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标题:
关注 评价招投标的“第三只眼” -招标投标的“可信度”评价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24
标题:
关注 评价招投标的“第三只眼” -招标投标的“可信度”评价问题
关注 评价招投标的“第三只眼”
-招标投标的“可信度”评价问题
gzztitc 2007年 7月
(这是有相关消息报道的综合,【 】内是引用的原文;全文约1.8万字,分段发出。)
在2004年初,随着国家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招标投标工作迅速开展起来;同时,各种问题也不断涌现:虚假招标;串通投标;随意处置招标投标评标……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引起了许多人的注意。南京市的金陵晚报记者刘慧婷发表了系列文章
:《招投标层层黑幕遭遇“第三只眼”》;《招投标“第三只眼”引来多方关注》;《招标文件该由谁“埋单”?》;
《招投标游戏潜规则再揭秘》;《市民爆料:一份招标文件最高能卖上万元》;《视招标规则为儿戏,招标单位牛气十足》。
文章引起了南京市民众的热烈关注。大家都希望:招标投标工作更加公开、透明,希望招标投标工作更有诚信。
与此同时,一个新的名词出现在人们的面前,它就是南京睿之海信息公司研究的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就是由独立的第三方,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把招标投标的信息,分解成“公开性评价”;“完备性评价”;“合理性评价”;和“一致性评价“等诸方面,从而使得评价结果不仅仅具有“定性”方面的意见,而且具有“定量”的科学结论。
南京睿之海信息公司,是由南京市司法局的人员筹建的。据我现在所知,主要的负责人员有:周睿;刘智敏等人。
2004年,睿之海公司制定了招标投标可信度评价的标准和具体做法,试着对一些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评价。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31
南京睿之海信息公司,是由南京市司法局的人员筹建的。据我现在所知,主要的负责人员有:周睿;刘智敏等人
。
2004年,睿之海公司制定了招标投标可信度评价的标准和具体做法,试着对一些公开招标的项目进行了评价。
2006年2月底,睿之海公司的【首份
《招投标可信度评价白皮书》
昨日新鲜出炉,依照有关部门2004年确定的《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受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立项课题委托,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于2004-2005年度,对70个南京建设重点招标项目进行了评价,总体评价结果显示:“南京地区的招投标可信度状况不容乐观”。】
【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负责人周睿介绍,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是针对近年来工程建设中出现一些不公正现象而提出的新课题。
从2004年6月开始,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南京市WTO法律服务中心提出从事招投标可信度评价课题研究,由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组织实施,并制定了《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
南京70个市政、交通、水利、电力等多个行业的重点招标项目大都自愿接受了评价、监督。
周睿告诉记者,这次所有评价的招标项目,大多数是使用政府公共资金的项目。
他说,以往市民只知道一个大工程的立项、建设单位等基本信息,其实各项目的建设单位只是在使用纳税人的钱,这些钱使用合理与否?信用度有多高?市民经常一头雾水。】
【
结果显示,南京70个项目的可信度平均得分为53.13分,为刚刚及格。
其中,最高分为85.54分,为市政建设行业类的“南京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土建施工监理TJ02标招标项目”,最低分为30.15分,是电力行业的“仙林新市区110KV杆线迁移工程110KV电力电缆及附件招标项目”。
周睿告诉记者,这次评价发现,除了南京长江第三大桥交通安全设施项目招标项目、南京长江第三大桥景观照明和检修照明工程项目(Jz3合同段)招标项目、南京地铁一号线工程车站机电设备安装SA04-06标等少数几个项目外,其余被评价项目的得分均在65分以下,其中很多被评价项目得分都在50分以下,为不及格,属于不可信级别。】
可信度评价公布的效果可想而知,不少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对此都不很欢迎。
我觉得,他们的大方向始终是正确的。党和政府需要的是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招标投标;人民群众需要的是真正公开透明的采购招标,是那种“可信”的招标。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32
2006年起,南京睿之海公司成为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的成员;他们的工作,得到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领导的重视。
【在首届招标投标高层论坛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任珑表示,将在招投标行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从源头上清理招标腐败,规范招投标活动。各地及相关授权部委根据要求结合自身特点纷纷开展招投标信用评级活动,将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上日程。至此,在招投标领域开展信用评价,以评价方式规范和引导招投标,同时加强监管针对性、专业性的全新模式正式被相关管理部门所运用。】
【2007年4月12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华东调研组到南京市进行调研。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主任徐克训、南京招标投标协会会长吴强、秘书长徐锦轩等与调研组进行了座谈。
在走访南京睿之海信用评价研究中心时,该中心负责人周睿向调研组详细介绍了他们在信用评价体系方面取得的成果。调研组在了解会员单位情况的同时也获得了在招标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研究方面有价值的信息。】
