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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样品分占28分,此项内容是否合法? [打印本页]

作者: 18679550699    时间: 2016-7-27 09:43
标题: 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其中样品分占28分,此项内容是否合法?
样品分28分设置是否合法?
作者: dreamerzhang    时间: 2016-7-27 09:48
法无禁止皆可为。明知不合理,但是合法。。
作者: 18679550699    时间: 2016-7-27 10:04
不合理这是肯定的,关键是有没有法律条款来约束。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6-7-27 10:15
怎么不合理了 我倒是要听听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7-27 10:59
本帖最后由 哟切客闹 于 2016-7-27 11:00 编辑

目前看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文件禁止。地方规定除外。但评分因素是否合理,需要提供哪些样品及具体的评审标准,明标还是暗标评审,是否便于操作,是否存在有意无意的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等等,得看招标文件对于样品这一块的具体评审要求。
另外财政部18号令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关于样品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除仅有书面描述不能穷尽采购需求的要求,以及需要主观判断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的要求等特殊情况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投标人在评标中提供样品。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采购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并支付样品制作费或者给予合理补偿。”
现在还未正式出台,待该办法修订结束正式出台之后或许对于样品这一块会有更明确的规定。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7-28 10:15
法规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那么我们掌握的最低限度是你编写的文件没有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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