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探讨】
不能以营业执照范围判断供应商的经营资格
■ 沈德能
《中国政府采购报》第581期刊载了笔者的文章《错误废标知多少》(上篇)。文中,笔者提出了招标采购业界对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误解之一“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招标要求的货物和服务等,否则,投标无效”。并认为,正解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是判断一个投标人是否有资格经营招标要求的工程、货物和服务的因素。投标人经营资格的判断分为两种情况:第一,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投标人必须获得相关的行政许可才能参加相关项目招标活动。即便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没有相关的内容,但投标人已经取得了行政许可的,就有了经营资格;第二,不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不管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里是否有相关的内容,投标人都可以经营,也可以参加投标,不受任何限制。”
文章发表后,有读者通过网络与笔者讨论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是否可以仅从经营范围来判断供应商的经营资格?其实,这是业界对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存在的另一误解——只要营业执照里有相关内容,持有该营业执照的供应商必然具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对此,笔者谈一谈自己的理解。
正解:不能以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供应商的经营资格。
首先,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并不能反映供应商的经营资格。
业界从业人员需特别注意工商登记制度的“先照后证”改革。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改革工商登记制度”部分提出,“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遵循这一精神,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文,把绝大多数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或者干脆取消审批。据此,对于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的项目,工商营业执照中的经营范围已无法反映供应商是否获得了行政许可,即无法从供应商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确定该供应商是否具有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项目的资格。
其次,即使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里有相关内容,也并不表明该供应商必然有相应的经营资格。
如前所述,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发〔2014〕27号、国发〔2014〕50号文,把绝大多数的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或者干脆取消审批。某个供应商在工商登记时,其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里涉及需要行政许可的经营资格时,必须在获得营业执照后再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只有在获得行政许可证书后才合法具有经营资格,而不是取得营业执照就有经营资格。不可否认,某些供应商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在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时,由于达不到行政许可所需要的条件而未获得相关行政许可。此时,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看,确实有相关内容,但由于该供应商没有行政许可,也就没有相应的经营资格。
再其次,对于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判断供应商是否具有需要前置许可的经营资格,仍然靠行政许可证书,而不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果行政许可证书的内容发生了改变(含取消),则供应商的经营资格就相应发生了改变,而此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一定同步改变,这是因为改变(含取消)行政许可到变更经营范围有一个时间差。
最后,对于不需要行政许可的一般经营项目,供应商可自主选择经营,也无需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其经营资格。
因此,营业执照已无法反映供应商的经营资格情况,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供应商的经营资格显然是错误的。
笔者曾遇到某省车辆装备采购项目,该项目招标公告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部分提出,投标人需具备“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且其经营范围包含本次项目服务的经营资格”。按招标公告表述的意思,如果“经营资格”是指有关行政许可的话,则必须查看行政许可证书才能判断投标人是否有经营资格,而不是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如果该招标公告中的“经营资格”不是指行政许可,那么项目所涉及的经营活动应该是一般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规定,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只要有营业执照即可,无需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查看投标人是否“包含本次项目服务的经营资格”。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都不能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来判断投标人是否有经营资格。
因此,判断一个供应商是否有经营资格,只需要看法律法规对招标采购项目是否有需要行政许可的资格资质要求。如果有,供应商须获得相关行政许可,否则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时,判断供应商的经营资格,不管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只看相关行政许可证书;如果没有,则不需要审查其经营资格,当然也不需要从经营范围来判断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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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Z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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