2007年6月
,《全国招投标信用评价首次出炉 》。
围绕它,仍有各种各样的想法和意见。
本文力争对其作一点点介绍。由于,其评价文章的内容比较长,格式又是带有许多表格的文字表格混排的格式或者frontpage格式,笔者还不会如实转发。如有问题,请网站的管理员帮助。
下面,现转发几篇总的介绍文章,再转发全国招标投标首次信用评价报告。
有兴趣者,可以观看原文:
南京睿之海公司网址:
http://www.faith-cn.com/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35
公开性评价体系 一缕阳光穿透公路招投标领域灰幕
中国国际招标网 时间:2007.07.04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苏江
一缕阳光正在试图穿透公路招投标领域的灰幕。
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有限公司的高级职员刘智敏
最近完成了一个研究项目——针对华东地区交通项目招标进行公开性评价,即从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安徽、江西、山东这华东六省一市各随机抽取了3个交通项目,然后根据睿之海之前制定的一套标准,来对这些项目招投标的公开、公正程度进行评价。
在刘智敏和他同事着手操作这件事的时候,今年4月3日,
浙江省原交通厅厅长赵詹奇因涉嫌受贿在浙江湖州中院受审。这是自1997年至今的10年间,国内被揭出受贿丑闻的第18名交通厅局长。中国的交通建设项目多年来一直是商业贿赂的高发领域。不少触目惊心的案情都与交通项目招投标中的各种不规范操作有关。
“交通行业尤其是高速公路是公共资金使用量相当大的行业,而且又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系统;我们希望通过这次公开性评价引起招标人和管理部门对于招标公开方面问题的重视,并加以改进,从而达到进一步规范公开招标的目的。”刘智敏说。
“第三方监督”
刘智敏所供职的睿之海公司是中国招投标协会的会员。作为“独立的社会第三方专业评价监督机构”,它在2004年开始承接由江苏省南京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和南京WTO法律服务中心提出的“招投标可信度评价”的课题,并在当年编制完成了一套《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标准(3N标准)》,并在这之后的几年里,依照这套标准先后对江苏省内的交通、建设市政、水利、电力等系统的各类重点工程300多个项目进行了评价和发布。
从今年3月开始,这家机构又选取了一些全国重点省市,分别在交通、水利、电力、医疗和各类重点市政工程的招标进行公开性专题评价和发布。
“一般来说,整个评价程序大致包括:程序启动,成立评价委员会,评价信息采集,公开性评价,汇总评价结果,得出评价得分,复核公开性评价结果,形成专项评价报告,告知评价单位。”
睿之海总裁周睿告诉记者。
在这套招投标评价体系中,公开性评价属于评价体系中的一部分,此外还包括完备性评价、合理性评价和一致性评价。
“首先选择公开性来进行评价,是因为‘公开’是实现招标公平、公正的前提要求,也是一个对公众认真负责、愿意接受监督的招标人较易实现的第一步,”周睿解释说,“交通建设领域历来是招标反腐集中关注的领域,所以选做公开性评价的重点。”
目前,第一期关于交通项目的公开评价已经完成。评价结果将呈送给被评价项目的招标人,以及交通部、水利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中国招投标协会和国家审计署等相关管理部门。
按照计划,在完成对华东六省一市的评价后,睿之海将在今年9月开始在全国其他省市进行交通行业的评价,“主要挑选一些交通投资规模比较大的省份”。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37
给招标公告打分
这次交通项目的公开评价选择了华东六省一市作为重点省市的试点,每个省(市)以随机的方式抽取三个项目作为评价对象。
根据最后公布的评价结果,以各省为单位,浙江、江苏、福建、山东、江西、安徽、上海被评价三个项目的平均分依次降低,分别是79.32分、73.83分、69分、67.12分、65.32分、62.67分和38.67分(总分100分)。
刘智敏认为,
所有公开评价的平均分没有超过80分的,显示招标公开性规范度不容乐观。“
当然,这只是对项目的公开性进行评价,因此并不能够完全反映项目招标整体的规范度。”
在评价结果中,单个项目最高分获得者是“江苏京福高速公路徐州绕城西段三大系统机电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得到86.50分。
刘智敏对此的解释是,该项目将招标文件等资料在网络上和公告一并发布,这是本次评价中唯一一家能够做到的。“同时发布有利于更多的投标人看到更为详细的招标信息和竞争规则,让招标得到更为充分的竞争,从而降低工程的造价。”
本次公开性评价中,华东某地的三个项目均低于50分,其中得分最低的是一个道路改造工程智能交通通信管道项目,仅为35分。
据刘智敏介绍,这三个交通项目的招标公告均不合法,甚至有公开招标变邀请招标的嫌疑。具体来说,内容不完备,不能满足招标公告内容的法定基本要求,并且在招标公告中公布了资格条件却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资格审查方式,招标公开性欠缺较大。
以这三个项目中的一个道路改建工程二标项目为例,该项目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分别发布了招标公告,但有关该项目的资金来源、实施地点及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等关键内容在公告中都没有披露。
此外,这三个项目的公告中只是公布了资格条件,但却没有明确公布资格审查的具体方式。“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究竟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未能明确规定,这很可能会产生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刘智敏介绍说。
公开性评价中发现的另一个问题是资格审查规则模糊,给实际操作留下了主观的控制空间。
例如,某省的一个高速公路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将资格审查条件中设定为“具备足够的人员、机械设备和财务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并且近5年内具有同类工程项目施工经验,业绩和信誉良好”;而另一个公路大桥中塔基钢壳沉井制作项目的招标公告中规定“本合同段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39
“不太理想”的反馈
