切记!
   按照非常现实的说法来说,如果这样废标的话是很痛心,好不容易组织的的一个项目又得重心招标,可谓得不偿失,按常里应该不能废标,否则就达不到该方式的目的所在,所以应该按上面一些同仁的意见,应该经商定后继续招标,但按法律来说,这样是行不同的,必须废标,并重新招标,我们重新思考一下,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呢?考虑一下各种招标方式的适用方面,既然费了那么多的时间,该项目是不是成了时间紧迫的项目吗!可否转换一下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分析以下,可否实行???         

             略表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国际标业学院   邹祥福
作者: hnzzp2001    时间: 2007-10-24 09:14
如果两位中的一个没有中标,一旦质疑、投诉,必定成立。不投诉就是有一定的问题
作者: hgw211    时间: 2007-10-24 14:37
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前,废标的结果无论招标人、招标代理、供应商都是没有好处的,他们损失的是金钱和时间,所以他们会答应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但是,一旦确定了中标候选人,那么某些未中标的供应商就会提起质疑,我的观点是尽量少给自己找麻烦,这是费力不讨好的事。
作者: ioudanlan    时间: 2007-11-13 11:30
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废标重新来的比较好
作者: bidboy    时间: 2007-11-13 16:56
引用第16楼德尔克2007-10-21 15:59发表的:
鄙人意见:
        回答二楼哥们的回答:此规定来自最权威的法律{中国招标与投标法},望仁兄切记!
   按照非常现实的说法来说,如果这样废标的话是很痛心,好不容易组织的的一个项目又得重心招标,可谓得不偿失,按常里应该不能废标,否则就达不到该方式的目的所在,所以应该按上面一些同仁的意见,应该经商定后继续招标,但按法律来说,这样是行不同的,必须废标,并重新招标,我们重新思考一下,还有没有其他的办法呢?考虑一下各种招标方式的适用方面,既然费了那么多的时间,该项目是不是成了时间紧迫的项目吗!可否转换一下实行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分析以下,可否实行???         

             略表意见!仅供参考!!谢谢!!    国际标业学院   邹祥福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改变采购方式要财政主管机关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而且要按照新项目重头进行。无论什么方式(谈判,询价,单一)至少需要10天到15天的时间,再加上审批时间,那就比重新公开招标要长了。因此除非项目不着急后确实有特殊情况,否则遇到这种情况都是立即重新发公告重新招标是最快的办法。
作者: qkqyz    时间: 2007-12-20 12:08
现在现场正在收投标文件。这个项目报名只有3家,原定上午10:00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期,其中2家已经在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另外一家由于堵车不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和大家在实践中习惯不违法的做法是怎样的?急待各路侠士的好的绝招.
公开招标:首先是拒收第三家的投标文件,报财政建督部门,废标或变更招标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首先是拒收第三家的投标文件,报财政建督部门,废标或两家进行;
作者: fyxx2008    时间: 2007-12-24 10:30
我认为不应该冒这样的风险。一旦投诉,就会影响资质。那个轻那个重,应该有一个正确的衡量。
作者: felcon    时间: 2007-12-26 17:12
所谓签承诺书之类不过是代理公司的心理安慰,如果迟到的投标人最后中标,很大几率会遭到另外2家投标人的投诉,这个责任最终全部得由代理机构来承担,作为代理机构没有做到规避自身风险,是不妥的。

赞同bidboy的观点,如果是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可以在截标前任意时刻进行延期,投标人无法质疑。但貌似不厚道阿不厚道,n多鬼子从国外飞过来参加开标被放鸽子。。。

其余招标如果要延期开标,再开标时间都得在15日之后,但比起宣布截标后重新招标要节省5天时间,看情况掌握吧。
作者: cheng1-    时间: 2008-1-28 13:44
即使投标人写了不会投诉的承诺书,又有什么用?影响投诉的事实成立吗?
作者: 划拉    时间: 2008-1-31 13:26
我们公司规定:对于迟到的投标文件坚决不能接受。
作者: niqiu    时间: 2008-2-19 14:06
确实是比较棘手,只能重新组织招标了.
作者: 沈劲桦    时间: 2008-4-4 14:06
这种情况下只能重新招标了。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