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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中标候选人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nick10081008    时间: 2007-8-6 12:52
标题: 关于中标候选人的问题??!!!
大家好 又要麻烦大家了。 小弟不明白。代理招标的单位在施工招标答疑会上说:把“确定中标单位”修改为“确定中标候选人”  请问是不是合理???会不会有猫腻???   如果招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上的条款操作,是不是属于违规 控告他不作为,并撤消中标单位 重新在这些投标单位中在选施工单位????
作者: 招标新手    时间: 2007-8-6 14:36
“确定中标单位”的说法不正确   因为评标后的结果只是根据打分的排名  不一定得分最高的第一名就是中标单位  也就是说  排出123名来  但是还不能最后确定鹿死谁手  也许第一名的投标单位被投诉  或者资格后审时出现问题  那么就是第2名的投标单位中标   如果第2名的投标单位有问题  那么就是第3名的中标   所以说把“确定中标单位”修改为“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合理的   回答完毕请专家打分
作者: rona    时间: 2007-8-6 14:52
我说一下我的理解.
一个是一楼提到的,确定中标单位并非真的是确定,而只是通过评分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
确定中标单位的权利在招标人,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原则上是选第一个,出现异常情况才顺延;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确定.
另外,是不是在评标委员会评出中标候选人之后还有一个公示的过程,在这个阶段只能算是候选,如果没有供应商质疑等情况出现,才能进入下一步确定阶段.

招标文件对整个招标过程具有指导作用,招标人一旦确定了招标文件的内容,特别是各种评标标准与方法就应该按此操作,如果有不符,你们可以质疑,投诉.
作者: nick10081008    时间: 2007-8-6 15:46
谢谢 大家!! 听了你们的话,真让我感到安心啊。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8-8 11:16
国际招标先评出“建议中标人” 
作者: cpx2007    时间: 2007-8-9 10:11
其实要看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如果有规定说推荐几名中标候选人的话,那把“确定中标单位”修改为“确定中标候选人”是合理的;一般来说都要推荐中标候选人,因为业主确定中标单位后,中标公示期间,有投诉或其他原因,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递补上去经业主确认后为中标单位。
作者: lxj_2705    时间: 2007-9-14 16:45
国际招标也有中标侯选项人吗/
作者: 张晓凯    时间: 2007-9-14 17:34
对于国际招标  商务部13号令第三十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在商务、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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