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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评标专家重新评标实际案例情况及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6-8-5 10:00
标题: 评标专家重新评标实际案例情况及如何处理
本帖最后由 gzztitc 于 2016-8-11 09:05 编辑

评标专家重新评标实际案例情况及如何处理   

   XXXX项目施工共有四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评标工作完成后,确定出前三名并在相关三个网站同时发中标公告,在中标公示发布第二天后,招标人发现评标委员会确定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商务部分缺少一项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工程量清单,按照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二、投标须知   22.2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无效处理:22.2.6投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缺项、漏项、更改、删除工程量清单格式中的内容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做无效处理,不再进行一步。评标委员会此行业应属于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当时采购办、纪委、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接到此情况后,由采购办进行调查,得出反映的情况属实,并与其他两个部门沟通确认。采购办要求按照七部委12号规定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改正错误,但是其他两家监督部门认为评标委员会已经出了结果再重样组织评审不妥当,一个认为如果重新组织是要求原来的评标专家还是重新抽取专家?另一个认为应该重新组织二次招标,但是采购办的意见是项目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二次招标的规定,后来这两个监督部门比较倾向于项目废标,重新发布二次公告。就这样中间经过近一个月的时间,中心认为如果要重新评标要求采购办必须以财政局的名义给中心书面的资料,才能进行,但是采购办认定重新评审有法律依据还要求财政局出书面资料不妥,导致项目一直拖延。。。

   直到前两天代理接到招标人电话通知准备上二次公告,因本项目前面的情况导致项目无法跟全省同类项目的实施进度,再次要求 相关部门尽快给出解决方案,后得到中心答复最快的就是招标人出一个主动重新招标的情况说明!

         由于以前已经发布了中标公示,现上二次公告需先发布原中标公告作废,但是如果上废标公告需原评标委员会出示相关资料。由招标代理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成员到本单位,把本项目的评标出现的情况告之评标委员会,并提供各个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及原来的评标资料。最终评标委员会只出示了一个评标结果修正情况说明,因最终共有三家有效投标不能出具项目招标失败建议二次招标的建议!

   
根据以上情况说明!

    1、找出各单位有哪些的不足之处?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2、下面如何进行?并提供相关法律依据!




投标须知及评标办法.doc

108 KB, 下载次数: 1


作者: heluhua    时间: 2016-8-5 14:11
招标人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说明吗?
作者: xqj661023    时间: 2016-8-5 14:55
本帖最后由 xqj661023 于 2016-8-5 17:09 编辑

典型的监管部门互相瞎扯淡的案例。按招法条例第82条处理,重新评标。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8-6 11:54
491  评标的十项原则是什么?
(10)有错必纠:评审过程中出现错误,可能是评委自己弄错,也可能是代理机构等其他人员弄错。究其出错的原因,要么是偶然失误导致的,要么是故意搞错。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一经发现,都应纠错。
案例5-47:某次设计招标,招标文件规定采用投票法评审。在整个评审结束前,由于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汇总。在即将打印评标报告时,发现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的汇总有误。虽然此错误并没有改变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但还是立即进行了相应的更正。
案例5-48:某次工程招投标,招标文件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由商务分、技术分和价格分构成。在2名采购人代表和5名评审专家完成了各自的评审,将打分结果交给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去统计。随后,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公布了汇总结果。有的评审专家当即提出质疑,要求对分数进行查实。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说只能查实自己的打分结果,不得查看其他评委的打分。有的评审专家质疑汇总时是否已经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答复说已经扣除。评审专家当即要求对汇总进行复核。随后,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说汇总有误。经重新汇总,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发生了变化。
评审纠错或在评审结束之前,或在评审结束之后。若在评审之前纠错,那么直接由评委自行纠错;若在评审结束之后,通常需要报告行政主管部门,有的需要由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有的需要组建新的评标委会会重新评审。
案例5-49:某招标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后,落标供应商A进行投诉。监管部门经审查后发现,有项评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本应判这家供应商的投标无效,但评委却给了0分。对此,监管部门认为,评委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判断这家供应商投标无效,这种做法,属于不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评分,应当将项目废标,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在本案例中,评委的评审明显有误,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七条前款第五项的情形,但不属于第七十七条后款的情形。此外,也不属于《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条例》所规定的应重新招标的情形。故无需重新招标。因而,监管部门的处理是不妥的。重新招标,不仅对原有的中标人不公平,也是对人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
具体到本案例(未看到具体的招标文件和评标规则)
1、评委的错评不涉及受贿,那么
(1)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出局不影响其他的投标人的评分,那么,由原来的评委纠正错误,且不能再次获取评审费;
(2)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出局影响其他的投标人的评分,无法由原来的评委重新评审,那么
A. 若属于匿名评审的,若还具备评审条件,则由其他评委评审
B. 若属于匿名评审的,但已不具备重新评审的条件,则流标。
2、只要有一个评委涉及受贿的,撤销原来的评标委员会
(1)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则流标;
(2)具备评审条件的,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6-8-8 08:50
xqj661023 发表于 2016-8-5 14:55
典型的监管部门互相瞎扯淡的案例。按招法条例第82条处理,重新评标。