在“华东六省一市交通项目公开性专题评价”实施过程中,一部分重点项目的业主如南京三桥、南京地铁、江苏省交通厅都主动配合评价。可是,“当我们将已完成的评价结果、存在的问题和可能造成的后果以书面通知函发送给被评价项目业主和主管部门之后,得到的反馈却不太理想。”刘智敏介绍说。
“六省一市的所有项目我们都通知了,至今有反馈信息的只有福建省,”参与该评价项目的一位负责人说,“尽管有些心理准备,但是还是有些失望。”
华东某省交通厅的一位工作人员在评价结果发送后曾两次致电睿之海,特别强调该省的招标公告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一些评价标准中要求公开的内容是在招标文件中公布的,全部在招标公告中公布那么公告的内容就太多了”。
之后这位工作人员最后一次致电时,表示希望不要将该省交通项目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同样,作为项目业主的某省发展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和某市大桥管理有限公司也先后致电睿之海,希望不要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理由是他们要么是上市公司,要么是国有资金的直接使用人,担心评价结果发布后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其实最近几年我们从事招投标可信度评价过程中,
不少招标人以及业内人士都曾经向我们表达过这类意图,认为国有资金招投标工作属于敏感区域,评价结果一旦发布会被社会公众或上级部门所关注,被关注就意味着招标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可能会被披露。”睿之海负责六省一市项目的一位负责人说。
“他们说,‘我们只希望招标顺利完成,不求做得最好,只要不要最差就行。’就是不想被关注。”这位负责人说到这里,露出有些无奈的一笑。
保存时间:2007-7-4
http://www.chinabidding.com/zxzx ... l&docId=1465507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41
全国招投标信用评价首次出炉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2007-06-18来源 经济观察报
近日由南京睿之海信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睿之海”)研究的《全国交通项目招标公开性规范度评价报告(系列一)》首次出炉,该次发布结果是针对交通招标项目的公开性进行评价,评价对象是华东六省一市的交通项目,每个省(市)以随机的方式抽取2007年的三个项目,总体评价结果如下:
据了解,去年9月在首届招标投标高层论坛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司长任珑表示,将在招投标行业开展信用评级工作,从源头上清理招标腐败,规范招投标活动。各地及相关授权部委根据要求结合自身特点纷纷开展招投标信用评级活动,将招投标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上日程。至此,在招投标领域开展信用评价,以评价方式规范和引导招投标,同时加强监管针对性、专业性的全新模式正式被相关管理部门所运用。
在此背景下,睿之海开展了招标公开性系列评价专项活动,希望能够通过对招标公开性进行专业评价,以具体、明确的评价结果反映不同省份整体招标的公开性方面、不同项目招标的公开性方面所存在差距以及招投标领域在招标公开性方面的整体状况。
睿之海是中国招投标协会的研究型会员,作为目前国内第一家专门的招标活动规范性评价的专业评价监督机构,睿之海先后对江苏范围内交通、建设市政、水利、电力等系统的各类重点工程300多个项目进行了评价和发布,此次发布是该研究中心第一次对全国范围的项目进行公开性评价,也是在国家提出的开展招投标信用评级工作需求的背景下开展的一次积极的尝试,“我们也希望通过这次公开性评价引起招标人和管理部门对于招标公开方面的问题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从而达到进一步规范公开招标的目的。我们将对招标公开性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该项目负责人说。
“而之所以首先选择公开评价,是因为‘公开’是实现招标公平、公正的前提要求,也是一个对公众认真负责,愿意接受监督的招标人较易实现的第一步,”该研究项目负责人介绍,“只有将招标信息、规则充分公开了才能让潜在投标人、社会公众判断招标规则是否公平,也便于管理部门和公众进行有效监督。”该评价系列首先选取的是全国交通项目,此外,将继续选取一些全国重点省、市,分别在交通、水利、电力、医疗和各类重点市政工程的招标进行公开性专题评价和发布。
评价报告内容摘要两大亮点:
在评价过程中也发现不乏有一些值得借鉴的做法:
一是一些项目的招标人将招标文件等资料在网络上与公告一并发布,体现了招标的充分公开;
二是一些项目的招标人在资格审查环节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保证了具有工程项目实施能力的潜在投标人均能参加投标竞争,实现了招标的充分竞争。
四个问题:
聚焦问题一:招标公告未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发布
早在2000年6月,国家计委(现为国家发改委)就发布通知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一般来说,交通项目大都属于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市政重点工程,基本属于《招投标法》规定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然而,在此次公开性评价中,数个项目均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这样,可能会影响到招标公告的受众范围,使得招标的竞争不够充分,无法使公共资金的效能发挥到最大,甚至有地方保护或限制竞争的嫌疑。
聚焦问题二:公告内容不合法定要求
主要表现为公告内容极不完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30号令)第14条明确规定了招标公告中至少应公开的的内容,这些内容也是潜在投标人顺利参与投标所必须知晓的信息和操作依据。
评价专家称“这次评价中存在招标公告公布内容不完备问题最严重的为上海市,涉及的三个项目公告的内容都不太完备。”对于“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和“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三项内容均未公布,这恰恰是30号令所规定要求公告的内容。
聚焦问题三:设有资格审查却未公布审查方式
