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关于非公开招标方式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讨论 [打印本页]

作者: wmzyyd    时间: 2016-8-3 11:54
标题: 关于非公开招标方式采取书面推荐供应商讨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采取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方式选择供应商的,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应当各自出具书面推荐意见。采购人推荐供应商的比例不得高于推荐供应商总数的50%。



意思是说:不用发公告,这里的专家应该是库里抽取,那磋商文件发售和磋商时间还有无规定,这中方式特点是什么???求高手解答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8-3 12:26
这里的专家就是指组成磋商小组中的专家。
作者: wmzyyd    时间: 2016-8-3 12:31
bidboy 发表于 2016-8-3 12:26
这里的专家就是指组成磋商小组中的专家。

怎么会是磋商小组的专家呢??推荐供应商的专家和磋商小组的专家是相同的人??
作者: gaosong0468    时间: 2016-8-3 12:40
非公开招标应该指的是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吧?楼主好好看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作者: wmzyyd    时间: 2016-8-3 12:47
gaosong0468 发表于 2016-8-3 12:40
非公开招标应该指的是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吧?楼主好好看看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看来你已经很久没有接触政府采购了吧,竞争性磋商是属于非公开招标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8-3 12:57
这仅仅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三种方式之一,在完成邀约邀请之后,其余程序都是一样的。对于磋商文件发售提供期限为五个工作日,自文件提供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十日。这在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至于评审专家个人认为可以与之后磋商评审的专家是同一批,也可以另外依法确定,并无明确规定。是否在库中抽取得看该项是否属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随机抽取难以满足评审需要的项目。
作者: wmzyyd    时间: 2016-8-3 14:14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8-3 12:57
这仅仅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三种方式之一,在完成邀约邀请之后,其余程序都是一样的。对于磋商文件发售 ...

我觉得评标的专家,不应该是推荐供应商的专家吧
作者: wmzyyd    时间: 2016-8-3 14:16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8-3 12:57
这仅仅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三种方式之一,在完成邀约邀请之后,其余程序都是一样的。对于磋商文件发售 ...

推荐供应商的专家可以选定库里与项目相关的专业人员,但评标的专家应该在库里随机抽取
作者: 玻璃人    时间: 2016-8-3 14:21
一点实际操作意义都没有  抽了专家还没供应商?专家给你推荐谁好?不避嫌么?真是拍屁股写出来的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8-3 14:41
wmzyyd 发表于 2016-8-3 14:16
推荐供应商的专家可以选定库里与项目相关的专业人员,但评标的专家应该在库里随机抽取

非招标方式哪来的评标?
所有的招标采购项目并非一定要在库中抽取,都是有特例的,并且特例情形基本相同。而政府采购PPP项目,这属于项目技术复杂,随机抽取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项目,因此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办法明确由实施机构自行选定。
竞争性磋商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当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项目,以及情况特殊、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的评审专家的项目,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可以自行选定评审专家。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专家中应当包含1名法律专家。
作者: 哟切客闹    时间: 2016-8-3 14:42
wmzyyd 发表于 2016-8-3 14:14
我觉得评标的专家,不应该是推荐供应商的专家吧

法无禁止,为何不可呢。
如果认为需要避嫌,那么这种人为推荐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方式本来就无法避嫌。
作者: bidboy    时间: 2016-8-3 15:24
wmzyyd 发表于 2016-8-3 12:31
怎么会是磋商小组的专家呢??推荐供应商的专家和磋商小组的专家是相同的人??

对的!
作者: wmzyyd    时间: 2016-8-4 10:15
哟切客闹 发表于 2016-8-3 14:42
法无禁止,为何不可呢。
如果认为需要避嫌,那么这种人为推荐邀请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的方式本来就无法避 ...

用这种方式就已经存在嫌疑了,推荐来的供应商肯定都是一家人来的。政策又为什么允许这种方式存在
作者: wmzyyd    时间: 2016-8-4 10:21
玻璃人 发表于 2016-8-3 14:21
一点实际操作意义都没有  抽了专家还没供应商?专家给你推荐谁好?不避嫌么?真是拍屁股写出来的

文件既然规定了有这种方式,总有他存在的必要吧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