但是现在由于各监督相互推卸,导致现在招标人的项目迟迟无法进行。。。。。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6-8-8 08:51
heluhua 发表于 2016-8-5 14:11
招标人接受评标委员会的说明吗?

招标人说只要合法合规,就尽快开展下一步工作!
作者: kkshadow    时间: 2016-8-8 08:58
招标人厉害啊。建议由招标人自己重新评标就行。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6-8-8 09:07
kkshadow 发表于 2016-8-8 08:58
招标人厉害啊。建议由招标人自己重新评标就行。

但是中心要求监督部门出书面资料才可以重新评审。。。。。。扯皮呢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8-8 22:24
找效能办!
作者: liuhaisang    时间: 2016-8-8 22:28
最好带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这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原来区评标,有时争议很大,后来带上这本书,都搞定了。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6-8-9 00:31
liuhaisang 发表于 2016-8-8 22:28
最好带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这本《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与评标1200问》(第二版)。原来区评标,有时争议很 ...

谢谢😜
作者: gx5789119    时间: 2016-8-10 12:03
该项目情况属于公示期间招标人投诉,应由采购部门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至于纪委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这两个部门根本没有行政管辖权,一个是管人的,一个是服务机构。但是最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要求是对的,因为采购部门作为行业管理部门,应对出具书面的答复结果(针对招标人)。招标人持书面答复结果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复评手续即可。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6-8-10 15:20
gx5789119 发表于 2016-8-10 12:03
该项目情况属于公示期间招标人投诉,应由采购部门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至于 ...

现在是各个部门有点扯皮。。。。。。。。。
作者: 师父    时间: 2016-8-10 22:01
公共咨询交易中心有什么权力 要书采购办出书面说明呢。交易中心只是提供场地
实际评标中评委不可以每一项都核对,没那时间也没那精力。评标结束标书以已不在监控下,标书是否有改动也无法保证。如果招标人故意找错我想不可能没有问题的。  
作者: wangguoqing    时间: 2016-8-11 07:39
师父 发表于 2016-8-10 22:01
公共咨询交易中心有什么权力 要书采购办出书面说明呢。交易中心只是提供场地
实际评标中评委不可以每一项都 ...

标书在评标结束后,中心、招标人、检察院都每个部门都一套,因此改动标书的可能不大。出现这个问题后代理机构和第一候选人确认,他们也承认是丢了一项。
作者: gx5789119    时间: 2016-8-11 08:45
师父 发表于 2016-8-10 22:01
公共咨询交易中心有什么权力 要书采购办出书面说明呢。交易中心只是提供场地
实际评标中评委不可以每一项都 ...

不是要情况说明,而是采购办对招标人的书面回复。重新组织评审难道不需要给交易中心提供书面材料吗。按你这么说,以后只要招标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就直接到交易中心组织重新评审,交易中心无条件让其进场重新评?
作者: 师父    时间: 2016-8-11 09:09
重新评标 原监督单位都参加,还出什么书面回复。交易中心凭什么不让进场啊。有法律依据说具备什么条件才能进场吗?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8-11 10:09
楼主介绍的情况是工程招标,但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充分发挥作用,未见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踪影,估计有主管部门不依法作为、越权或越位管理的可能性,
作者: 大力    时间: 2016-8-11 10:12
关于相关管理单位分工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法当中都有明确要求,管理部门不依法监督管理,容易造成程序错误、内容不合法合理,结果不公正等现象
作者: crazylunta    时间: 2016-8-15 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四条[重新评审、改变评审结果的禁止性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组织重新评审的,应到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释义有详细的解释。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除外。出现上述除外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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