据了解,本次涉及评价的上海市三个项目的公告中只是公布了资格条件,但却没有明确公布资格审查的具体方式,“也就是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究竟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未能明确规定,这很可能会产生私下交易和暗箱操作。”评价专家介绍说。
聚焦问题四:资格审查规则模糊,给实际操作留下了主观的控制空间
例如某些被评价的项目招标公告中将资格审查条件设定为“具备足够的人员、机械设备和财务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并且近五年内具有同类工程项目施工经验,业绩和信誉良好”;有的被评价项目招标公告中则规定“本合同段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上海宝钢国际招标公司的一位专家表示,在招标过程中为了节省招标资源和提高招标效率,事先审定资格条件和审查规则也属于正常情况;但是条件必须说清楚,规则也不能模糊,然后严格执行。否则的话,可能会导致潜在投标人因无法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资格,而招标人也可能会根据实际需要主观解释和使用,从而影响招标的规范程度。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p;record_id=1429895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42
南京睿之海信息公司 评价 范例2007
华东六省一市交通项目招标公开性规范度评价
——全国交通项目招标规范度系列评价一
本期评价介绍
华东六省一市交通项目招标公开性评价专题点评
一、各省(市)评价结果统计
二、评价结果解读
1、得分解读
2、评价概述
三、评析
1、值得借鉴的做法
(1)江苏——招标文件与公告同时在网上公示,招标信息充分公开
(2)采用资格后审程序,更有利于实现充分竞争
2、四大突出问题
问 题 一:招标公告未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
问 题 二:公告内容不合法定要求
问 题 三:设有资格审查确未公布审查方式
问 题 四:资格审查规则模糊,有操作空间
附:交通项目招标公开性评价结果一览
链接——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效益情况的审计结果(摘要)
本期评价介绍
一、本期评价对象
本期评价对象为华东六省一市(浙江、江苏、福建、山东、江西、安徽、上海)交通项目招标公开性的规范度。
交通系统是公共资金使用的重要领域,而且交通项目普遍实行了公开招投标制度,但招投标过程中涉嫌的暗箱操作、幕后交易、商业贿赂等违规、违法问题依然突出,因而交通建设领域一直是招标反腐集中关注的地方,也是我中心评价所关注的重点。
我中心还将陆续对其他省市交通项目进行规范度评价,并陆续对水利、建设等系统招标项目进行评价。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44
二、评价目的
“公开、公平、公正” 是我国招标投标法确定的招标基本原则,公正是对结果的诉求,公平是实现招标公正的必要条件,而公开是实现公平、公正的前提要求,也是一个对公众认真负责,愿意接受监督的招标人较易实现的第一步。只有将招标信息、规则充分公开了才能让潜在投标人、社会公众判断招标规则是否公平,也便于管理部门和公众进行有效监督。
而实践招标过程中,在招标公开方面确实存在诸多问题,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介不符合法定要求、招标信息公布不充分、公开内容存在排斥限制竞争条款等。
因此,
开展公开性评价的目的即是通过评价引起招标人和管理部门对招标公开方面的问题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进一步规范公开招标。
三、本期评价内容
本期评价为招标公开性评价,对华东六省一市交通项目招标是否公开,招标公告发布媒介是否合法,公开的内容是否全面、合理进行评价。
公开性评价属于招投标可信度评价体系的一个部分,满分值为招投标可信度评价总分400分的四分之一,100分。因此,公开性评价结果并不完全反映被评价项目的规范度,只代表该项目在招标的公开性方面的规范情况,只有公开性、完备性、合理性、一致性四个方面均进行评价后才能完整反映被评价项目招标的规范度。
四、评价依据
招标公开性评价的依据为《招标项目公开性评价标准》,该标准立足于我国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对招标公开的基本要求,同时根据公共资金招投标所应遵循的基本原理,将应当在招标公告阶段公开的信息、规则也作为标准评价内容,鼓励项目招标尽可能公开详细信息,增加招标的透明度。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45
华东六省一市交通项目公开性评价结果比较
(按平均分由高到低)
序号 省份 最高分 最低分 平均分 评价数量 排名
1 浙江 85.00/400 67.95/400 79.32/400 3 1
2 江苏 86.50/400 64.00/400 73.83/400 3 2
3 福建 74.00/400 59.50/400 69.00/400 3 3
4 山东 76.50/400 52.85/400 67.12/400 3 4
5 江西 81.00/400 57.00/400 65.32/400 3 5
6 安徽 80.00/400 41.00/400 62.67/400 3 6
7 上海 44.00/400 35.00/400 38.67/400 3 7
说明:
1、公开性评价只是对项目招标的前提要求——公开 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反映的是项目招标公开方面的规范情况,并不完全反映项目招标整体的规范度。
2、招投标可信度评价体系包含公开性评价、完备性评价、合理性评价、一致性评价四个部分,总分为400分,公开性得分为其中四分之一。因此本表得分栏中的分值前部分为公开性分值,而后部分为招投标可信度总分,如“86.50/400”中,86.50为公开性得分,400为规范度总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46
二、评价结果解读
1、得分解读
本次评价所有被评价项目共计21个,据评价结果(见附件)统计,公开性最终得分 80分以上的项目只有4个,80分以下60分以上的项目为9个,60分以下项目为8个。
上表显示,本次评价中单个项目最高分为86.50分,属于江苏;单项最低分为35.00分,属于上海;平均分最高的为浙江的79.32分,但七个省(市)的平均分均没有超过80分的,可见总体的评价结果还不让人乐观。
2、评价概述
本次对华东六省一市交通项目招标公开性进行随机抽取评价,从最终结果上看,浙江、江苏两省评价结果好于其他省(市),福建、山东、江西、安徽四省交通项目招标公开性得分在本次评价中属于中等水平,而上海市平均得分为本次评价中最低的。
江苏京福高速公路徐州绕城西段三大系统机电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获得单项最高分86.50分,该项目招标文件采用网络公示方式与招标公告同时公布,这自然导致其公开的招标信息较为全面,这也是招标信息公示方式迈出重大改进的一步。
浙江省有两个项目公开性得分为85.00分,其招标公告内容规定采用资格后审程序,有利于保证充分竞争,且公告内容完备、具体,招标的公开程度较高。
上海市被评价的三个交通项目,其招标公告公布的内容很不完备,不满足招标公告内容的法定基本要求,并且在招标公告中公布了资格条件却不明确规定采用何种资格审查方式,招标公开性欠缺较大。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47
三、评析
从评价的具体内容看,此次公开性评价过程中发现一些项目在招标公开方面的做法值得其他项目借鉴,当然也存在不少有待改进的问题,甚至部分问题涉嫌违反我国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
1、值得借鉴的做法
本次评价过程中发现在招标公开方面值得其他项目借鉴的做法,主要有:
(1)江苏——招标文件与公告同时在网上公示,招标信息充分公开
江苏省的“京福高速公路徐州绕城西段三大系统机电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的招标人将招标文件等资料在网络上与公告一并发布,这是本次评价中发现的独一无二的做法。
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同为记载并公开招标信息、规则的基础性文件,但招标公告由于篇幅、格式的原因,内容简单难以充分传达招标项目的信息和竞争规则,而招标文件能够真正完整的表述详细的招标信息、竞争规则。因此,要实现招标信息充分公开,通过充分竞争实现最优采购,不仅要将招标公告充分公开,更重要的是将招标文件充分公开。
但实践中,招标文件通常只是发售给报名的或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甚至一些招标人(招标代理)将招标文件曲解为保密文件,也就因此忽略了招标文件的公开范围。如此,招标文件的公开范围必受到局限,难以保证让有投标意愿的潜在投标人均充分了解项目信息和招标规则,参与投标竞争,而招标也就难以通过充分竞争,实现最优采购。
相反,将记载详细招标信息、竞争规则的招标文件通过网络公开,使招标在招标公开环节发生两方面的变化,一是能够通过网络让潜在投标人了解更详细的项目招标信息和竞争规则,增加了招标信息公开的内容;二是能够让更多的潜在投标人了解详细的招标信息和规则,扩大了招标文件公开的范围。如此,让招标实现了充分公开,增加了招标的透明度,能够使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竞争,实现充分竞争。
(2)浙江——采用资格后审程序,且公开内容完备,有利于实现充分竞争
浙江省被评价的三个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采用资格后审程序,更有利于实现充分竞争。
资格审查的目的是对投标人能否实施招标项目能力的审查,保证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均具有实施招标项目的基本能力。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都只是资格审查的一种方式,均可实现资格审查的目的,只不是审查的时间不同而已,资格预审在投标之前,而资格后审在投标之后的评标阶段。
但在招标实践中,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对于实现招标公平、公正目标的影响则不同。
资格预审在实践中通常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直接从事资格预审工作,并且设置的资格审查条件又难以做到客观、详细,便于操作,同时招标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的监管因人力、时间等各种原因而难以深入,因此资格预审的主观操控空间较大。而且,招标人出于节约招投标成本资源的目的,资格预审中通常限制通过的单位数量,如此可能影响投标竞争的充分性,并且限制数量的规则又常常留有主观控制的空间,难以保证招标的公正性。
而资格后审保证了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竞争的基本权利,有利于实现充分竞争。从资格审查的主体看,资格后审通常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审查的程序相对完善,专家评委对资格条件和规则的理解,以及评委独立、客观的地位,更有利于保证资格审查的公正性。
当然,本次评价中福建省被评价的三个项目,江西省“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江西武宁至吉安建设项目改性沥青加工项目”等项目也规定采用资格后审程序,但这些项目招标公告中所公布的内容没有浙江省被评价项目公布得完备,因此浙江省有两个项目公开性最终得分均达到了85.00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48
2、四大突出问题
通过对华东六省一市交通项目进行公开性评价也发现在公开方面存在的一些重大问题,影响招标的规范度:
问 题 一:招标公告未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
问题表现: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指定媒介”是指国家计委规定的《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
本次评价中,江西省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山东省国道主干线北京至上海公路(辅线)济南至莱芜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浙江省武獐线航道养护工程施工项目等几个项目均未在《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所规定的指定的上述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问题分析:
交通项目通常属于各地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市政重点工程,基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所规定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
因此,本次被评价的交通项目其招标公告依法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所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要求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项目的公告在指定媒介上发布,目的是招标公告指定发布媒介已为广大投标人所熟知,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可以让广大投标单位顺利看到招标信息,参与投标竞争,实现招标的竞争充分性。
因此,如果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在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则可能影响招标公告的受众范围,使招标的竞争不够充分,无法使公共资金的效能发挥到最大,甚至有地方保护或限制竞争的嫌疑。
问 题 二:公告内容不合法定要求
问题表现:
存在招标公告公布内容不完备问题最为严重的为上海市,本期评价中涉及到的三个交通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所公开的信息内容极不完备,甚至连我国现有招投标法律法规所明确要求在招标公告中公开的内容也未能全部公开,而从法理的角度看法定要求基本为最底限要求。
问题分析:
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招标公告中至少应公开的内容,这些内容是法定要求在招标公告中公布的内容,也是潜在投标人顺利参与投标所必须知晓的信息和操作依据。
法定要求只是招标公开的基本要求,为实现招标充分公开,招标人应尽可能将招标的信息、规则在招标公告中公开,如详细的审批信息、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发售的效力、资格审查规则等。如此,更有利于潜在投标人获知充分信息以判断自身参加投标的风险以及对投标结果的合理预期,充分保障潜在投标人合法权益,真正实现招标公开、公平。
而事实上,上海市三个交通项目的招标公告中连国家七部委30号令第十四条明确要求公开的“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三项内容亦未公布,显然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且这些内容的缺失也将影响潜在投标人获取参与投标所必需的信息内容。
而且,此次被评价项目是通过随机方式确定,但三个被评价项目同时存在该问题,究竟是巧合还是上海市交通项目招标过程中均存在招标公告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问题呢?
问 题 三:设有资格审查确未公布审查方式
问题表现:
上海市被评价的三个交通项目的招标公告中只公布资格条件,但未明确公布资格审查的具体方式,即实际操作过程究竟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未能明确规定。
问题分析:
招标是根据预先设置规则并按照规则执行的一项活动,只有预先设置公平、合理的规则,并按照规则执行才能保证招标的公平、公正。如果规则不能预先设定,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临时增减招标规则或随意解释招标规则,导致招标公平、公正难以实现,还可能因此产生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尽管资格审查程序非招标的必经程序,但上海市被评价项目招标公告中只公布资格条件,而不明确资格审查的方式的做法,即是在招标公告中未明确设定竞争规则,则在实践中招标人可能为实现某种目的而修改资格审查规则或随意解释资格审查规则。如此,招标的公平、公正甚至合法性都会受到影响。
当然,上海市被评价项目未明确资格审查方式可能是因为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进行了规定,但这三个项目发布公告时并未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甚至并未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那么潜在投标人又如何知道该怎么参加资格预审,以及何时,从哪获得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呢?
问 题 四:资格审查规则模糊,有操作空间
问题表现:
本次评价发现一些项目的招标公告在公布资格审查条件、资格审查规则时设有外延模糊的内容,给实际操作留有主观控制空间。这也是现在很多招标人在资格预(后)审时留给自己空间的常见做法。
如设置的资格条件难以客观衡量:
国道主干线北京至上海公路(辅线)济南至莱芜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项目,资格条件中也包含“并有类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业绩和良好信誉的绿化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本项目的资格预审”的规定。
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中包含“具备足够的人员、机械设备和财务能力来有效履行合同,并且近五年内具有同类工程项目施工经验,业绩和信誉良好”的规定。
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中塔基础钢壳沉井制作项目,资格审查条件中包含“业绩、信誉状况良好,且承担过类似钢结构的制作项目”的规定。
如资格预审通过人数不确定:
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中塔基础钢壳沉井制作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本合同段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
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每个合同段取得分前8~10名(包括并列)通过资格预审” 。
问题分析:
招标活动是依据事先设定的规则进行,只有事先确定、并公布的规则明确、具体,才能保证事先公布的规则在执行中得到严格执行,避免人为因素影响招标的公正性。
资格条件、审查规则内容模糊,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根据招标公告公布的资格条件无法判断自身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同时模糊的条件和审查规则在实际招标过程中也可能被招标人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主观解释和适用,影响招标的规范度。
首先,在资格条件方面,招标公告中关于业绩、信誉的资格要求为“良好”,但判断是否良好的具体标准在招标公告中并未公布,是否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根据已经收集的评价资料尚无法准确判断,亦或是事实上即未规定,实际审查过程中由审查人员进行主观判断,若如此则资格审查的公平性何以保证?
其次,在资格审查规则方面,如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中塔基础钢壳沉井制作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本合同段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先不谈6家申请人的数量规定是否合适,但就实际审查过程中究竟允许多少申请人通过资格审查,根据该规则并无法确定,是否会出现招标人主观确定的情形?
再如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中规定“每个合同段取得分前8~10名(包括并列)通过资格预审”,实践中究竟是取前8、前9或前10呢?是否会出现招标人为某种目的而人为确定通过单位的数量呢?
当然,实践中为了节省招标资源、提高招标效率,通常通过资格预审排除一些不满足基本资格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但即使如此,实践招标过程中仍可能出现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有上百家单位符合基本资格条件,并报名参加的情形,因此实践中在限定基本资格条件的同时也限制了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
但限制通过资格预审单位的数量应当适度,既需要保证一定数量的单位参与投标竞争,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同时过于限制通过单位的数量又可能给投标单位围标、串标提供了提供了操作空间,降低了风险。正是基于此,交通部以交公路发[2004]688号文要求交通工程招标过程中扩大通过资格预审人数,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控制在8—12家。
然而,不管限制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为多少,至少应当将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数量进行明确、确定的规定,而不应采用“最多允许6家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每个合同段取得分前8~10名(包括并列)通过资格预审”等给实践操作留有主观适用的规则。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49
交通项目招标公开性评价结果一览
(得分由高到低)
序号 项目 所属省份 得分 等级
1 京福高速公路徐州绕城西段三大系统机电设备供货及安装项目 江苏 86.50/400 A
2 舟山市岱山县高亭至江南公路施工 浙江 85.00/400 A
3 杭州至上海浦东高速公路项目浙沪(沪浙)主线收费站(收费大棚、收费广场)施工项目 浙江 85.00/400 A
4 大庆至广州高速公路江西武宁至吉安建设项目改性沥青加工 江西 81.00/400 A
5 铜陵~汤口高速公路附属房建装饰工程施工项目(ZS-01、ZS-02合同段)、合肥~六安~叶集高速公路附属房建装饰工程施工项目(ZS-02合同段) 安徽 80.00/400 BBB
6 济南至广州高速公路济南至菏泽段房建设备招标 山东 76.50/400 BBB
7 龙海市北港大桥引桥工程[福建] 项目 福建 74.00/400 BBB
8 龙长高速公路机电工程沿线供配电系统供货与安装合同招标(龙岩市)项目 福建 73.50/400 BBB
9 枣木高速公路后伏立交交通安全设施、房建工程施工 山东 72.00/400 BBB
10 沪宁高速公路马群监控中心扩建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施工项目 江苏 71.00/400 BBB
11 武獐线航道养护工程施工 浙江 67.95/400 BB
12 安徽省宣广高速公路宣城市南环段路面改建项目施工、施工监理招标项目 安徽 67.00/400 BB
13 泰州长江公路大桥中塔基础钢壳沉井制作项目 江苏 64.00/400 BB
14 2007年度马巷、厦门收费站车道加宽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福建 59.50/400 B
15 武吉高速公路修水连接线工程建设项目 江西 57.95/400 B
16 济南至广州国家高速公路江西景德镇至鹰潭公路项目绿化施工项目 江西 57.00/400 B
17 国道主干线北京至上海公路(辅线)济南至莱芜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工 山东 52.85/400 B
18 浦东北路(港城路—外环线立交)(原江东路)道路项目 上海 44.00/400 B
19 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路面养护专项工程施工招标项目 安徽 41.00/400 B
20 宝山路-东江湾路-西体育路改建工程二标 上海 37.00/400 C
21 杨高路(金海路-环东-大道)改造工程智能交通通信管道项目 上海 35.00/400 C
说明:
1、公开性评价只是对项目招标的前提要求——公开 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反映的是项目招标公开方面的规范情况,并不完全反映项目招标整体的规范度。
2、招投标可信度评价体系包含公开性评价、完备性评价、合理性评价、一致性评价四个部分,总分为400分,公开性得分为其中四分之一。因此本表得分栏中的分值前部分为公开性分值,而后部分为招投标可信度总分,如“86.50/400”中,86.50为公开性得分,400为可信度总分。
作者:
gzztitc
时间:
2007-8-9 11:50
链接
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管理及投资效益情况的审计结果(摘要)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署于2005年对北京六环路、京珠公路新乡至郑州段等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和投资效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此次审计的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大部分是在“十五”时期开工建设的,均属于“五纵七横”国道主干线重要路段或区域干线公路,建设总里程5324公里(其中高速公路4184公里),概算总投资1662亿元,分别占“十五”时期我国高等级公路建设里程和概算投资的17%和16%,其中24个项目分布在中西部地区。截至2005年底,这34个高等级公路项目已完成投资1276亿元,已有28个项目投入运营,其余项目预计在2006至2007年建成。
……
二、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项目违反招标投标、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1.虽然34个项目都实行了招投标制度,但其中20个项目执行招投标制度不严格,有些项目涉嫌有幕后交易,个别项目存在商业贿赂,影响了工程质量。
一是建设单位指定分包和施工单位违规转分包问题。其中:建设单位违规直接发包和指定分包工程17.96亿元,施工单位违规转分包工程72.39亿元,两者合计占抽查项目合同总金额的36%。抽查其中8.01亿元转分包工程发现,施工单位从中违规收取管理费0.92亿元,部分工程转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队甚至个体包工头,其中3个项目因偷工减料造成质量缺陷。如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等4家单位在安徽省蚌埠至明光高速公路建设中,将8497万元的工程分包给36个无资质施工队,收取管理费1946万元。投资2813万元的重庆市长寿至万州高速公路的边坡绿化工程被转包4次,承包单价由130元/㎡降到42元/㎡,建设资金在中间环节被抽取了70%,其中一个体户将工程一次转包就非法获利672万元;抽查边坡绿化工程中的24个项目发现,设计规定的安装锚杆均未实施。浙江省丽水至青田高速公路第19标段被层层转包,最后由两个既无资质又缺乏施工能力的包工头组织施工,而由其承建的高速路桥工程中,仅119根桩基就有46根存在严重质量缺陷。
二是少数地方领导利用职权违规插手工程招投标,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如青岛市交通局原局长等人在黑龙江省同江至海南省三亚高速公路青岛段建设过程中,将部分工程项目指定一名临时工假冒和借用其他公司名义承包,并按高价结算,造成公路建设资金损失1300多万元。2001年以来,四川省达州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利用检察机关监督预防交通部门职务犯罪之机,为其亲属承揽大竹至邻水邱家河高速公路边坡绿化工程,结算单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工程,违规获利249万元。
三是5个项目的投标和评标存在幕后交易。在安徽省蚌埠至明光高速公路路基工程15标段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安徽省蚌明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按照原董事长的授意,违规使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中标,然后又以“施工量大”为由,要求该公司将其中三分之一的工程分给蚌埠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这一要求得到满足后,才与安徽省公路工程总公司签订价款为7402万元的合同。审计还发现,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中介服务”为幌子,采取各种手段“帮助”施工单位中标,从中收取好处费1374万元。如中铁二十局三公司在浙江省丽水至青田高速公路的招投标中委托一家民营企业主进行“对外公关”,公司中标后,将其中的6700万元的工程发包给该民营企业主,后者又将工程转包给另外两个包工头,从而非法获利510万元。
……
上述高等级公路项目建设中存在问题的原因主要是:
第一,建设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改革滞后于发展。目前不少公路项目的建设、筹资和还贷主要依赖政府,客观上加快了公路建设,但也有少数地方政府过度超前建设高速公路,大大超出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再有,一些主管部门在项目建设中既是决策者,又是管理者和建设者,项目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加之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极易产生权钱交易、非法谋取部门和小团体利益等问题。
第二,责任追究机制未落实到位。国家对公路项目建设管理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一些地方政府及项目建设单位重公路项目建成数量和速度,轻项目管理和群众利益,对历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纠正、不依法追究责任,助长挤占挪用建设资金、非法转分包、违规征地和拖欠补偿款等违法违规问题发生且屡禁不止。
第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争取立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高估车流量,夸大预期效益,而公路建成后车流量达不到预测值,导致公路资产利用率低下;一些地方超出本地财力可能建设公路项目,建设中资本金到位率低,不得不大幅增加银行贷款,致使建成后经营收入难以偿还贷款本息。
三、审计建议和整改情况
……
交通部和有关地方政府及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对审计查出问题高度重视,认真督促整改,使多数违法违规问题得到纠正。交通部专门成立了审计整改工作小组,并下发文件要求各有关省(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落实审计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预防和纠错的长效机制。同时,针对招投标、建设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修订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督促各有关建设单位认真落实交通部《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征地拆迁补偿费使用的监管。 (原文完)
转载者注:原文的表格,笔者转发时有变形,请参看原文。
作者:
Laochan
时间:
2007-8-10 09:00
<p><font color=\"#ff0000\" size=\"3\">“第三只眼”不能解决中国招标存在的基本问题!</font></p><p><font color=\"#ff0000\" size=\"3\">“第三只眼”的评价标准一定合法、合情、合理吗?</font></p><p><font color=\"#ff0000\" size=\"3\">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定义是什么?</font></p><p><font color=\"#ff0000\" size=\"3\">国有资金招标投标活动的当事人中,谁是国家利益(国有资金)的代表着?</font></p>
作者:
微笑王子
时间:
2007-8-14 10:48
斑竹先生搜集这么多资料可谓精神可嘉,以我专业知识的了解,也同意楼上前辈的看法,至于有什么更好的方法,也不一时半刻的事,问题慢慢积累,也需要时间慢慢解决
欢迎光临 bbs.ebnew (http://bbs.ebnew.com/)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